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礼资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ADVERTISEMENT

查看: 2227|回复: 4

CCTV不是呈堂证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5-10-2014 10: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CTV不是呈堂证据?

2014年10月25日 上午 10点00分
黄洁媚

直言不讳:最近一宗轰动全城的谋杀案,由于控方无法向法庭提呈有效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杀人动机,法官宣判此案表面证据不确凿,被告当庭释放。

谋杀意图明确的嫌疑犯,法庭或会在《刑事法典》第300(a)下,宣判死刑。 至于违反第300(b)、(c)或(d)者,即杀人意图较轻微的被告,法庭或或会把被告判刑—死刑或终身监禁。在刑事案件,控方是需负上证实控罪的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如果控方不能履行争议的事项的法律举证责任,法庭需判处被告人无罪。要提控一位嫌疑犯,必须证明他有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犯罪动机(Mens Rea),即犯罪心理或犯罪意图。当然,控方可以通过案发现场的证据,了解并推断犯罪行为和案情。但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和动机不能缺一。

所谓的证据,笼统上分为口头、文件和实物。根据新闻报道,此案件的检控方提呈了案发闭路电视影片作为证据,法庭却裁决该闭路电视影片不符合《1950年证据法令》。这乍听之下,似乎是人神共愤的决定,因为闭路电视影片一般视为打击犯罪的最好方式,被列为最好的证据。《1950年证据法令》-“电脑”或“计算机”(Computer)-即“电子证据仪器”的定义-“指任何用于记录(recording),存储(storing),加工处理(processing),检索(retrieving)或制作任何资料(producing any information) 或其他,或用于执行任一项或多个功能,可被称任何的名称..”这肯定了电子证据的提交形式的多样化。

《1950年证据法令》第62条款,注释三也明确的阐明-电子证据是主要证据(A document produced by a computer is primary evidence)。 由于电子证据可能存在的伪造、变造、毁坏等行为, 故《1950年证据法令》第90A,90B,和90C条款是按《1993年证据修订法令》修订,加入了电子物证的程序,并在1993年7月16日生效。《1950证据法令》第90A条文规定了电子证据采集和呈堂的条件,包括了程序文件如:(一)操作负责人证实该电子闭路电视能够良好操作(computer be in the course of its ordinary use)、(二)控方必须呈交一份证书证实其操作正常a certificate signed by a person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operation of that computer)。

电子证据检验的目的在于认定作为呈堂证据前,控方审核该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问题是——电子证据认证是否是法庭接纳电子证据的核心?答案是否定的。我国过去有一些案例阐明《1950年证据法令》第90A条款不是呈堂的必要条件(not sine qua non for its admissibility) 和非强制性 (non mandatory)。这当然要视牵涉的电子仪器(如电子提款收据或打印文件等)所决定。

诚然,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呈堂程序必须要有一个完整的标准作业程序,来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从刑事案件中予以突破。期待高庭或上诉庭能够理清电子证据的灰色地带,譬如:在证明书缺席的情况下,专家是否可以做出分析和论证电子证据的真伪。期待阅读此案对电子证据的审理逻辑和罪名不成立的分析!

(作者按:截稿为止,法庭官网还没有上载此案的判案书,笔者只能通过新闻报道,整理一些片面的头绪。)

* 黄洁媚目前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曾是学运份子的她参与了不少社区活动和社会运动。

来源:每日蚁论
- See more at: http://cn.theantdaily.com/Articl ... thash.fszyKvZB.dpuf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5-10-2014 06: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写这评论的人应该不是刑事律师。 读起来好像很有道理,其实犯了很多基本的法律principle. 连section 300 和section 299 , 诠释谋杀和误杀条文都搞不清楚。 aiy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6-10-2014 02: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amantha_chong 发表于 25-10-2014 06:38 PM
写这评论的人应该不是刑事律师。 读起来好像很有道理,其实犯了很多基本的法律principle. 连section 300 和 ...

或许你可以纠正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6-10-2014 05: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挥戈 发表于 26-10-2014 02:32 AM
或许你可以纠正他

我个人认为,这篇文章要谈的是闭路电视能否作为呈堂证据。刑事法典 Section 299 和 Section 300确实有分别,但是不是这宗案件的分歧。Section 299是 culpable homicide, Section 300 是murder. 大家不妨读一读刑事法典,看看两者的分别。

评分

参与人数 1人气 +5 收起 理由
挥戈 + 5 谢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6-10-2014 05:44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ection 299 和section 300 是很基本的criminal law . 如果连这都搞不清楚 ,证明评论这篇文章的人对刑事法理解 不够。 不应贸贸然给于评论 。

Documentary evidence 是很技术性的。

关于CCTV , 联邦法院在canny Ong 王丽娟案(Ahmad Najib Aris v. PP) 判定在呈堂cctv必须符合s90A Evidence Act,否则该cctv不能成为呈堂 证据。

意思是. 负责有关闭路电视操作的人 ,必须提供一份certificate,证明有关闭路电视是操作良好。控方可以直接呈堂该cctv和certificate ,不必传召有关操作闭路电视的负责人。
当然案例也显示,如果供方控方传召有关操作闭路电视的负责人,该证人在法庭内的口供显示他是负责该cctv的日常操作,而cctv在录制时是正常的 ,那么在这情形s90A Evidence Act certificate 就不需要了。换句话说他的口供,可以代替该certificate .


如果控方所呈堂的certificate 没有列明 issue certificate 的人是负责操作、维修该闭路电视的人, 会导致那个certificate cacat 掉。或那个证人在法庭里说他不是负责操作维修CCTV 的人。cctv就不能作为呈堂证据。( 上诉庭案例:GNANASEGARAN PARARAJASINGAM v.PUBLIC PROSECUTOR)
很多资深的检控官 ,一不小心也会犯下这种技术上的错误。  总结来说,没有有关的知识和经验,还是不建议写了那么技术性的批论。
当然如果有新的案例推翻之前的case,还请各位高手多多指教。 本帖最后由 Samantha_chong 于 26-10-2014 07:15 PM 编辑

评分

参与人数 1人气 +5 收起 理由
挥戈 + 5 谢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版权所有 © 1996-2023 Cari Internet Sdn Bhd (483575-W)|IPSERVERONE 提供云主机|广告刊登|关于我们|私隐权|免控|投诉|联络|脸书|佳礼资讯网

GMT+8, 7-5-2024 07:41 PM , Processed in 0.062844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