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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实相印

同性婚姻合乎佛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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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12: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3-1-2014 12:33 AM
非礼伤害人?

如果大家都自觉,那么泰国僧团怎会有同性恋者造成困扰呢?

“非礼”是侵犯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都是错误的。

就算是合法夫妻之间,非自愿的强迫性交也可以构成家暴、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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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1:5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种族主义者因种族而伤害自己和他人,
性别主义者因性别而伤害自己和他人,
教条主义者因教条而伤害自己和他人,
形式主义者因形式而伤害自己和他人;

有智者抛弃一切形式的戒禁取邪见,不再伤害自己,不再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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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9:1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3-1-2014 01:54 AM
种族主义者因种族而伤害自己和他人,
性别主义者因性别而伤害自己和他人,
教条主义者因教条而伤害自己和 ...

指出道德空白不是伤害人。有谁贴同性恋者杀人,鸡奸孩童的新闻,然后一支杆打翻全船人说同性恋心理不正常?没有!

反之,当大家指出同性恋者的道德空白,无有忌讳的非礼同性,同性恋者有意的贬低男女交合可能会造成的堕胎,间接鼓励同性恋欲爱,甚至认为同性恋欲爱不会发生堕胎等问题,这些事情被指出来大家就认为这是对同性恋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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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9: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题:同性婚姻合乎佛律   有两件事楼主必须注意:

1)假如佛陀不认同同性恋婚姻,你的说法就是在谤佛
     在古代没有男与男,女与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只有夫妻的婚姻关系。佛陀也没有提及同性婚姻。

2)假如同性婚姻不合乎佛律 (因为佛律没有涉及婚姻),你的想法就是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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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9: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古以来婚姻都是男女之间的结合,夫妻也是指男女的意思。

任何经典,只要提及夫妻就一定是指男夫与女妻之间的结合。假如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正淫,非夫妻性关系是邪淫。肯定的同性恋者之间的性关系,包括非夫妻男女之间的性关系都属于邪淫。

本帖最后由 素还真 于 3-1-2014 09:53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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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4: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3-1-2014 09:43 AM
自古以来婚姻都是男女之间的结合,夫妻也是指男女的意思。

任何经典,只要提及夫妻就一定是指男夫与女妻 ...

佛教没有指定的婚姻形式,而是重视实际的伴侣关系。

比如所列十种“已婚妇女”当中,古婆罗门教只承认“水触妇”为合法妻子,但佛教却承认其他九种为“已婚”,比如“乐住妇”——自愿与心爱的人同居的女子、“暂住妇”——暂时的妻子。

“乐住妇”、“暂住妇”这两种关系即使在今天的世俗定义看来,也不是正式的妻子。但在佛教看来,她们是实际上已经有“丈夫”监护的女子,其它人不应该与她们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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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4: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3-1-2014 04:19 PM
佛教没有指定的婚姻形式,而是重视实际的伴侣关系。

比如所列十种“已婚妇女”当中,古婆罗门教只承认 ...

以下说的是男女关系,男人对女人,女人对男人的关系。


请不要一句陪伴,就认为这是泛指一切伴侣 --- 包括男对男,女对女,甚至于人对畜生。

下文转载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7b4d3a0100a618.html
南传佛教基本教义(14)——道圣谛(正业下)


三)离欲邪行(不邪淫)

构成违犯不邪淫戒的四种条件是:

1、行淫的对象

(1)如果男人与二十种女人中的一种女人性交。这二十种女人可分为三类,即:

    A.九种受监护的女子,即:

       a. 母亲守护(matu-rakkhita);

       b. 父亲守护(pitu-rakkhita);

       c. 父母亲守护(mata-pitu-rakkhita);

       d. 兄弟守护(bhatu-rakkhita);

       e. 姐妹守护(bhagini-rakkhita);

       f. 亲戚守护(bati-rakkhita);

       g. 家系守护(gotta-rakkhita);

       h. 法守护(dhamma-rakkhita);

       i. 有(丈夫)守护(sarakkha)。

    B.十种已婚的女人,即:

       a. 买得妇(dhanak-kita):以财物买来而令住者;

       b. 乐住妇(chanda-vasini):自愿为人妻而住者;

       c. 雇住妇(bhoga-vasini):与物而令住者;

       d. 衣物住妇(pata-vasini):与衣物而令住者;

       e. 水得妇(oda-patta-kini):共触水钵而住之妇。男女双方一起以钵中水灌手并誓言:「愿如此水般和合不离」而结为夫妇。这是古印度的正式婚礼。

       f. 镮得妇(obhata-cumbata):对一个取薪女,除掉了她头上﹝用来取薪﹞的垫子后令住在家里之妇,称为除环妇。

       g. 婢取妇(dasi-bhariya):既是奴婢又为妇;

       h. 执作妇(kamma-karini-bhariya):既是佣人又为妇;

       i. 俘虏妇(dhaja-hata):俘虏而得来者;

       j. 暂住妇(muhuttika):暂时之妇。

    C.罚护女(sapari-danda):有人准备刑具而说:「凡是到某某女子处者将会受罚。」

    (2)如果女人与十二种男人中的一种男人性交。这十二种男人可分为三类,即:

    A.九种被守护的男人,即:

      a. 母亲守护 (matu-rakkhita);

      b. 父亲守护(pitu-rakkhita);

      c. 父母亲守护(mata-pitu-rakkhita);

      d. 兄弟守护(bhatu-rakkhita);

      e. 姐妹守护(bhagini-rakkhita);

      f. 亲戚守护(bati-rakkhita);

      g. 家系守护(gotta-rakkhita);

      h. 法守护(dhamma-rakkhita);

      i. 有(妻子)守护(sarakkha)。

   B.两种已婚的男人;

   C.罚护男(sapari-danda):有人准备刑具而说:「凡是到某某男子处者将会受罚。」

2、清醒地觉知要和上面的任何一种女(男)人性交;

3、以种种方法行性交;

4、如果男人与女人的口、阴道或肛门这三道中的任何一道行性交。如果女人与男人的口、阴茎(男根)和肛门这三道中的任何一道行性交。

不构成违犯的条件,即:

1、没有觉知时,如:在睡觉或昏迷时;

2、心被强烈的烦恼所困惑(精神错乱);

3、发狂时;

4、受到剧烈的痛苦而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三皈五戒》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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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4: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3-1-2014 04:27 PM
以下说的是男女关系,男人对女人,女人对男人的关系。


如果是“有列明才算”,“不列明不算”。

对你来说,律典没有列明同性恋是正淫,所以同性恋不是正淫。

那么,你为何又不说,律典没有列明同性恋是邪淫,所以同性恋不是邪淫?

我们又是否可以说,律典没有列明“婚内强奸”是邪淫,所以“婚内强奸”不是邪淫?

我们又是否可以说,对男众来说,以上是说:二十种不适合与之行淫的女子,不是二十种不适合与之行淫的男子?

……

佛教不是教条主义者,也不是形式主义者,更不会只是以经典文字的有无来下判断。

佛教以“如实观”来看待世间一切事物,超越了经典文字教条等一切形式主义。

在这里,佛教以如实的“同理心”来判断,以“是否伤害别人”为世间善恶的基本标准,这也是居士五戒的最主要标准。

同性婚姻本身并不伤害他人,所以,它并没违背五戒的精神,也就不构成邪淫。



本帖最后由 白布飘扬 于 3-1-2014 04:58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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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4: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南传佛教说法: (以上述转贴为准) 四种犯不邪淫戒的条件:如下:

1)男人和九种被监护女子行淫。 被监护女子包括未成年人未出嫁的女子有丈夫的女子。

     男人和九种已婚女子行淫,包括买的妻子,奴婢,甚至那个已婚女子只是和他丈夫进行古印度式婚礼(水得妇)(也许未得家长祝福和不受法律承认),这样的情况也算邪淫。这就是说强逼获得他人妻子或情人都是邪淫!包二奶全部都算进去。

    男人与罚护女行淫。比如说在一个岛几乎全是男人,一个女子被惩罚来这里居住,这样的罪女也不得侵犯!

    至于女人对男人,如上。

2)第2条,在清醒的情况与上述男人,女人行房。这明显是有意图的行为,犯戒!假如是非清醒下就不是破戒。这个情况第4条件有说明。

3)和上述人士进行一切方式的性交,口,肛,等等。

4)第4条是指,假如不是清醒情况下侵犯他人,那么进行口,肛,性器官交合不算犯戒的四种情况:
   1、没有觉知时,如:在睡觉或昏迷时;

2、心被强烈的烦恼所困惑(精神错乱);

3、发狂时;

4、受到剧烈的痛苦而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三皈五戒》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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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4: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3-1-2014 04:53 PM
如果是“有列明才算”,“不列明不算”。

对你来说,律典没有列明同性恋是正淫,所以同性恋不是正 ...

畜生男,畜生女也是未列明。你的看法怎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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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5: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3-1-2014 04:56 PM
畜生男,畜生女也是未列明。你的看法怎样?合法?

这个很明显充满危险、祸害,会伤害彼此的身体,所以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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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5: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3-1-2014 04:19 PM
佛教没有指定的婚姻形式,而是重视实际的伴侣关系。

比如所列十种“已婚妇女”当中,古婆罗门教只承认 ...

虽然我第一次读南传佛教的关于不邪淫戒的说法,

关于已婚妇,看来你有所误解:

       a  买得妇(dhanak-kita):以财物买来而令住者;

       b. 乐住妇(chanda-vasini):自愿为人妻而住者;

       c. 雇住妇(bhoga-vasini):与物而令住者;

       d. 衣物住妇(pata-vasini):与衣物而令住者;

       e. 水得妇(oda-patta-kini):共触水钵而住之妇。男女双方一起以钵中水灌手并誓言:「愿如此水般和合不离」而结为夫妇。这是古印度的正式婚礼。

       f. 镮得妇(obhata-cumbata):对一个取薪女,除掉了她头上﹝用来取薪﹞的垫子后令住在家里之妇,称为除环妇。

       g. 婢取妇(dasi-bhariya):既是奴婢又为妇;

       h. 执作妇(kamma-karini-bhariya):既是佣人又为妇;

       i. 俘虏妇(dhaja-hata):俘虏而得来者;

       j. 暂住妇(muhuttika):暂时之妇。


已婚的女子如果被男人以金钱买下来供自己行淫(奴隶制度下的已婚女子),或留住自愿与自己住的女子(这个女的却是人家的已婚妇),用物品去诱惑女子与自己同居,这个女的却是人家的已婚妇。。。。

意思是说,别人的妻子,居士不能碰! 这也包括水得妇,人家立下山盟海誓的情侣(法律上未婚),居士也不得碰!

佛教不是承认上述婚姻关系或伴侣关系。是认为用金钱买人家老婆当自己老婆犯戒,收留人家老婆就变成自己老婆同样犯戒。你颠倒想了!



本帖最后由 素还真 于 3-1-2014 05:33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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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5: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3-1-2014 05:08 PM
这个很明显充满危险、祸害,会伤害彼此的身体,所以是不正确的。

未被列明,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是不自然的情况。非自然情况当然有害!男与男,女与女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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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5: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3-1-2014 05:18 PM
未被列明,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是不自然的情况。非自然情况当然有害!男与男,女与女也是这样。

这又回到生物学及医学的观点了,请看回之前的帖子,我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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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5: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3-1-2014 05:34 PM
这又回到生物学及医学的观点了,请看回之前的帖子,我不再重复。

你连佛教的婚姻关系都思想颠倒,生物学与医学也不例外。

性器官与其他非性器官交合就是非自然交合。

本帖最后由 素还真 于 3-1-2014 05:36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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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5: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3-1-2014 04:19 PM
佛教没有指定的婚姻形式,而是重视实际的伴侣关系。

比如所列十种“已婚妇女”当中,古婆罗门教只承认 ...

佛教没有指定婚姻形式,你这个想法颠倒了!


点评

的确没有指定。  发表于 3-1-2014 05: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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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5: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3-1-2014 05:14 PM
虽然我第一次读南传佛教的关于不邪淫戒的说法,

关于已婚妇,看来你有所误解:

“水得妇”是古印度正式婚礼所娶的妻子,“触水盟誓”是在父母亲友的见证下完成的婚礼仪式,绝对不是父母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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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5: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3-1-2014 05:39 PM
“水得妇”是古印度正式婚礼所娶的妻子,“触水盟誓”是在父母亲友的见证下完成的婚礼仪式,绝对不是父母 ...

无论如何,只要是人家的山盟海誓的情人或合法妻子,居士都不能碰。

你所谓的十种婚姻关系,”乐住妇“,”暂住妇“等等都不是 佛教承认的伴侣关系,而是犯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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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5: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传佛教关于居士破不邪淫戒的说法,揭开一个惨痛的事实,这个事实就是 男对男,女对女的淫欲关系根本就不入流。居士戒根本就不讨论这个情况。

另外居士戒也说明了,男对女,女对男的伴侣关系。丈夫(男)监护妻子(女),反过来妻子(女)监护丈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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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6: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3-1-2014 04:55 PM
根据南传佛教说法: (以上述转贴为准) 四种犯不邪淫戒的条件:如下:

1)男人和九种被监护女子行淫。  ...
   A.九种受监护的女子,即:
       a. 母亲守护(matu-rakkhita);
       b. 父亲守护(pitu-rakkhita);
       c. 父母亲守护(mata-pitu-rakkhita);
       d. 兄弟守护(bhatu-rakkhita);
       e. 姐妹守护(bhagini-rakkhita);
       f. 亲戚守护(bati-rakkhita);
       g. 家系守护(gotta-rakkhita);
       h. 法守护(dhamma-rakkhita);
       i. 有(丈夫)守护(sarakkha)。

    B.十种已婚的女人,即:
       a. 买得妇(dhanak-kita):以财物买来而令住者;
       b. 乐住妇(chanda-vasini):自愿为人妻而住者;
       c. 雇住妇(bhoga-vasini):与物而令住者;
       d. 衣物住妇(pata-vasini):与衣物而令住者;
       e. 水得妇(oda-patta-kini):共触水钵而住之妇。男女双方一起以钵中水灌手并誓言:「愿如此水般和合不离」而结为夫妇。这是古印度的正式婚礼。
       f. 镮得妇(obhata-cumbata):对一个取薪女,除掉了她头上﹝用来取薪﹞的垫子后令住在家里之妇,称为除环妇。
       g. 婢取妇(dasi-bhariya):既是奴婢又为妇;
       h. 执作妇(kamma-karini-bhariya):既是佣人又为妇;
       i. 俘虏妇(dhaja-hata):俘虏而得来者;
       j. 暂住妇(muhuttika):暂时之妇。
    C.罚护女(sapari-danda):有人准备刑具而说:「凡是到某某女子处者将会受罚。」

注疏中列出的是这二十种。

未成年人、未嫁女子是对前七种受监护护女的现代解释,因为他们还受家长、监护人守护,国家法律上他们还不独立。

法护女是指正在守八戒及出家戒律的女子。

“有护女”就是有丈夫守护的女子(也就是别人的妻子),包括已婚妇女及已定婚的女子,注疏中举列了十种“已婚妇女”,包括传统婚姻与其它形式的婚姻。

“罚护女”,就是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其它被禁止与别人交往女子,和她们交往的人将受到刑罚。比如古代的宫女。

南传佛教关于居士破不邪淫戒的说法,揭开一个惨痛的事实,这个事实就是 男对男,女对女的淫欲关系根本就不入流。居士戒根本就不讨论这个情况。

另外居士戒也说明了,男对女,女对男的伴侣关系。丈夫(男)监护妻子(女),反过来妻子(女)监护丈夫(男)。


你这样说又落入了教条主义了。

律典中没说不代表没有,比如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走婚制、收继婚、夫兄弟婚(兄弟共娶一妻)、妻姐妹婚(姐妹共嫁一夫),这些律典中都没提及,难道又代表这些是“不入流”的?

婚姻形式由世俗决定,佛教的居士五戒依然以保护自他、不伤害自他为最基本的原则,而这原则也适用于一切情况。
本帖最后由 白布飘扬 于 3-1-2014 07:07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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