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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illwong

<大专院校法令>认识程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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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01: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專法令修正案之歷史遺波

大專法令修正案之歷史遺波 符月璇

大專法令中的兩個重點,一是它對學生運動/活動的管制,一是它對大學自主權/學術自由的管制。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今天大家口中的大專法令指的是1975年大專修正法令。在我國大專史中,第一間大學是1949成立的馬大。當時馬大校址位於新加坡,受到1949年 UM Ordinace 管制,當它被遷回馬來西亞時,當局通過1961年馬來西亞大學法令來管制這所我國唯一大專學府。至到1971年理大和國大產生後,才出現了1971年大專與大學法令,這個法令後修正了至少五次。

1971年--一次
1975年--二次
1976年--一次
1983年--一次

其中對大學生及學術人員影響至深,也是我們大家最為關心的,即是1975年5月間通過的修正法令,其他修正包括成立獨大、成立回大等,我們在這裡不談。

我想,要瞭解整個大專法令被通過到多次修正的前因和後果,是必須聯同馬來西亞大學生運動的進化史一同討論的。因為整個大專法令的出現與改變,都擺明是為了嚴厲管制大學生的舉動以及規定大學學術自由范圍。

馬大被遷到 KL 時,學生們關注的多是校園內的事務,特別是有關他們本身的福利。到了1967年,由於出現了一些前進的學生領袖,加上當時發生許多關係到廣大人民基本的生活課題,才令到大學生開始涉及社會,與群眾結合在一起,開起了長達八年的學潮。

當時最引起大學生關注的是國內農民的貧困及缺乏土地耕種問題。許多來自馬來鄉區的學生,以及受到中國大陸左派思想影響的華人,深切感受到農民的困苦。當時法國、美國等地的大學生在他們的國家起了哄哄的學潮,至少也刺激到我們大學生的正義感及參與感。當年哄動一時的事件就是至今還為人津津樂道的Telok Gong 事件。Telok Gong 是沒有土地的農民對獲得土地而展開的一場鬥爭,他們在有關地區開拓森林進行耕種,但卻遭到政府暴力對待,摧毀他們的農作物和房子。這件事引起大學生的忿怒,多個學生會作出激烈的反應,包括公開支持不幸的農民,強烈譴責政府的暴行。Telokg Gong 事件被比喻為我國學潮的起點。

除了農民問題,學生們也題出教育語文、文化等課題。比如安華就是個推崇馬來文地位以及關注馬來人問題的學生領袖,與他同期的 Syed Hamid Ali 則關注社會正義及西方霸權對落後國家的欺壓等。他們數人可算是馬來西亞學潮中民族主義及社會主義的先鋒。

60年代學運最高潮的代表事件,我認為也是導致當居擬出1971年大專法令的主因,即是大學生在1969年積極參與政府活動。當時馬大學生會以大學學生會身份公開一份學生競選宣言,在全國舉辦了十三個群眾大會,宣揚大學生對國家建設的基本觀。他們的宣言強調民主人權,正義及自主,尋求改善民生,還政予民。這種進步的觀點深深打動人民的心。也嚇壞了當權派。



摘錄自雪華青編《轉變中的馬來西亞》69~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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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01: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1971年通過1971年大專法令,納入管制學生及學術人員的條文。

1969年513事件後的倒東姑運動更是大學生參政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頁。當時由安華領導的馬大馬來文學會大力抨擊東姑忽略馬來人問題,並且沒有重視馬來文地位。其對東姑的抨擊還包括他所施行的經濟制度,被視為是造成人民貧苦的主因。學生激烈的反東姑運動導至警方侵入馬大校園捕捉學生領袖,與大學生出現多次的對抗。

為了自保,政府1971年通過1971年大專法令,納入幾項1961年馬大法令所沒有的管制學生及學術人員的條文。我在此略舉一二。

1.在之前大學與教育部的唯一關係是教育部必須撥款給大學,但1971年大專法令授權部長管理指示大專教育及其行政。從此以後,所有大專與大學必須依此法令條規才可成立。

2.第十五條文是限制學生活動與巷外聯絡的重要條文,其中包括學生團體不可有同情/支持或被視同情/支持甚至反對任何政黨/工會/不合法機構/人士的舉動,凡是違反條文的學生都被視為觸犯刑事罪,可被判罰一千元或監禁六個月。

3.第十項條文授大學理事會(Council)在認為某大學團體作有損大學名聲、觸犯大專法令等舉動時,即可取消其註冊。值得提的是大學理事會的成員在1961年時學術人員佔至少10名,而且是經過各有關部門選舉出來的,但是在1971年大專法令下,屬於學術人員身份的 Council member 只有五名,只佔總人數的一半。

4.1961年馬大法令下,學生會(Student Union)的權力大到可以管理和控制一間建築物和會所,但是在1971年它被稱為 Student Rep. Council,即學生代表理事會,負責工作是:促進學生福利、紀律及進行大學理事會認同的活動。在基金的動用上,它必須獲得大學理事會的通過。


摘錄自雪華青編《轉變中的馬來西亞》69~74頁

[ 本帖最后由 亮帅 于 6-3-2006 01:33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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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01:2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弄種族課題,製造分裂,令學生互相猜疑

當然,大學生是不可能接受這個如同手銬的大專法令的,當時各地大學(理大、國大、後來的農大)學生會舉行無數次的抗議示威活動,并與警方發生多次沖突事件。而學生跟人民的接觸也并不因此有所減少,反而是更為頻密及深入了。1971年至1975年間發生的主要事項包括:

1.大規模反美示威(當時美國干預中東戰爭、支持以色列,被馬來學生視為霸權主義欺壓回教的舉動)。

2.在1974年,國陣成功拉攏多個反對黨如回教黨、民政黨、人民進步黨的加盟,導至國內反對聲音大量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與民同在的大學生所發出的反對聲與抨擊聲音頓時變得強烈刺耳起來。由於大學生不偏向政黨,加上他們的身份和學才知識,因此所提出的課題都引起人民的關注與支持。恰好當時經濟不景,人民生活困苦,原產品價格大跌,失業率偏高,令到大學生的運動猷如當權派心中的一顆刺。

3.在經濟不景的氣候下,發生了1974年 Tasek Utara 木屋區民遭驅逐事件。學生親自參與保護居民行動,并走上吉隆坡街頭作正義示威。在一星期的活動中,警方逮捕了多名學生領袖,引起了社會與學生的大大不滿。Tasek Utara 事件使當局採取奸詐的舉動,學生群中製造分裂,并完弄種族課題,令學生互相猜疑,當時馬大學生會雖已接管校院的行政,但不到幾天就成為1971年大專法令的第一個受害者,它被吊銷註冊。

4.緊接著 Tasek Utara 事件1974年11月就發生了華玲事件。像Tasek Utara一樣,華玲也發生了嚴重貧苦問題。當時膠價大跌,膠民無法支持昂貴的生活負擔,結果被逼走上街頭要求政府提供合理的援助。他們的困苦卻受到警方以暴力對待,當時與他們一同鬥爭的大學生以及多名支持農民的講師們紛紛在校園內遭警方逮捕,許多還遭內安法令扣留。這些內安法令、大專法令,大逮捕等雖然無法完全消滅學生的正義感,但許多領袖被捕,加上當局及校方不斷煽動種族情緒,學生運動還是遭受到非常大的打擊。政府乘著學潮低落之際,在國會通過了1975年大專法令修正案。在這項法令下,所有存在著的學生團體被強制解散,學生代表理事會更進一步成為一個沒有實權、沒有自由、沒有自主權以及尊嚴的組織。


摘錄自雪華青編《轉變中的馬來西亞》69~74頁

[ 本帖最后由 亮帅 于 6-3-2006 01:34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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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01: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部長有權直接決定校長人選

到底1975年修正法令為大專法令動了一次怎樣的大手術?讓我略為談談其中有關學生自由、紀律以及校長和理事會的委任條文。

1.1971年大專法令中的第十五條文完全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一條更為嚴密苛刻的條文,它不但禁止學生擔任政黨及職工會的委員,連成為會員也不可以。這項條文加上1971年法令中不可同情或聯絡其他團體的條文,相當於否決了大學生結社的自由,也斷絕大學生和社會的聯系,變成千真萬確的象牙塔裡的小花了。

2.條文 15B 則規定任何人如被部長或校長認為已觸犯大專法令,除非他能證明自己無罪,否則就立刻被吊銷學籍,也不可踏入校園一步。曾被判為有罪的法令觸犯者也不可申請成為原本大學、或其他大學的學生,即是說:

3.法律上常說的在未證明有罪之前,一個人須被視為無罪這個原則,大學生無權享有。

4.一個曾觸犯這個不公平的大專法令的學生,其受教育的權力也因此從此喪失,沒有悔過的機會。

5.條文 16 是所有關係到學生和教職人員的紀律規定,它的嚴謹性足以使每個在大學校園裡念書及教書的人噤若寒蟬。

6.接下來是校長的委任。校長不再是由理事會委任的,而是最高元首在教育部長的規勸下所委任的。換句話說,教育部長已經有權力直接決定校長人選。不但如此,他也決定署理校長的人選,以及大學理事會主席人選。這三個職位,在整個大學行政、法展及定位上都扮演決定性的角色,現在他們都被部長的插手而遭到政治化了。

7.教長有那麼大的權力,校長的權力也不小。從前各系院長都是由有關科系教職成員本身選舉出來的,但現在他卻是由校長直接委任院長,當然也有權隨時撤消其職位。這麼一來,就造成了兩個副面的效果:

8.教職人員士氣低落,不服院長人選。

9.院長為了保留自己的地位,必須服膺校長的喜好,連帶的也會選擇提拔一些較聽話的屬下。

這種惡性循環、令學術風氣大受打擊,大學作為自主、自立的學術機構這個崇高理想不復存在。

10.談到理事會成員,在1971年大專法令下,由學術人員組成的五名成員現在只減少到兩位,反而是有五位政府部門官員被委任為理事會成員。加上理事會主席市由部長直選,這個曾經是大學決策重心的機構也不復存有任何威望了。



摘錄自雪華青編《轉變中的馬來西亞》69~74頁

[ 本帖最后由 亮帅 于 6-3-2006 01:35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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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01: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科大学教學及行政職員協會工作營事件

1975年大專法令修正案通過至今23年了,這些年來,這個法令起了怎麼樣的回響?對大學生及教師們起了怎樣的副作用?對我國學生威望帶來怎樣的改變?這是值得我們去探討的課題。從一些發生了的個案,多少可以反映在大專法令出現後大學遭政治化的後果:

1.理大教學及行政職員協會所舉辦的工作營論爭事件。

此項論爭的肇因在於教學及行政職員協會對教學專業、學術自由的立場以及堅定反對大專及學院法令,特別是在1979年教職員紀律條規中有關學術人員的條例。

該協會於1985年8月24日以大學教職的權益與責任主題舉辦工作營,希望通過他與大學行政當局處理上述諸項課題。

該協會發表聲明,被理大的紀律委員會控以破壞大學形象,對教職員的委任提升,以及畢業生素質事項口出怨言,質疑院長及副校長權力的罪名。

該紀律委員會宣判協會主席哈欣耶谷(Hashim Yaacob)有罪,建議將他撤職,并將協會副主席羅哈納阿里芬(Rohana Ariffin)減薪兩級為期一年。

這無疑摧毀了他們作為個人及理大教學及行政職員協會享有言論自由的處分,仔加上工會及政黨(尤其是巫統)的插手其中,已使到大學學生與職員鬧分裂。

摘錄自雪華青編《轉變中的馬來西亞》69~74頁

[ 本帖最后由 亮帅 于 6-3-2006 01:36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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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01:2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馬大校長賽胡申阿拉達斯教授的下台

2.馬大校長賽胡申阿拉達斯教授(Prof. Syed Hussien Alatas)的上台下台,似乎都和巫統黨內政治脫離不了關係。

據說賽胡申教授是安華的支持者,他上台擔任馬大校長時,正是安華司職教育部長之際。不久,賽胡申教授與拿督慕沙希旦就政治見解問題觸發了一場論戰。賽胡申教授因質疑那督慕沙希旦重歸巫統的資格,而被後者要求自我檢討,并質疑他身為一名學術人員參政論政是否不受大學及大專法令約束。

最後,賽胡申教授因擢升多名非巫裔講師而受到巫統各派藉題抨擊他,使到後來他不得不黯然下台。

3.講師士氣低落,外流人才一年比一年嚴重,導至大學水準下跌,幾年前馬大醫學院文憑不再受倫敦醫學會承認是一大實例。

4.大學當局鼓勵學生參與組織學會,特別是地緣性的小學會(Persatuan Peranakan Negeri),希望以分化的方式來管理大學生。學生代表理事會的角色變得愈加模糊,連所欲舉辦的活動也須先獲得校方批准。許多學生理事會已演變成學生爭名奪利的機構,為了日後的政途,先在學生理事會佔一席之地,為未來政途鋪路。

5.學生不再接觸外界,一味關心自己本身的福利,諸如抗議當局遲發獎學金,抗議校長管制學生穿著,抗議校內某些文化表演的舉辦,但對一些經濟醜聞如土著金融、合作社風波、以及目前極為盛行的金錢政治等社會課題都漠不關心,彷彿那已不是大學生的責任。


摘錄自雪華青編《轉變中的馬來西亞》69~74頁

[ 本帖最后由 亮帅 于 6-3-2006 01:36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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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01: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結論

結論

大專法令修正案的歷史遺波,不只顯示了大學生及講石的基本人權被剝奪,學術風氣低落,更嚴重的是,它已逐漸形成不尊重知識份子的文化,從而把大學這身為社會改革的前鋒,推落無底深淵,不只不能保持其批判的文化,反淪為依附於當權者、失去獨立自主的局面。

當我國正朝向2020年先進國,但大學生及講師這一知識階層竟不被允許,針砭時弊,這豈非悲哀而應予改變嗎?


【摘錄自雪華青編《轉變中的馬來西亞》69~74頁】

转载自:http://www.mumacheng.com/pol_mag/pol_mag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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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01: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在1996年,大专法令也进一步修改,废除大学理事会,以大学董事会取而代之,架空学术人员的决定权利,这也是本文的后话,还要继续寻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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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10: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亮帅,Azly Rahman和夫人不愿在UUM签那个“学术人员行为准则”书而被开除一事,我在《当今大马》略读过。我在《当今大马》找不到Azly叙述有关事件的文章(可能要premium级会员才能读到旧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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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6 11: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魔童 于 6-3-2006 10:53 AM 发表
亮帅,Azly Rahman和夫人不愿在UUM签那个“学术人员行为准则”书而被开除一事,我在《当今大马》略读过。我在《当今大马》找不到Azly叙述有关事件的文章(可能要premium级会员才能读到旧文库)。



其实也是针对个别大学吧,基于北方大学是传统支持“政府”的大学(这说法会引起许多争议),而其校长的政治颜色也比较重(包括已故前任校长Prof. Datuk Dr. Ahmad Fawzi Mohd. Basri是政府的应声筒,国民服务委员会的首任主席),而现任校长Datuk Dr. Nordin Kardi是国家法则组Biro Tatanegara (BTN) 前任总监,而Biro Tatanegara的工作无须我解释了吧?

但是,我个人在马来亚大学大与理科大学有见过学生没有签署行为操守协议书 Surat Aku Janji,所以这并不会给学生带来问题,如果校方不追究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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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3-2006 07: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很多篇精彩的'争论',从主题到课外题。。。
我是理大工程系(哈,被贬为三流大学)。我校大部
分的讲师来之外国。有的是某公司的 project director,
有的从NASA工作过也曾在大公司任总经理。

他们是高级学者而且也对我们失望。但是他们都很有
礼貌,绅士风度使我自然地对他们尊敬。

我们常向来之外国如德国的 Aachen学生(学生交流)
问道:你对这边的看发如何?
无论什么答复都好,他们都充满了绅士风度没有说看不
起我们。

如果你来之一流大学却拥有三流风度并不能令人对你尊敬
那如何谈得上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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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3-2006 01: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lackbird 于 9-3-2006 07:03 PM 发表
如果你来之一流大学却拥有三流风度并不能令人对你尊敬
那如何谈得上学术交流?


算了,反正来自一流大学却拥有三流态度(不是风度)的学生都是这样,还浪费时间来与他多谈干吗?

而且人有天生被害妄想症,自己不走出来是没有人救得了他。

节省起时间来写有关大专法令的文章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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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06 12: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想请教一下,何来开除呢??

另外,校规如果BERCANGGAH AKTA,校规自然作废,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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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06 12:5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nielngoo 于 11-3-2006 12:46 AM 发表
那我想请教一下,何来开除呢??

另外,校规如果BERCANGGAH AKTA,校规自然作废,不是吗?



所以就要有人去法庭挑战啊!但是,印象中,除了考试作弊会被开除(也没有被开除啦,停学1或2学期而已)以外,好象没有什么罪名是可以被开除的。

有的话请指正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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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06 01: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亮帅 于 11-3-2006 12:59 AM 发表



所以就要有人去法庭挑战啊!但是,印象中,除了考试作弊会被开除(也没有被开除啦,停学1或2学期而已)以外,好象没有什么罪名是可以被开除的。

有的话请指正补充,谢谢!


Hmm..我是指说校规与AKTA 不附合,那是法庭的事吗?

因为我看AKTA 好像没有开除,即使是作弊也好,派传单等等。。。。不算是CRIMINAL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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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3-2006 01: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nielngoo 于 11-3-2006 12:46 AM 发表
那我想请教一下,何来开除呢??

另外,校规如果BERCANGGAH AKTA,校规自然作废,不是吗?


对不起,请问一下,什么是BERCANGGAH?
马来文我不太行耶!
是不是指校规和《大专院校法令》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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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06 01: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11-3-2006 01:25 AM 发表


对不起,请问一下,什么是BERCANGGAH?
马来文我不太行耶!
是不是指校规和《大专院校法令》有冲突?


是的。。。。就是有冲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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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3-2006 02:2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nielngoo 于 11-3-2006 12:46 AM 发表
那我想请教一下,何来开除呢??

另外,校规如果BERCANGGAH AKTA,校规自然作废,不是吗?



校规和《大专院校法令》因该没有冲突,即使有冲突,校方也可以修改校规。
假设你指的校规,是指《大专院校法令》第16c条款下的产物,那么就必须先行在“宪报”(Gazette)里公布。
苏淑华案件的争议是理大的校规是否有违宪,并不是《大专院校法令》是否有违宪。

你在135楼所说的CRIMINAL OFFENSE,相信你是指第15D条款。当法庭判决一名学生的刑事罪成立时,如:非法聚会,校方即可以援引第15D条款,将学生开除。《大专院校法令》没有否定校方可以在校规里阐明其他的开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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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06 02: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11-3-2006 02:21 AM 发表



校规和《大专院校法令》因该没有冲突,即使有冲突,校方也可以修改校规。
假设你指的校规,是指《大专院校法令》第16c条款下的产物,那么就必须先行在“宪报”(Gazette)里公布。
苏淑华案件的争议是理大的 ...



我回来了!

而且,主要也必须回看校长(校方)所拥有的权利,因为在校园内,多数的决定是以校长的决定说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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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3-2006 09: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11-3-2006 02:21 AM 发表



校规和《大专院校法令》因该没有冲突,即使有冲突,校方也可以修改校规。
假设你指的校规,是指《大专院校法令》第16c条款下的产物,那么就必须先行在“宪报”(Gazette)里公布。
苏淑华案件的争议是理大的 ...


如果根据第15 (4)条文:

Any person who contravenes or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ubsection (1),(2),(3),(4)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on  conviction, be liable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one thousand ringgit or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six months or to both such fine and imprisonment.

请注意HIGHLIGHT 的字眼。。。。 也意味着在AKTA 里面最高的刑法,难道AKTA 赋予校长的权力高过AKTA 本身?

副校长可以通过校长赋予的权力开除一个学生?

另外,要修改AKTA 是通过什么程序?是否需要通过上,下议员?恕我无知。。

[ 本帖最后由 danielngoo 于 12-3-2006 09:03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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