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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 <煽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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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我在之前发表的<认识"内安法令">的帖中所说,<内安法令>和<煽动法令>的性质上要相近,可以互相呼应。同样的,该法令和<内安法令>一样,大家对他的认识也一样局限在"祸从口出"。但如何才算闯祸呢?除了"谈论敏感课题",相信没几个人答得出来。但如何才叫"敏感课题"?这才是大家所关心的。因此,继<内安法令>,我再写了一篇<认识"煽动法令">,以提升大众对它的了解,不再对这<内安法令>的老大哥感到惧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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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7-2005 01: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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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煽动法令>1
<煽动法令>是殖民地的产物,它的前身是马来亚殖民政府的Ordinan Hasutan,目的就是确保国内的3大种族可以互不侵犯,维持现状。这个Ordinan Hasutan几时制定,我就不大清楚,不过我们现在所知的<煽动法令>则是在1948年7月19日定型的。该法令在1964年5月28日正式登入沙巴的司法殿堂,而砂捞越则是在1969年11月20日。
其实该法令是我国刑事法中,最简洁、字数最少的法律之一(全文只得11条,和内安法令的80几条、联邦宪法的200几条相比,这个法令显得有点"小气")。它的条文少,修改次数和廖廖可数(甚至可以说,其他的法令要依它而修改),但由于它历史悠久,他的出现甚至在我们的<联邦宪法>之前,所以他在我国的法律历史中,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和法律价值。
打个比方,国会在1958年11月13日通过了暂时修改<联邦宪法>的法案,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法案是为了让刚成型的马来亚联邦更有效执行该法令。而随后的2次修改则只是将该法令的权限延伸至东马2州。之后由于要对付马共,国会又在70年代通过紧急状态基本权力第45方案,而关于这个方案内容,我也不清楚,所以无法告知。
在<煽动法令>当中,最有参考价值的是政府对于"煽动"的铨释。关于煽动,该法令的第3条文有非常详细的解释。凡是带有:策动憎恨、藐视或煽动人民对统治者的不满(第3(1)(a));煽动其他政府、人民或统治者以对我国的政策试图作出改变(第3(1)(b));策动憎恨、藐视或煽动人民对国内司法制度的不满(第3(1)(c));策动人民以让统治者失去民心(第3(1)(d));灌输种族和社会阶级彼此敌对的思想(第3(1)(e));对联邦宪法第152(国语地位)、153(土著特权)或181(统治者主权)条文保护下的课题提出质疑(第3(1)(f))等企图,一概论"煽动企图"处。
可是,英国人也懂得说真话的可贵,所以他们就在第3(2)条提供了一些赦免令。以上面的罪名为前提,如果那个人发表的言论是:指正统治者、政府、宪法、司法制度的错误(第3(2)(a)和(b)),他的言论就不应该被视为有"煽动企图"。
可是,在该法令的第3(2)(c)下,这个赦免不包括第3(1)(f)所指的煽动企图,既是国语地位、土著特权或统治者主权。换而言之,就是种族敏感课题的条文,完全不能被挑战。
此外,该法令还仔细的分析了如何构成"煽动企图"。根据第4(1)条文,任何人有迹象显示他们在企图策划或准备和其他人合作煽动(第4(1)(a)条文)、发表煽动性言论(第4(1)(b)条文)、出版或买卖或印刷或发行含有煽动性言论的印刷品(第4(1)(c)条文)、进口含有煽动性言论的印刷品(第4(1)(d)条文),无论有任何理由,一概以"企图煽动"罪起诉。
上述的罪状,初犯将被罚款不多过RM5000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而惯犯将被监禁不超过5年(第4(1)条文)。
当然,有卖的就一定有买的,<煽动法令>在第4(2)条文,拥有含有煽动性言论的印刷品的人,一样有罪,不过罪状较轻,即是初犯者罚款不超过RM2000或监禁不超过8个月或两者兼施;惯犯监禁不超过3年。
可是,根据第7条文,如果不知情者拥有上述的印刷品,发现后立刻报警,他就可以免除被<煽动法令>起诉的可能性。这也算是该法令较有人情味的地方。
-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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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7-2005 01: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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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煽动法令>2
和<内安法令>一样,被告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直接涉及"煽动"的企图,在第6(2)条文下,政府必须立刻释放他,而所谓没有直接涉及,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第4(1)条文下的罪名(不知情,就是表示有人冒用他的名字、没经过他的同意、不在他的控制范围等等)。
此外,动用<煽动法令>是非常严重的事,所以所有的控诉必须经过法庭审讯,如果没有政府起诉人的书面同意(第5条文),任何人包括部长在内无法擅自提控嫌犯。此外,在一般的情况下,无论警方是怀疑或猜测也好,一律无法擅自搜查嫌犯,而必须向地方法庭申请搜查令(第8条文)。就这一点,它也比<内安法令>好商量。当然,搜查归搜查,一旦发现或怀疑嫌犯有"煽动"元素,警阶不低过警长的警官将有权力逮捕嫌犯而不需向法庭申请逮捕令(第11条)。
接着下来的,就应该可以向追求新闻自由者解释,为何我国没有敢挑战政府的媒体。除了<出版法令>的钳制外,还有<煽动法令>第9和10条。如果报章被发现含有"煽动"元素,轻则被关闭1年或罚款不超过RM5000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后两者兼施;重则出版商、编辑、执照持有人、协助人、写作人、批稿人等被控(有点象古代的诛9族,凡是有关系的都有可能被控)。
或许读者会纳闷,为何<马来前锋报>(UTUSAN MALAYSIA)和其他政客(如巫青团)发表对华人有威胁性的煽动性言论(公开发表伤害华人的言论和煽动马来人对华人的不满,根据<煽动法令>第3(1)(e)条文来起诉已经倬倬有余)却没有事?还有,马来人自己质疑马来人特权,也是触犯了<煽动法令>的第3(1)(f)条文,为何也一样没事?这不是法律漏洞。前者我不便发表(因为我了解这些法令,我不敢冒这个险),不过大家应该心中有数;而后者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普通法(common law),他类似我国刚成立时的"社会契约"。只要马来人自己谈论自己的特权,就没事。
该法令在某个程度的确有安定国家的作用,尤其是种族结构复杂的新国度。而该法令的颁布刚刚好是中国变天、马共崛起的那一年,就更加耐人寻味,令人觉得时间配合得实在太好。它的目的也就更加模糊,究竟他的出现是针对我国的种族结构,亦或是要防范共产国际?无论如何,该法令和<内安法令>不同,前者还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他在法庭的监督下有效压抑不怀好意者。
-完-
[ 本帖最后由 惟诚 于 16-7-2005 01:29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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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05 08: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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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b));策动憎恨、藐视或煽动人民对国内司法制度的不满
这个应该有满多人要小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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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05 09: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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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哦~~~~~~~~~~~
原来如此......现在我懂了。
唔,惟诚你不介意我把这几篇文章(包括内安法令)给save起来吧?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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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2006 08: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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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2008 09: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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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的第3条文有非常详细的解释。凡是带有:策动憎恨、藐视或煽动人民对统治者的不满(第3(1)(a));煽动其他政府、人民或统治者以对我国的政策试图作出改变(第3(1)(b));策动憎恨、藐视或煽动人民对国内司法制度的不满(第3(1)(c));策动人民以让统治者失去民心(第3(1)(d));灌输种族和社会阶级彼此敌对的思想(第3(1)(e));对联邦宪法第152(国语地位)、153(土著特权)或181(统治者主权)条文保护下的课题提出质疑(第3(1)(f))等企图,一概论"煽动企图"处。可是,英国人也懂得说真话的可贵,所以他们就在第3(2)条提供了一些赦免令。以上面的罪名为前提,如果那个人发表的言论是:指正统治者、政府、宪法、司法制度的错误(第3(2)(a)和(b)),他的言论就不应该被视为有"煽动企图"。
真是恶法= =
(第3(1)(a));煽动其他政府、人民或统治者以对我国的政策试图作出改变
---->作为人民不能批评政府的政策,真是岂有此理:@
(第3(1)(b));策动憎恨、藐视或煽动人民对国内司法制度的不满
----->对司法不满就不可以?到底是谁定的,欠打!!:@
(第3(1)(d));灌输种族和社会阶级彼此敌对的思想(第3(1)(e))
-->这个巫统时常做的,可以控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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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2008 09: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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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归搜查,一旦发现或怀疑嫌犯有"煽动"元素,警阶不低过警长的警官将有权力逮捕嫌犯而不需向法庭申请逮捕令(第11条)。
--->没有的被指有,cai生猪肉咩?
除了<出版法令>的钳制外,还有<煽动法令>第9和10条。如果报章被发现含有"煽动"元素,轻则被关闭1年或罚款不超过 RM5000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后两者兼施;重则出版商、编辑、执照持有人、协助人、写作人、批稿人等被控(有点象古代的诛9族,凡是有关系的都有可能被控)
--一大推人死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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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3 01:45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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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字面上针对过失施罚,没列明对象;但执法者行动上针对政治立场开刀,宽己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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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13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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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hda100 发表于 2-5-2013 01:45 PM
该法律字面上针对过失施罚,没列明对象;但执法者行动上针对政治立场开刀,宽己律人!
一国两制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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