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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从国际法角度看联合国调查团和柯勃特调查团及别两组调查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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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2014 02: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享]从国际法角度看联合国调查团和柯勃特调查团及别两组调查团报告

饶仁毅律师: 沙巴与沙捞越的人民的意愿是没有经过如新加坡一样来自全民公投,这就使人觉得奇怪了,新加坡当时也有一个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与沙巴,沙捞越的情况很接近。
今天的讲题我认为重点是在于分析联合国的调查报告以及当年的秘书长于丹的结论,因为这份文件是真真让沙巴与砂劳越被认为可以合法的拼入马来西亚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会重点的分析这份联合国的文件,其他的报告书我认为都是比较次要,至于国际法, 这是一个没有人能懂的问题。其实,国际间的游戏规则的变化太大了,比如,在第二次大战后,联合国的组成奠定了一些国际问题的处理方式, 我们可以称它为国际法, 但是这些规则对于大国与强权是没有多大的约束力,最重要的例子如发动战争是必须要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才能视为合法。当年的韩战,西方列强是在苏联缺席之下,在安理会强行通过对北韩用兵,所以韩战是打着联合国的联军出兵的,这也只是一个取巧的方式,但是后来美国在世界各地用兵,如对古巴,对巴拿马,尤其是最近十年来对阿富汗与伊拉克都是在没有联合国的授权的非法战争,但是这又有谁能管的着呢?联合国不是一个政府, 他跟多像是一个国际的社团组织,他跟本没有执行国际法的权力与能力,更可笑的是,联合国所建立的国际人道刑事法庭也只能够抓捕一些小国的领导人,但是美国的无人机天天都炸死无辜的平民,严重的犯下违反人道的罪名,这又有谁能够抓捕美国的总统加于审判呢? 小国如以色列在西方列强的支持下在中东犯下了多少人道的罪行,也违反了多少安理会的议决,但一直都是逍遥法外,因此我们不需要花太多的精神去深入研究,而且今天我们也没有这个时间,我只准备把国际法成形的因素略微带过, 国际法的形成有下列的几个因素,
(1) 条约,
            条约可分多边与双边,它就有如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当然在法律上是有约束力的,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如有违反可以通过国内的法庭来加以强制执行,但是国际上就没有这样一个超然的权力机构来强制执行了,所以国际法上国与国之间的约束力全看缔约国本身是否愿意遵守。其约束力全看这个国家的国际信用,因为如果无理毁约是会让违约国难以在国际社会中生存。条约对于一个国家的约束力是不会因为国内政权改变而失去效力的,如中国满清时代与英国签订的南京条约割让香港,经过了中华明国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任然被中国所遵守,虽然这是一个不平的条约,中国依然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收回香港,双方共同废除此满清时代所签订的条约。
(2) 国际惯例与先例
国际纠纷的解决,如果没有联合国的议决,发生纠纷的双方基本上都会以类似发生过的国际事件的结局方法作为解决方案的一个参考,而这种解决方案的先例可以被国际法庭作为审理国际纠纷的一个依据,国际法庭所引用的国际法基本上都是多边签订的多边条约以及国际惯例,但是国际法庭的弱点是没有签署的国家就不受此多边条约的约束,如美国就不签署国际海洋法条约,虽然全球约大部份的国家都签署了,因此可以看出美国是最不愿意遵守国际法的一个国际强权或者是大流氓。国际法庭的另一个弱点是纠纷的双方都必须先签署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庭判决的约束,不然国际法庭是没有审判权的。因此国际法庭是很清闲的,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我国曾经与新加波对白礁岛的主权在国际法庭进行审理,我们败诉了也失去了白礁岛。
(3)联合国安理会的议决
所有的国与国之间的对抗行为也只有联合国安理会的议决能够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例如对某个国家的制裁或战争行为。但是今日的国际强权干预之下这些议决案也失去了它应有的功能与效力,例如联合国安理会曾议决对前利比亚设立禁飞区,但是西方列强把他解析为他可以对地面的目标攻击也在禁飞区议决的范围内,简直是玩弄法律,中国与俄罗斯虽然不赞成,但是面对西方列强也无力干预。
(4) 公认的普世价值,如人权等
普世价值作为干预他国内政的一个理由是最近这几十年来所发展的一个新的国际法的法源,最严重的国际人道罪行是种族清洗或大屠杀,人权也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作为干预他国内政的一个借口,美国前总统卡特是这个政策的始作佣者,他宣布他将以人权的状况来判定美国的外交重点,但是多年来美国所展现出来的双重标准,对外的如支持对美国友好的极权政府,如前埃及中东的也门,沙地亚拉伯等,内部的如不经审判无限期的扣留美国认为的危险人物,这种严重的违犯人权的行为以使到美国的人权外交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外交政策下成了国际大笑话,毫无价值。如今种族屠杀还是被接受为国际武力干预的合法理由,但是美国的人权外交已经是没有太大实质效力的。
(5) 强权
我看强权不用解释,今天国际之间所依赖的原则,强权是最长被使用的但都被美化了或者被勉强的合理化了,如中国历史上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西方不是用种种牵强的理由把他合法化吗?百多年过去了今日的国际外交处处可以看见强权的例子,中东的战争更是毫无合法性的,但是美国人一手操纵而建立的政权却又再国际社会中以一个合法政权出现及活动,而国际上各国本着本国的国家利益也只有接受了这种现象又有谁会仗义直言呢。
2. 国际法中处理国家融合或分裂的处理方式
国际法中对于国家融合或分裂的方式是杂乱无章,根本形成不了一个可以遵循的规则,有的通过武力革命,有的通过外力的分隔,近半世纪来我们看到了形形式式的例子,如越南的南北统一是经过武装革命,印度的印巴分裂是英国人一手设立,最近的东帝汶独立 是由联合国强势干预,还有南苏丹的独立也是在世界列强的操控下与联合国主导下完成的。接下来,本属于中国的外蒙古也是在前苏联的操控下脱离中国的,今天假如中国出现问题,如动乱或国力衰退,那么中国还是会面临四分五裂。前苏联的下场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我国也看见了马来西亚的成立,但也看见了成立后两年新加坡的退出,很有意思的是新加坡参加马来西亚是有经过一场全民公决的,但是新加坡的退出却是非常的突然, 不管新加坡的退出是自身要脱离还是被中央政府驱赶,这都是东姑与李光耀之间的事,人民根本没有参与意见的机会,不管是新加坡的人民还是其他马来西亚的人民。由此可见要分要合强权就是公理。
其实我们只要细看地球上所有被承认的主权国家,他们彼此之间的国界是由历史上民族的团聚而自然形成的吗?我看这类国家非常的少,除了历史悠久的单民族国家可能还能保留大概原有的国界如法国,英国,或东方的日本以及中国外,其他的整个美洲大陆(包括北美,中美,南美), 非洲大陆,东南亚,中东等,这些地区的国家所拥有的国界都是殖民地的主人替他们划定的,在非洲甚至本来同一个民族历史上聚集在一起,但被殖民地者的利益瓜分,最后独立的时候是以殖民地者的势力边界为国界,而因造成了一个民族同时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国家,而一个国家又同时由殖民地者的强行划分而拥有几个不和谐的民族,非洲从此纷争不断,甚至发生了一个国家内一个种族对另外一个国内的少数种族展开屠杀清洗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殖民统治的恶果,我们看看我们这里北加里曼丹跟南部的分隔,难道又不是英国人跟荷兰人私下在替这块土地上的人们划出的边界吗,被殖民统治过的人民世世代代的都承受着遗留下来的恶果。
在国际法上是有涉及到民族自决的问题,但是世界列强因自身的利益,或者问心有愧都对这个问题淡然处理。在联合国宪章中是有两条提到民族自决的问题,第一条是在第一条的二段中提到民族应该有同等的权力,还有在第五十五条有提到和平与互相尊重的原则。如此看来联合国也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处理国家的融合与分裂,虽然联合国最近处理了东帝汶与南苏丹的独立但是这还不能够形成一个公认的法律,只能够说是一个个案。这两个新国家的成立主要是因为国际上对于当年的统治东帝汶的印尼以及统治南苏丹的现苏丹政权给予超大的压力,逼使印尼与苏丹做出让步,这种结果还构不成国际法上的先例。
3. 我对联合国调查团的报告及联合国秘书长于丹的结论的分析与评价
正如上面所说的东马参与马来西亚在历史上是没有先例可循的,而且新加坡与东马两州所采取的民意调查的方式是不同的,新加坡是有经过一场全民公投而决定参加的,东马两洲呢,只是经过所谓的调查团来探讨民意。我有注意到在所有的调查团中,联合国的调查团是最重要的,但是很不幸的秘书长于丹的结论并没有任何使人信服的分析与讨论,整篇结论处处可以看到他有不得不做出有利于成立马来西亚的结论,甚至对一些事实的分析是非常牵强的,甚至有一些自相矛盾。
首先,沙巴与沙捞越的人民的意愿是没有经过如新加坡一样来自全民公投,这就使人觉得奇怪了,新加坡当时也有一个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与沙巴,沙捞越的情况很接近。因此为什么联合国没有遵守他们的大会议决案1541中的第四原则那就不得而知了,这个联合国大会的议决案明确的说明人民的意愿必须要通过一个公正的,透明的也符合国际选举标准的民主程序。而联合国在有必要的时候,也该来监督这个程序。
于丹的结论一开始就对当时的对马来亚政府在他还没有做出结论以前就单方面宣布1963年9月16日成立马来西亚感到非常不满,他对于各有关政府只做了在9月14日以前做出结论的承诺,当时的马来亚政府的这种举动,使人可以感觉的到,于丹的结论早已经被他们掌控之中, 也可能替他准备好了,从于丹所表示的不满可以看出后面他的结论中所提到的东西是他真正的原意吗?
接下来,他很清楚的交代了所谓民意的来源是通过当时中选的议员,政党领袖或其他的团体领袖安排与他的代表团见面,而代表团也只是收集与参考了其他的文件如此而已,接下来,他也对于印尼与菲律宾希望能够派遣观察员的事件不能够提早安排感到遗憾,接下来他谪录了联合国大会1541议决案的第四原则其中很明显的说明一个透明与公正的公投是必要的,接下来在他的结论中他提到了选举但不是公投。再来他提到政治扣留犯以及其他被无理剥夺了投票权力的人,但却是轻描淡写的说这类人数不多而不会构成不同的选举结果。他是否忘了第四原则所提到的不是议会选举而是全民公投。他最后草草的下了整个调查团的报告是符合第四原则的结论,这是非常使人难以信服,过后虽然他在结论中提到印尼与菲律宾将接受马来西亚如果东马两地的人们都同意的话,但是他的结论中并没有说他的结论已经被印尼与菲律宾所接受,只靠安排见面的一些地方或政党领袖及一些议会议员所表示的意见就能做出绝大多数的人民都赞同参加马来西亚的结论未免过于牵强也缺乏公信力了。
4. 我对其他调查团的报告所做的分析与评价
我注意到马来西亚选择在1963年9月16号成立而不是原先建议的8月31日。可以看出当时马来亚政府及英国殖民地政府以及国际社会都非常在意联合国秘书长的结论。因此当于丹宣布他会在9月14号公布其结论时,马来西亚日就必须延迟到9月16号去了,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出其他调查团的报告是没有什么作用的,也没有公信力,其实没有人会重视联合国以外的报告,英国人其实是安排把沙巴沙捞越交给吉隆坡的始作俑者,其不合法又不合理,因为他无法取得人民的支持。因此制造了这些调查团来掩盖其不正当性的行动,这些调查团没有到新加坡去进行工作是很明显的。我认为我们不需要太重视这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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