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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將 1945 年 10 月 25 日在台北接受日軍投降的日子稱為「臺灣光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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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6: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並非如此。
1945 年 10 月 25 日只是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戰勝國陣營」接受「戰敗國陣營」投降的日子,也就是所謂的「受降日」。而受降日並不等於主權移轉日



子。為什麼?
 
一、在國際法上,必須透過一份清楚記明「要移轉的領土範圍、及移轉對象」,且經過相關當事國正式簽署的條約才能移轉主權。
 
二、從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臺澎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權可知,至少在 1951 年 9 月 8 日舊金山和約簽訂日以前,日本仍擁有臺澎主權。因



為沒有人能放棄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更明確地說,如果「受降日」真的是「臺澎主權移轉日」,那麼日本在 1951 年和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時,應該已經沒有臺澎主權了。既然如此,



日本要如何在和約中「放棄」對台澎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權呢?此外,如果「受降日」真的是「臺澎主權移轉日」,在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台北和


約」中,為什麼不約定「日本確認臺澎主權在 1945 年 10 月 25 日移轉給中華民國」,而是約定「日本確認她在舊金山和約中『已經放棄』對台澎一切


權利、權源及請求權」呢?
 
三、如果戰勝國在受降地受降會產生「受降範圍的主權移轉給戰勝國」的效力,那麼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應該會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滿洲、



朝鮮半島北緯38度以北的部份及庫頁島應該會成為蘇聯的領土,安達曼群島、尼科巴群島、緬甸、泰國、北緯16度以南的法屬印度支那、馬來亞、婆


羅洲、荷屬印度、新幾內亞、俾斯麥群島及索羅門群島應該會成為澳洲或英國的領土,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其他太平洋島嶼、日本主要島嶼、附近各


小島、北緯38度以南的朝鮮半島及菲律賓應該全部成為美國領土才對。但實際狀況顯然並非如此。
 
四、最後,在當初授權中華民國蔣介石元帥接受日本投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 (General Order No. 1) 的第1點第f項中,明白指出:「上述各指定司令官



是唯一獲授權可接受投降的同盟國代表,日本軍隊僅能向上述司令官或其代表投降。」(The above indicated commanders are the only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llied Powers empowered to accept surrenders and all surrenders of Japanese Forces shall be made only to them or


to their representatives.)
 
所以,中華民國蔣介石元帥指定陳儀到台北公會堂接受日軍投降時,只是以同盟國代表的身分接受日本軍隊投降,並不能產生任何移轉台澎主權到中華民



國的效力。而從台澎住民在這一天之後所面臨的各種遭遇,1945 年 10 月 25 日與其說是「台灣光復日」,稱為「台灣蒙難日」或許更為貼切。
 
附圖:
中華民國蔣介石元帥指定代表陳儀將軍於台北公會堂接受日軍第10方面軍參謀長諫山春樹將軍簽署過後的投降書。
參考資料:
General Order No. 1 全文(英文版)
http://en.wikisource.org/wiki/General_Order_No.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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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9: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台湾独立以后,会把这一天改成战败纪念日,因为这一天我们台湾向中华民国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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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11: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28-8-2015 11:16 AM 编辑

"一、在國際法上,必須透過一份清楚記明「要移轉的領土範圍、及移轉對像」,
且經過相關當事國正式簽署的條約才能移轉主權。"

白癡論點, 中國不是讓日本割讓台灣, 而是全面廢除中日之間的不平等條約.
依國際法, 條約廢除後, 則回歸原狀, 那就是台灣回歸中國.
去談甚麼國際法的領土主權轉移, 樓主還真的搞不清楚狀況,
還有比這個更瞎的嗎?

"二、從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臺澎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權可知,
至少在 1951 年 9 月 8 日舊金山和約簽訂日以前,日本仍擁有臺澎主權。因
為沒有人能放棄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台毒白癡論點在這顯示無疑!!!!

要談國際法, 那國際法怎麼說: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習慣國際法對各國進行戰爭的權利沒有加以限制,
因此以使用威脅或武力而取得的條約與其他條約一樣有效。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漸漸趨於把侵略視為非法,
結果必然把侵略者強迫訂立的條約視為無效。
"
現代國際法概論 第156頁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出版


日本在馬關條約所取得的台灣, 依二戰期間的國際法, 是無效且非法.
所以, 當中華民國向日本宣戰時,就明確的向國際宣示, 中華民國
廢止中日所有的條約. 條約廢止, 當然回歸原狀, 主權回歸中國.

見中國向日宣戰文:
http://baike.baidu.com/view/7937 ... id=2096462&type=syn
1941-2.JPG

========================================
接下去的論點都是源於第一點與第二點的前提,
前提根本沒法成立,後面的論述都是唬爛放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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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8-2015 12: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8-8-2015 11:08 AM
"一、在國際法上,必須透過一份清楚記明「要移轉的領土範圍、及移轉對像」,
且經過相關當事國正式簽署的 ...

不懂國際法的才是你吧!

日前於蘋果日報有篇文章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根本毫無疑義」為題,對「台澎法理地位未定」之國際法法理事實提出諸多見解,本人謹在此就該文所提各項論述予以駁斥。

「馬關條約因中華民國對日宣戰而失效,台灣應立即回到其被割讓前之地位……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又再次確認」?


首先,在國際法上,合法有效之條約不會,也不可能因為一方宣戰而失效。其次,中日和約第四條僅規定相關條約自中日和約生效之日起廢止,並未約定溯及自1941年起廢止。因此,中日和約絕非「確認」馬關條約因宣戰而失效,頂多讓該條約於1952年中日和約生效時廢止。

而更重要的是,即使馬關條約失效,台澎主權也不會回歸中(華民)國。因為,誠如中日和約當事國日本之條約局局長中川融1964年答覆日本國會質詢時所言:「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乃國際法學界之一致共識。因此,無論馬關條約如該文作者所幻想的於1941年即失效,抑或如筆者所言在1952年才廢止,其失效、廢止都無法使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

「『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可說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該文兩位作者耗費相當大篇幅在論述這三份文件的有效性,然筆者以為真正的論述重點,在於「即使這三份文件具有法律上效力,也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

因為,誠如同為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當事國的英、美國所言:「開羅宣言只是意向聲明書」(英)、「開羅宣言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美)。至於「降伏文書」,時任日本外相的小?善太郎於1961年明白表示降伏文書「僅具有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由此可知,除了中華民國之外,這三份文件的相關當事國根本不認為憑這三份文件中華民國可以取得台澎主權。以這三份文件為由主張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只不過是自欺欺人的幻想罷了。



「中日和約言明台灣與澎湖之居民屬中華民國籍」?

該文作者接著以「條約之簽訂與條約之生效履行不容混為一談,條約生效以前,權利尚未移轉、處分」為由主張在中日和約中日本政府所有關於台灣與澎湖的處分行為依然合法有效。

的確,法律文件之簽署與生效確實不可一概而論,條約自然是從生效之日起發揮效力。所以,日本自然是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才喪失台澎主權。但不知是無知還是刻意隱瞞,該文作者漏未提及中日和約是在1952年8月5日才生效。換句話說,當該文作者口中可以處分台澎主權的中日和約「生效」時,日本早已放棄台澎主權。

如果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的舊金山和約要等生效日才生放棄效力,為什麼重新處分台澎主權的中日和約在簽約日就能發生效力呢?這種雙重標準在國際法上說得通嗎?事實上,中日和約根本是以舊金山和約為基礎,而且「中日和約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生效」,所以根本不能做出與舊金山和約相反的規定,再次處分台澎主權就更別談了。

此外,中日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是將台澎住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任何具有基本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使用「視為」的時機是「實際上不是」,但希望「被當成是」的時候。所以,沒有「台灣與澎湖居民收拾行李回到中華民國去」的問題,因為台澎住民「實際上不是」中華民國國民,而是「被當成是」中華民國國民。台澎住民是台澎真正的主人,當然有充分的理由繼續待在台澎。說句傷感情的話,當時真正該收拾行李滾蛋的,是沒有取得台澎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及數百萬被它拐離家鄉的中國難民。

該文其他後續論述
該文作者後來又以「舊金山和約未言明台灣與澎湖之歸屬不影響其回歸中華民國之事實」、「『盟國』並非一個具有國際法人格之組織」、「中國代表權之爭不影響中華民國已簽署之國際條約的效力」、「『台澎歸還中華民國』與『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無衝突』,『新約優於舊約』不適用於此」為標題,企圖論證中華民國已經取得台澎主權。

然而,一如筆者之前所引事證,英、美、日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的關鍵當事國都不認為這些文件能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那所謂的「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之事實」根本就不存在。既然不存在,又怎麼會受到舊金山和約的影響?事實上,無論是相關國家在簽署該和約前的討論與發言,或是簽署後的說明及表現的立場,都可以知道「讓主權懸而不決」就是該和約的真正用意。而既然該和約本意與開羅宣言等文件所表達的意向完全不同,當然要適用「新約優於舊約」原則。

至於該文作者最後提到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依『兼併』與『先佔』之國際法原則取得台灣之主權」,筆者不得不在此嚴正提醒該文作者,自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以軍事征服的方式獲取領土已不見容於國際社會,且讓自殖民母國分離的殖民地透過住民自決來決定未來乃國際共識,因此,若中華民國竟膽敢主張透過『兼併』或『先佔』等方式取得台澎領土,無異於與世界為敵,入聯之路必將更為難行。故還望該文作者切莫陷其心愛的中華民國於不義。

行文至此,筆者由衷建議該文作者抽空翻閱中華民國外交部之卷宗記錄。該部曾於1951年4月針對舊金山和約出具說帖表示「美方對於台灣澎湖之最後處置,不欲在此時於和約中予以規定,其意顯在使台灣地位問題懸而不決,以為其協防台灣之舉,留一法律上之根據」、「倘此時於對日和約中明文規定日本將台灣澎湖歸還於我,則於和約對我生效後,台灣澎湖在法律上之地位,即與大陸任何一行省無異,屆時美國如仍繼續協防台灣,除明認中共與蘇聯實為一體,共匪之攻台即為蘇聯之攻台,故不得不予防止外,即係干涉我國內政。」

換言之,就連之前多次投書高唱台澎主權已定論的中華民國外交部也早在六十多年前就知道「台澎法理主權未定」可以讓國際友人在中國對台動武時有介入保護的正當理由,是可以發揮最佳保護作用的立場。

筆者以為,如果該文作者不是支持讓台灣被中國併吞的傾中統派,而是真心以台灣及台灣人的利益為優先的愛台派,除了應該繼續加強本身的國際法知識,增進除身為既得利益者之中華民國以外相關國家官方立場的認識與了解外,更應該去思考,為什麼在六十多年前能理解「台澎主權未定」之保護作用的中華民國政府,在今日要盡一切辦法將台澎主權緊緊抓住,即使知道這代表一旦中國武力入侵,台灣會失去國際友人的保護。堅決主張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對台灣人來說真的是利大於弊嗎?

總之,台灣人必須理解,在國際法法理上,中華民國政府只是接受同盟國的委託來台灣接受日本投降,並為同盟國代管台澎至今,並未取得台澎主權,對台澎只具有同盟國所授權的管理權。而在中國的武力恫嚇下,讓在憲法中明訂一國兩區的中華民國取得台澎法理主權無疑是飲鴆止渴。唯有高舉「台澎法理主權未定」,才能讓國際友人得到介入台海爭端的國際法基礎,也才能對台灣的長治久安發揮最大的保護作用。





超級吉打州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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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1: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28-8-2015 01:53 PM 编辑
玩具熊 发表于 28-8-2015 12:22 PM
不懂國際法的才是你吧!

日前於蘋果日報有篇文章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根本毫無疑義」為題,對「台澎法 ...

又是抄人家的東西, 你自己不會寫的麼,
死皮賴臉的在這胡說八道. 一篇台毒爛文就當神來拜?
這個作者給人笑掉大牙的東西, 你也好意思貼上來.


"首先,在國際法上,合法有效之條約不會..."
馬關條約在一戰後的國際法認定屬於不平等條約,
結果就是不合法.這還用說的嗎? 中國向日宣戰1941年,
就宣佈中日所有條約明文廢止. 文章作者講了一大堆沒用的屁話.
能改變不合法的條約史實麼??


"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
日本作為一戰敗國, 本來就沒資格詮釋任何條文, 引用日本戰敗國的說法,
文章作者不是別有居心,不然就是腦子有點....

再來, 國際法對條約的作法, 有明文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rticle 69, Consequences of the invalidity of a teaty.
2. Ia acts have nevertheless been performed in reliance on such a treaty
(a) each party may require any other party to establish as far as possible
     in their mutual relations the position that would have existed if the acts
     had not been performed.

"as far as possible...the position that wold have existed
if the acts had not been preformed"
中譯就是儘可能回歸沒實施前的狀態.

馬關條約是通過戰爭行為而簽定的, 本質是不平等條約,
當然會被國際社會視為無效, 當被廢止後,依國際法的慣例,
當然回歸條約沒實施前的狀態,就是回歸中國.國際法的條例這麼明確,
文章作者還能瞎掰, 還引用戰敗國的說法, 可真是天下奇葩第一人.

"「『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可說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單就這一段, 我就可以斷定這篇文章的作者是草包,
是大草包, 它可能連開羅宣言都沒讀過, 沒看過就發表草包論點.

而我在佳禮回你的帖, 你多半都避而不答,我再重申一次,
我己貼了數次的開羅宣言, 同一個問題要答了一千九百九十次,
你沒看到嗎? 沒看就貼這麼多垃圾作啥? 再寫一次:
開羅宣言:....Formosa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原始文件有貼在18樓:
http://cforum2.cari.com.my/forum ... 492&fromuid=1864021



"誠如同為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當事國的英、美國所言:「開羅宣言只是意向聲明書」"

文章作者在自爽吧, 美國都納入國際條約的檔案中了,
去查查美國國務院的收錄檔案吧.作者真會睜眼說瞎話,
美國政府己把它分類為國際條約並收錄在美國國際條約的檔案,
作者還在睜眼說瞎話:"只是意向聲明書",
要自淫打臉也不必此公開吧, 我可沒興趣看哪!
我在上面的連接都有把證據貼出來了,
你要轉貼也要看看吧, 不要啥胡說八道的垃圾也貼出來.

接下去的東西也是源自於作者不認同國際法中的台灣回歸前提,
現被我打扒, 所以前提說法無法成立,
接下去就都是狗屁不通的東西啦. 沒必要再多寫了....


======================================
你可以不可以自己寫啊, 拼命轉貼台毒的廢文
我有很多東西可以說可以寫,
你呢? 就只會拿台毒的廢文來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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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1: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具熊 发表于 28-8-2015 12:22 PM
不懂國際法的才是你吧!

日前於蘋果日報有篇文章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根本毫無疑義」為題,對「台澎法 ...

一句話, 台毒的爛文還是少看一點,
都是睜眼說瞎話的爛文.
看多了, 不死也會變白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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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8-2015 02:5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國根本都不認為開羅宣言是條約,你要自high請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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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8-2015 03:03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美國認為台灣屬於中國,為什麼又搞出一個台灣關係法?這恰恰不就承認台灣不過是中華民國代為管理,主權不在中國?而如果台灣繼續受到共產主義威脅的時候,就會幫助台灣保護自己?

再講一次,開羅宣言是宣言,不是條約,也只有美國簽字而已。

還有,馬關條約廢止,回歸戰前狀態是吧?要拿也是清朝來拿,關中華民國什麼事?別忘記,中國已經兩次宣佈台灣不屬於中國!毛澤東你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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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3: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具熊 发表于 28-8-2015 02:58 PM
美國根本都不認為開羅宣言是條約,你要自high請自便

你的說法, 美國的證據在那?
請把證據貼上來.

我貼的證據在第18樓:
http://cforum2.cari.com.my/forum ... amp;fromuid=1864021

美國國務院把它收錄在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ume 3
第858頁是開羅宣言,
第1204-1205頁是波茲坦公告.
第1251-1253是日本降伏文書.

====================================
我可沒High,
是台毒分子瞎說自High,
請你先去向美國抗議,
說開羅宣言美國不應把它歸檔成
Treaty. 請美國把它下架徹消.

===================================

你的確自high的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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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8-2015 03:0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換句話說,馬關條約廢掉了,不能回到以前,必須用一個新的條約代替,來明確說明台灣主權歸於誰。

中日條約裡面,也只是講到台灣主權被日本放棄。還是沒有講到要歸於誰啊!所以你還在吵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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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8-2015 03:12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結論就是,當台灣人民第一次當家做主選出自己的總統,自己的政府的時候,台灣已經變成一個能獨立自主,但名義上還是被中華民國管理的一個地區。

名不正言不順,要台灣被世界承認的話,就必須終止中華民國管理,公投決定獨立。這是最有邏輯和符合常理的辦法。

台灣這個孩子當初在沒有自主權的情況下被中華民國這個家長監護。現在孩子長大了,當然是自己決定要不要繼續給中華民國管還是自己獨立。

誰理你啊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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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3: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28-8-2015 04:24 PM 编辑
玩具熊 发表于 28-8-2015 03:03 PM
如果美國認為台灣屬於中國,為什麼又搞出一個台灣關係法?這恰恰不就承認台灣不過是中華民國代為管理,主權 ...

好心你去看一下台灣關係法啦.
民視台灣廣場評論有篇解說:
ustaiwan.JPG
給當年中華民國與美國道義上的安慰奬.


"再講一次,開羅宣言是宣言,不是條約,也只有美國簽字而已。"
我再講一次, 去叫美國國務院把它從國際條約檔案中撤下來.
日本也有收錄在其國家國會圖書館, 非常重視並視之為
日本戰後憲法的重要開始.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shiryo/01/002_46shoshi.html
Japan00112.JPG



"還有,馬關條約廢止,回歸戰前狀態是吧?要拿也是清朝來拿,"
清朝滅了, 國際法上的合法繼承政府就是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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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3: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28-8-2015 07:46 PM 编辑
玩具熊 发表于 28-8-2015 03:08 PM
換句話說,馬關條約廢掉了,不能回到以前,必須用一個新的條約代替,來明確說明台灣主權歸於誰。

中日條 ...

台彎主權回歸中國就對了, 恢復原狀.
你不懂啥叫條約實施前的狀態?

回去就對了, 不需要新的條約.
除非當年台灣的主權不是中國的.
條約廢止, 才要另訂新的條約.

"中日條約裡面,也只是講到台灣主權被日本放棄。
還是沒有講到要歸於誰啊!所以你還在吵什麼?"
是你在吵吧, 在中日條約之前的開羅宣言都己明定台灣回歸中國,
再說, 日本是戰敗國啊, 無條件投降戰敗國對條約那有甚麼鳥資格說三道四,
一切條約的解釋都是戰勝國的特權. 戰勝國說了算 : 台灣歸中國.
是你不停的在跳針..跳針....又跳針....再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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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3: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具熊 发表于 28-8-2015 03:12 PM
所以結論就是,當台灣人民第一次當家做主選出自己的總統,自己的政府的時候,台灣已經變成一個能獨立自主, ...

"要台灣被世界承認的話,就必須終止中華民國管理,公投決定獨立。"
笑死人的夢話!!!  自high到神智不清

"台灣這個孩子當初在沒有自主權的情況下被中華民國這個家長監護。
現在孩子長大了,當然是自己決定要不要繼續給中華民國管還是自己獨立。"
被台毒洗腦成功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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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3: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具熊 发表于 28-8-2015 03:03 PM
如果美國認為台灣屬於中國,為什麼又搞出一個台灣關係法?這恰恰不就承認台灣不過是中華民國代為管理,主權 ...

"中國已經兩次宣佈台灣不屬於中國!毛澤東你忘了?"
貼出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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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4: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到如今;只有一纸“一个中国”合约被受联合国所承认;“九二共识”只是口头承诺;不具法律约束力,自2010年台湾签署兼承认一个中国的那一日起;台湾的地位已被安置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
在此同时:台海问题也顺理成章变成中国的内政。

什么开罗宣言;什么旧金山条约啦;什么日本招降书啦....都已过眼云烟;通通成为历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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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4: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具熊 发表于 28-8-2015 03:12 PM
所以結論就是,當台灣人民第一次當家做主選出自己的總統,自己的政府的時候,台灣已經變成一個能獨立自主, ...

台湾有种就给我独立看看?解放军若不以武力解放台湾的话;老子就改“姓台”!
以后老子就跟着台湾混好了。


总统英文叫做 President;马华公会的总会长也叫  President MCA
福建会馆的总会长 英文也是叫
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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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5 06: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8-8-2015 03:25 PM
好心你去看一下台灣關係法啦.
民視台灣廣場評論有篇解說:

好佩服你能找这么多资料出来跟那批不可理喻的人争辩!
你的证据与资料就算再客观、详实、有力,让人无可反驳也没有用!
因为他们根本不会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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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Kedah + 5 謝謝你, 他的確是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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