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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07 01: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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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类当作什么?玩具吗?就算人对玩具也没有那么残忍吧!!!
怪不得很多犯罪心理学的人自杀率很高。。。因为这些年人的心理都是不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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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07 03: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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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nc666 于 15-12-2006 09:00 PM 发表
华裔大盗莫达清
莫达清原名莫达清是1970年代最令人丧胆的大盗。他於1951年在吉隆坡出生,15岁辍学,然后加入黑帮“306党”。
1969年4月19日,他首次持械抢劫。持著犯罪生涯的第一支枪──点22口径左轮手枪 ...
几天前和男友谈到这个,他说以前年少打架曾经被"lockad",在里面遇到一个光头的囚犯,叫botak青,他说自己杀过人,打过抢,然后多几天就会去问吊了,还叫男友和他的朋友好好做人等。
不知此botak是不是那bota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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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007 08: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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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巧看到大马杀人魔Kalimuthu的旧新闻,帮楼主转贴过来
■ 警方透过死者身上的纹身证实遭歼灭的就是杀人魔加里姆都。
1993年6月29日,笼罩全国半个多月的浓雾终在警方的连串枪声下拨开,绰号‘文冬加里’的全国头号杀人魔加里姆都(Kalimuthu),在警方的围捕下伏诛。
不仅如此,最受加里姆都信任的左右手古那兰,又名‘比列’,以及一名被称为‘劳勿古纳’的32岁怀枪同党古纳斯格兰也同时成为枪下亡魂。
寻出卖者不遂枪杀无辜
6月29日凌晨5时许,惯于早出晚归的杀人魔加里姆都和党羽正在寻找下一个目标——两名‘前虎将’。他们来到旧巴生路的路边,也就是目标人物常出现的茶档,打算让两人永远开不了口!
茶档印裔老板被询及有关常客的下落时,一眼就认出这群恶名昭彰的通缉犯,他说不知情后下逐客令。
加里姆都按奈不住怒火,立刻拔枪当场结束了这名65岁无辜老人阿都沙莫的性命!
老天有眼,警方掌握可靠情报找到这群恶棍位于美旦白沙罗花园士迪亚普士?2巷39号的巢穴,并即刻出动19组警员包抄他们的藏身地。
警方人员个个屏住呼吸,埋伏在屋外等待指挥官一声令下,就对刚从外头返回巢穴的杀人魔与党羽采取突击行动。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距离枪杀茶档老印裔半个多小时后的5时30分,正当人人沉睡时分,播音器传出:“加里姆都,出来投降!加里,快出来,举起双手出来!”在警方连声警告后,屋内仍然毫无动静,情况僵持半小时后,突然连串‘砰、砰’枪声响起!
手持枪械的数十名警方人员原本静悄悄进入屋内活擒杀人魔,但是机警的加里姆都不甘束手就擒,于是向警方人员连环发射子弹。
活捉不成,警方唯有开枪反击。警方人员在该栋双层排屋楼上将加里姆都的两名心腹击倒,企图从阳台逃走的加里姆都也同时被子弹贯穿头部。3年来让全国上下闻之色变、在印裔下层黑社会中横行的杀人魔终遭警方歼灭,倒毙在血泊中。屋内的一对夫妇与他们的女儿也被逮捕协助调查。
警方怀疑,疑心病极重的加里姆都很有可能在最后一分钟怀疑自己被亲信出卖而在反击警方围捕前了结同党的性命。
儿时常遭人欺凌
视线一转,回到1961年1月22日。
一名挺鼻浓眉大眼的男婴诞生在雪州万津一户工程局造路工人的家里;家庭成员喜迎这位‘三太子’,并为他取名为加里姆都。
小时就很聪慧的加里姆都在小学时成绩很好,还是校内巡察员。出生在文冬吉打里新村的他,与家人住在当地工程局的宿舍里。
由于双亲收入低微,加里姆都与10名兄弟姐妹一家人过着贫穷的日子。加上嗜酒的父亲经常喝得烂醉如泥,引来邻居们的不满,因此常遭人欺凌。
加里姆都在五年级时辍学,成绩不错的他之所以选择这条路,是因为他常在校内被人欺负。他15岁‘正式’加入当地的‘04’私会党,踏上不归路的第一步。
加入私会党后,加里姆都早前被人欺负的感觉获得补偿。在私会党中受人‘尊敬’令他感到像是吸毒般容易上瘾,越陷越深。
1990年4月10日,警方在旧巴生路扫荡时将人赃并获的加里姆都逮捕,并以刑事法典39B条文控他贩毒,结果却因诉方证据不足而逃出鬼门关,当庭释放。
加里姆都在91年首月开始在务边被限制居留2年。最初,他还能适应‘绑手绑脚’的生活模式,但日子一久,他就像只撞笼而出的猛兽;91年11月25日,他借着获得假期前往雪州八打灵再也出庭接受审讯的机会‘玩’失踪。过后在雪隆一带印裔黑帮社区壮大自己的势力,组织‘加里党’干案累累。
胞弟是警员
凶残的加里姆都血染双手,但其一胞弟却戏剧性地是警方人员,消息传遍后,深受压力的后者于是向上司申请放长假,避开众人的闲言闲语。
‘杀人魔’引人注目大案件
案件1
日期:1991年5月19日
地点:巴生武吉加巫宁一间工厂
事件:开枪击毙一名罗里司机沙宁拉顿(46岁)。
杀人动机:因为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时起争执而杀害对方。
案件2
日期:1991年9月27日
地点:孟沙
事件:在某间迪斯哥滋事捣乱
案件3
日期:1991年11月28日
地点:灵市8区
事件:抢劫并致伤2人
案件4
日期:1991年11月30日
地点:灵市8区
事件:某餐厅发生持枪格斗,有两人受伤入院
案件5
日期:1991年12月18日
地点:旧巴生路
事件:持枪抢劫杀人
案件6
日期:1991年12月19日
地点:隆市孟沙及特拉华路交界处
事件:抢劫
案件7
日期:1991年12月20日
地点:隆市苏丹阿杜沙莫
事件:企图杀人
案件8
日期:1991年12月22日凌晨约1时30分
地点:灵市SS2区67路
事件:枪伤一名卡拉OK酒保兼打手
案件9
日期:1992年5月24日
地点:隆市彭胡鲁莫路
事件:伤人
案件10
日期:1992年7月27日
地点:灵市某俱乐部
事件:一酒保被两名分持刀枪的印裔青年刺伤
案件11
日期:1992年7月31日
地点:斯里泗岩沫乌登加拉第三路
事件:身份不明的男子被发现连人带车被烧毁弃尸在上述地点
案件12
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地点:灵市8区3A路
事件:一名枪手在上述地点朝一批人鸣枪三响
案件13
日期:1992年12月9日
地点:旧巴生路
事件:在油站致伤一人
案件14
日期:1992年12月11日
地点:金马区维利亚购物中心某俱乐部
事件:滋事捣乱
案件15
日期:1993年1月24日
地点:旧巴生路两英里某餐馆
事件:枪杀一人,另两人蒙受枪伤
案件16
日期:1993年2月6日
地点:旧巴生路4英里半
事件:年龄30岁的失业汉被谋杀
案件17
日期:1993年2月25日
地点:灵市第6区30路门牌13号住宅前
事件:企图枪杀警官
案件18
日期:1993年4月16日
地点:万挠
事件:分别手持刀枪的青年闯入某饭店大开杀戒打死2人
案件19
日期:1993年4月29日
地点:甲洞卫星市
事件:加里姆都向商人与友人鸣枪7响,打死商人,其友人也中枪入院
案件20
日期:1993年5月13日
地点:隆市拉惹劳务路一茶室
事件:向一桌人开枪,打死两人枪伤一人。警方证实双方曾商讨毒品事项,可能谈判破裂而大开杀戒
案件21
日期:1993年6月8日
地点:无拉港陈明再也
事件:枪杀一名印裔小贩
案件22
日期:1993年6月11日
地点:旧巴生路
事件:同天在上述路段企图以手枪谋杀酒店侍应生;枪杀两名印裔青年,造成1死1受重伤
案件23
日期:1993年6月12日
地点:无拉港陈明再也花园
事件:杀人魔闯入BB座BB0-07,向参加生日宴会上的人开枪,导致4死2伤的惨剧,死者分别是寿星公达拿巴南(30岁)、再也巴南(28岁)、古马拉西华(20岁)和雷蒙安东尼(35岁),伤者是安东尼姆都(21岁)和哈里加南(23岁)
案件24
日期:1993年6月29日
地点:旧巴生路一茶档
事件:开枪击毙一名手无寸铁的印裔茶档老板阿都沙莫(65岁)
[ 本帖最后由 606 于 24-1-2007 08:37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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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007 08: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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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抓贼过程似乎愈演愈烈,只要警方一天不除害,全国上下不管哪一阶层任何一条人命都可能受到妄死的威胁!
这次是加里姆都异军突起3年之后所干下的至少第20宗案件,嗜杀成性的杀人魔近二个月窝藏地点也因此事暴露,警方搜查其巢穴时,才惊觉这个被印裔低下层所称的‘阿森’还是个利用住家炼毒的大毒枭!
死神迫近
1993年6月7日凌晨1时30分
一切从24岁姆都甘南中枪毙命那一刻说起……
异常平静的凌晨1时30分,住在无拉港陈明再也组屋AA座5层式组屋底层的24岁姆都甘南,像往常一般与三两位朋友站在屋子后巷乘凉聊天,此时的他做梦也想不到,死神正一步步向他走近。
信奉兴都教的教徒都知道,‘加里’是位专门吸干坏徒鲜血的守坟神;然而在现实中,当地居民直到事发的那一刻都还不知道,一个在印裔黑社会赫赫有名的双枪杀人魔就住在咫尺许久!
善于易容窝藏的杀人魔早已暗自怀疑姆都甘南这名邻居是警方的‘暗探’,自觉在近两个月来,每回进出都被这名邻居监视。
在命案发生前1小时……
“做生意就好好做生意,不要呈英雄去做警方的线人!”加里姆都终忍不住开腔,他透过玻璃窗向屋内呐喊,警告这家人别‘多管闲事’。
当时只有女主人拉达与5个月大的孩子在屋里,她对突如其来的警告声感到非常害怕……直到丈夫回家,她才安心地与孩子进入梦乡。
回到家的姆都甘南并没有马上就寝,他与好友站在屋后巷聊天;这时,一名头戴钢盔的印裔男子走到其屋子窗口旁撒了一泡尿。对于这个无礼的家伙,姆都甘南当然感到气愤,双方因此起争执。
来人正是‘有备而来’的加里姆都!此刻的他秀出那把已夺走十多条人命的枪,向姆都甘南连发两颗子弹,续而向另3人开枪扫射。
除了姆都甘南,其他在场者都逃过一劫,姆都甘南脸部被射中两枪后妄死在血泊中,而行迹败露的杀人魔说时迟那时快,他边跨上摩托车边向楼上呐喊女友赶快下楼,之后两人绝尘而去。
“各单位请注意,位于无拉港陈明再也组屋发生枪杀案,请即刻前往现场……”接获投报的警员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在一轮盘问及调查后,警方人员冲上组屋顶层一单位,踢开门后只见屋内放置着炼毒‘器具’,以及大批纯海洛因,这才揭发杀人魔利用住处作为炼毒中心。
善于易容
而此时最大‘搜’获,就是找出摄有加里姆都近期面像的相底,揭开为何这名恶名昭彰的凶徒至今仍逍遥法外之谜。善于易容的加里姆都在过去两个月将其原本的两撇胡子剃掉,转而蓄起山羊须,多次改换‘形象’四处窝藏。
加里姆都因自己的疑心病太重,咽不下被邻居‘盯着看’这口气而再开杀戒。尽管行踪飘忽的加里姆都向来‘办事’胆大心细,连党羽甚至心腹也无法知道他的行踪,但他这次失策的鲁莽行动,被寻其已久的警方人员重新掌握下落。
虽然行迹败露,加里姆都仍有办法避开警方的视线,继续干他那不见得光的勾当!(他与另5名同党在91年9月至93年5月已干下至少19宗谋杀及抢劫案。)
加里姆都高姿态挑战警方,这名黑白两道都敬而远之的杀人魔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尽管已成为国内头号通缉犯,贩毒、抢劫、暗杀等为非作歹的事仍在他脑中计划着……
警方在‘无拉港陈明再也AA座5层组屋杀人事件’后,宣布处于第一级警戒状态,追擒‘加里党’重要党员,并列出5名‘加里党’党羽名单,要求民众提供线索。除此,在短短一个多星期内,悬赏金从原本的1万令吉提高10倍至10万令吉!另一边厢,警方也向黑道施压,提醒加里姆都的仇家,唯一自保的方式就是提供有力线索帮警方揪出罪魁祸首。
官兵抓贼过程似乎愈演愈紧张,只要警方一天不除害,全国上下不管哪一阶层,尤其是加里姆都的仇家,都受到死神的威胁!
收到风的杀人魔与党羽声东击西放出许多假消息,江湖顿时掀起真假情报战。
不只是警方,全国各报章媒体在谋杀事件后已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开始竞相报道并刊出杀人魔模样、个人资料等告知天下。
1993年6月14日
‘无拉港陈明再也AA座杀人事件’地点附近的BB座组屋,在一个单位举行的生日派对中,4名无辜者中枪毙命,另有2人受重伤。
事隔不到一星期,杀人魔正式向警方宣战。这天,杀人魔一行人来到‘无拉港陈明再也AA座杀人事件’地点附近的BB座组屋,向正在开生日派对的主人家及嘉宾开枪,4无辜者当场毙命、2人受重伤。
这起让全国上下震惊的案件传出的第二天,胆大妄为的杀人魔列出其‘目标’黑名单,除了数名武吉阿曼警察总部的警官及曾详细报导其不齿行为的淡米尔文报新闻记者以及几名仇家的名字都在名单里!消息一传出,人心惶惶,两次成为杀人魔厮杀地点——无拉港陈明再也花园各单位的住户天黑后都不敢出门、绝口不提杀人魔,仿佛自己一开口就会妄死。
有关杀人魔的新闻引起国人高度注目,报章天天追踪报道杀人魔消息。就在此时,一家中文报馆接获一神秘人来电,声称自己就是神出鬼没的加里姆都,并表示将在隔日某一地点展开厮杀行动!
第二天,旧巴生路果然发生谋杀案!接下来的日子却风平浪静,原来杀人魔此时正‘忙着’炼毒,而且还非法收藏武器,包括燃烧弹、长刀及毒品。虽然肃毒组在一次行动中捣破加里姆都的毒窟,但是以当时担任全国刑事调查组主任的拿督查曼干为首成立的‘加里特别专案组’,豪不松懈全面追击杀人魔……
90年代 杀人魔‘文冬加里’犯罪实录
绰号:文冬加里
原名:加里姆都
被捕年龄:32岁
出身背景:出生于雪州万津
人物特征:右手刺有十字架印、Born To Die字眼(为死而生)
双手刺有老虎头图案
背部刺有老鹰图案
左手画有裸女、蛇、老鹰的图案
两边大腿画有裸女的图案
在腹部有动手术留下的疤痕
警方描述:邪恶、凶残冷酷的悍徒、神出鬼没、警方本以为加里姆都只有约17名同党,但一直到加里姆都伏诛,才发现至少有80多名疑是加里党员被逮捕,警方这时才震惊加里的组织力量如其庞大。
犯罪行径:骑摩托车、身怀至少两支手枪、善于易容,尤其在警方发出他的通缉照片后,剃去唇上的大胡子,改为蓄山羊鬓。
最后下场:在警方反击下毙命于乱枪下。
[ 本帖最后由 606 于 24-1-2007 08:45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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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07 01: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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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马来西亚曾经出现过这些大人物.
虽然相隔只不过数十年的时空,不满足现状的莫达清, 和小时聪慧,但是不甘遭人欺凌的加里姆都,
相信只是一时的蒙蔽, 结果却同样地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如果生命可以重来,我相信他们一定不会重蹈覆辙的.
这帖的资料和内容都很精彩, 增加了不少常识.
继续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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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07 06: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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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07 12: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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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2007 12: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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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2007 05: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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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卡里姆都被打死那天的报纸,我那时候还在上小学.
全校师生都在讨论这一"国家第一大事"...
家里父母都松了一口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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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2007 05: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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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2007 05: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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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不知道大马有这大人物
可能我那时候还小...
资料很整齐.. 多谢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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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2007 02: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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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606 于 24-1-2007 08:44 PM 发表
官兵抓贼过程似乎愈演愈烈,只要警方一天不除害,全国上下不管哪一阶层任何一条人命都可能受到妄死的威胁!
这次是加里姆都异军突起3年 ...
我小时候住隔我几条马路邻居,小时候也见过他,可是不记得了。他老婆住我外公祖屋外面的组屋,当时妈妈还吩咐我不要到那里玩,怕遇见他。
我妈妈几个印裔邻居都是他小时候的玩伴,他们讲他小时候真的很乖的,现在看了,才知道他们所言非虚。
现在他老婆还住在我旧屋外面的组屋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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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2007 08: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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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2007 0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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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竟然在公司一口气看完。
一边工作一边看。。。。。用了5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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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7 11: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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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在哪里啊!好久都没新帖了,你在忙啊!
很期待你的新帖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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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7 11: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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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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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7-3-2007 12: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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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高空情杀案
女子为抢异国男友3700米高空谋杀情敌
心狠手辣的少女
比利时女子克卢特曼,爱上同伴多兰的荷兰籍男友。为抢夺情人,克卢特曼借相约跳伞之隙在多兰降落伞上做手脚,导致多兰表演高空跳伞时,主副伞未能打开从1219米高空坠地身亡。
37岁的比利时女子万·多兰(Els Van Doren)2006年11月18日在与同伴表演高空跳伞时,由于主副伞皆未能打开,不幸从1219米高空坠地身亡。警方经调查,日前惊讶地发现,在死者降落伞上做手脚的竟是她22岁的女伴、跳伞搭档爱尔斯·克卢特曼(Els Clottemans),。原来,克卢特曼为了抢夺死者相恋多年的男友,便下此狠手以消灭“情敌”。目前,比利时警方正在继续审理这宗离奇谋杀案。
花式跳伞,这是其中一场多兰参与的表演,但并不是死亡的最后之役。
为抢异国男友 密谋害死情敌
据报道,37岁的比利时女子万·多兰是一位单身母亲,膝下有2个年幼的孩子,她与荷兰籍男友马塞尔彼此已经相恋多年,俩人共同的爱好便是利用业余时间跳伞。由于同在比利时利日省兹瓦特伯格市飞行学校学习跳伞的缘故,多兰与现年22岁、来自根克镇的女学员爱尔斯·克卢特曼相处甚笃,平时是一对亲密无间的跳伞搭档。
据学校的工作人员介绍,多兰和克卢特曼进行高空表演的时候,酷爱极限运动的男友马塞尔也经常参加,他们3人看上去十分融洽。善良的多兰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好姐妹、好搭档克卢特曼竟然瞒着她,多次与自己挚爱的男友马塞尔偷偷上床。在平日的生活和训练中,表面上,克卢特曼依旧对多兰笑脸相迎、亲如姐妹,暗地里她早就想将情敌干掉,只是一直苦于没有机会。
主副伞双双失灵 从千米高空坠地
2006年11月18日,多兰与男友、克卢特曼和另一位男学员一行4人搭乘同一架飞机由兹瓦特伯格机场起飞。当飞机上升到约3658米的时候,4人一跃而出,然后手牵手在蓝天上合作完成一个“众星拱月”的造型。当4人一同下降到1219米的时候,他们开始各自松手,准备打开背上的降落伞“单飞”。
让多兰做梦也没想到的是,先是自己的主伞无法正常打开,接着副伞也失灵了。最后,她如秤砣一般重重砸到地面上的一个花园中,当场粉身碎骨。让人不寒而栗的是,这惊魂一幕竟被多兰安装在头顶上的微型摄像机“全程记录”。
事发时正在附近机场修理小飞机的目击者瓦利·艾尔特事后告诉记者:“当时我正在自己的飞机上忙活,突然听到空中有人尖叫,于是抬头朝空中望去。只见半空之中有一个小小的黑点正迅速朝着地面坠落。黑点飞速垂降一路扭动,显然这是一个大活人。在她的上方,另外3个人正打开降落伞缓缓下降。最后,那个小黑点一头栽到地上。这真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瞬间!”
败露后被捕受审 曾蓄谋轧死男友
惨案发生之后,警方随即对案发现场展开了详细调查。据兹瓦特伯格飞行学校的一名资深教练介绍:“一般而言,降落伞打不开的情况非常罕见,而主副降落伞同时打不开的事情几乎闻所未闻。”经过长达2个月的明察暗访,警方逐渐将焦点锁定在了死者生前搭档、芳龄22岁的爱尔斯·克卢特曼身上,并于2007年1月22日将其正式逮捕。原来,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克卢特曼平时与死者的荷兰籍男友马塞尔关系暧昧,而死者的降落伞事先又明显被人做了手脚。
一名警方发言人称:“种种迹象表明,克卢特曼在案发一周之前接触到了万·多兰女士的降落伞背包。经过对它的仔细检查后,我们确信它曾被人做了手脚。”
据悉,克卢特曼是一名女秘书,此前曾有类似“情杀”前科。数年前,她因怀疑当时的美国男友“红杏出墙”,于是驾车欲将后者轧死。所幸的是,该美国男友后来只是受了轻伤,而谋杀未遂的克卢特曼不久便无罪获释。然而对于此番蓄意谋杀多兰的指控,克卢特曼却予以矢口否认。
注:案件还未判决!
资料来源:留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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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07 09: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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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狠毒的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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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07 11: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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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07 0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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