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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 ISA <内部安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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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内安法令>,平民百姓作鸟兽散,而媒体同仁就恨的牙痒痒的。大家对于该法令的认知,多是"讲错话=中"。其实该法令没有那么简单,他包涵所有政府的反策动精华,和<煽动法令>、<出版法令>以及<政府机密法令>互相呼应,而其司法价值竟然还在宪法之上,甚至连法官也不可过问。
因此,我将大概说说<内安法令>,让你们可以更深一层的认识神秘的杀手裥=<内安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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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3-7-2005 07: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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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内安法令>1
于1960年马共对抗时期所制订的法令,目的是希望更有效的对付马来亚共产党。
截至2000年9月,该法令修改不下20次,其中60年代马共对抗时期修改最多次,分别是1962年1次、1963年3次、1964年6次、1966年3次以及1969年3次。该法令刚设立时,由于马来西亚尚未成立,所以只在半岛生效。而在东马正式独立加入马来西亚时,即是1963年9月16日,国会即刻修改法令,将其改为联邦法令,将<内安法令>延伸至东马。尽管如此,东马较后设立的东马大法庭保留了自主权力,凡是东马子民在州内被<内安法令>逮捕,必先经过东马大法庭的审讯。
而这么多次的修改中,可说微不足道,而最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就是1989年8月24日通过的<内安法令修改法案A739>。此项由前首相敦马哈迪提呈国会的法案,让该法令从此多出了第8B、8C以及8D条文,既是,"全面撤除法庭审察以及审讯权"的相关条文。在该新条文之下,法庭在<内安法令>所扮演的监督角色完全被解除,他们甚至不可提出质疑。
还有一点我似乎忘了说,一般的民事法或刑事法,都是由执法人员去调查,并由他们来证明你没有罪。反之,<内安法令>就非常特殊,在该法令的第75条文下,任何人因被怀疑威胁国家安全时而被逮捕时,他们有义务向政府证明他们是没罪的,而不是政府帮他们寻找证据。
在该法令之下,部长如果觉得某人威胁国家安全而必须被扣留,他可以在第8(1)条将有关人士逮捕扣留不超过2年。而第8(3)条给予部长权力决定扣留营的地点,第8(5)条则给予部长有条件限制被扣留者的行动、工作、旅游、居留自由的权力。而关于被扣留期限,虽说一次不可扣留超过2年,但在第8(6)与(7)条,只要部长觉得需要,他也被赋予"再"扣留相关人士的权力,同样新的扣留期不可超过2年,无次数限制。
关于扣留令,在第8(8)条,部长只需以书面通知,即可派人逮捕并扣留他认为会威胁国家安全的人,不需向法庭申请逮捕令(或扣留令)。此外,部长还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修改或解除本身发出的扣留令。
而关于出版和印刷的限制,<内安法令>第22、24、25、27、28、29以及30条文,赋予类似<出版法令>的权力。即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禁止出版或买卖印刷品,该条件在第22(1)条有解释,既是内容拥有鼓励暴力、策动社会混乱、威胁国家安全的元素,部长可以立刻采取行动。而散播带有上述元素的文件,也视为违犯<内安法令>。第30(1)(a)和(b)条赋予警阶不小过探长的警官,以搜查带有上述元素的文件为前提,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任何的建筑物搜查,并可截停车辆、火车以进行搜查。
此外,<内安法令>的范围还包括了管制娱乐场所以及教育机构。相关条文记录在第4和5章之下,权力和之前所提到的出版管制要类似,当局有权力在没有庭令的前提下关闭、进入、管制、搜查、没收被认为有威胁国家安全成分在的机构和物件。而第64(1)条更是劲爆,警方在逮捕"被怀疑"威胁国家安全的人时,不需向法庭申请逮捕令。
下一章我将谈谈<内安法令>独有的"警急状态"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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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3-7-2005 07: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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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内安法令>2
现在我就来谈谈<内安法令>独有的警急状态条文。
在我国所有刑事法中,目前只有<内安法令>享有诠释类似警急状态的相关条文,这是该法令独特的地方。其实该条文在我们的联邦宪法第150条里也有提及,不过它只是列出最高元首和内阁颁布警急状态的权力。
只要我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接着下来的就是<内安法令>的诠释范围。尽管如此,有一点我们也是要注意的是,<内安法令>的相关条文,不一定要等到紧急状态时才可使用。这就是他独特的地方。
这可在国会通过的<内安法令>中找到一点线索。该法令总共有85条条文,当中没有明确的条文指明"颁布紧急状态",反之,国会使用"颁布保安区"来代替。我个人觉得,当时国会草拟这个法案时有2大顾虑,1是避免和联邦宪法撞条文,免得到时候有人前来挑战法令;2是方便当权者使用该法令,如要依联邦宪法的程序,颁布和撤消"紧急状态"需要时间,牵涉甚广。
反之,"颁布保安区"就简单得多。在<内安法令>第47(1)条文下,只要最高元首认为需要(按照联邦宪法,最高元首下圣旨关于政治或政府官员的调谴时,必需和内阁商议;这边就出现盲点,因为<内安法令>完全没有提及最高元首必须和内阁商议,可能性有2:1是简化程序,免去联邦宪法的繁文皱节;2是<内安法令>是一个独立的刑事法,无关乎联邦宪法的牵制),就可"颁布保安区",将一个地区严密监控。而在第53(1)条文下,以"保安区"为前提,部长将可在保安部队的建议下(或他觉得需要)征用私人土地和建筑(或将之占据)。
此外,同样以"保安区"为前提,第54条、55条以及56条就给予警区主任权力分别执行炸毁建筑、控制道路以及没收食物的行动。
另外,在该法令的第48(1)条文中,如果部长觉得还不足够,他有权力将"保安区"升级至"危险区"。这保安区升级的动议,最高元首没有办法干涉。这"危险区"就非同小可,相当于戒严疏散,在第48(3)条文诠释下,除了当职的保安队员,其他的人一概不准停留或进入该地区,无论是意外或故意闯入(或留下),一概当罪犯处置。当然,除了这些条文,部长们还有权力将"保安区"升级至其它较普通的等级,如第49条的"控制区"或第50条的"保护区"。不同的是,"保护区"不需动用部长,当地警阶为警区主任的警官已经足够。而<内安法令>第52条的戒严条文,没什么特别,大家对它的了解也比较多,所以在此我就不再多谈。
<内安法令>其实是一个确保国家安全的法令,对此,我并没有异议。只不过该法令把司法审查权排除在外,不少律师和法官对这一点也深感不满。所谓绝对权力就绝对腐败,修改后的这个法令,已经给予政府绝对的权力。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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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5 09: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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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5 1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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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 谢谢分享 .疑问 : 我听人说 :内安法令是不是有一个条例是比如有一个人被怀疑破坏国家安全和人民和谐 ,政府有权把那个人直接扣留 ,无需经过法庭的批准和那个人不能被保释 ? 那个人唯有被政府认为没有伤害才会放出 ,否则就一辈子被扣留 ? 谢谢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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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4-7-2005 12: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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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unny86 于 13-7-2005 11:26 PM 发表
好 ~ 谢谢分享 .疑问 : 我听人说 :内安法令是不是有一个条例是比如有一个人被怀疑破坏国家安全和人民和谐 ,政府有权把那个人直接扣留 ,无需经过法庭的批准和那个人不能被保释 ? 那个人唯有被政府认为没有伤害才会 ...
我在前面的帖子有提到,经过1989年的修改后,法庭在<内安法令>已经没有审查权。他们早已经失去监督该法令的权力(内安法令第8B条)。在这个大前提下,政府可以直接逮捕及扣留被"怀疑"威胁国家安全的人,无须向法庭申请庭令(内安法令第8(8)条、第64(1)条以及第65(1)条)。
而扣留是有限期的,每一次扣留最多不可超过2年。只要部长觉得需要,可以在2年后放了他,然后立刻再逮捕多一次(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又是2年。前后就是4年啦。如果新的扣留已经2年期满了,政府可以再放了他后再立刻逮捕第3次~~~没有次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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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01: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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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贴早几个月面世就好了,
当时学院malaysia culture课要我们找ISA方面的资料。
这时候当作重新认识咯,谢谢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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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01: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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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民事法或刑事法,都是由执法人员去调查,并由他们来证明你没有罪。反之,<内安法令>就非常特殊,在该法令的第75条文下,任何人因被怀疑威胁国家安全时而被逮捕时,他们有义务向政府证明他们是没罪的,而不是政府帮他们寻找证据。
根据这点,就是讲说,如果证明自己是没有罪,就会被释放?
那么,到底有没有证明到自己无罪而被释放的例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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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01: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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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当年的劳工党是否跟共产党有关,要不怎么这么多人被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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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03: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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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ucky 于 14-7-2005 01:08 AM 发表
根据这点,就是讲说,如果证明自己是没有罪,就会被释放?
那么,到底有没有证明到自己无罪而被释放的例子呢?
据我所知,应该没有。官字两把口,我想一旦被政府指"威胁"国家安全,被逮捕的人一时也反不上来吧?如何才叫"威胁"国家安全?ISA指有策动社会动乱的元素(这一点就象"煽动法令"),但还是不清不楚,因此反对党人就更容易中招。
其实政府有时会同时使出<内安法令>和<煽动法令>(因为他们在性质上要象,法律界的人叫他们abang-adik),让被逮捕者同时面对2种罪名。过去有不少反对党人中招,但我手头上没有过去的法庭报告(全部在我的家乡),所以无法提供你们case stu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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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05: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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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又要通过内安法令isa了,我们现在有的就是他们留下的
爽啊!
看亲西方的那些混蛋还有什么话说?
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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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10: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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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01: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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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0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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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赵里昱 于 14-7-2005 05:48 AM 发表
英国又要通过内安法令isa了,我们现在有的就是他们留下的
爽啊!
看亲西方的那些混蛋还有什么话说?
胜利!
没有办法, “恐怖袭击”嘛~~~~~~~ 当年马共就是被当成了恐怖分子才有了《内安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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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01: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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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eeshan13 于 14-7-2005 01:37 PM 发表
大大撑你!!!
谢谢,让我们多了解这个不公平的法令。
不好意思地问问,不知你能否也说说《煽动法令》呢? ...
我现在正在写<煽动法令>和<政府机密法令>,敬请留意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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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5 03: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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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惟诚 于 14-7-2005 01:53 PM 发表
我现在正在写<煽动法令>和<政府机密法令>,敬请留意喔。
今天看cnn,英国即将出炉的内安法令简直是他们
留在马来西亚的那个的翻版,用词一样,而且重点
是在给政府逮捕煽动者的权力。没错!就是有煽动
两个字,你去注意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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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5 09: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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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惟诚 于 14-7-2005 01:53 PM 发表
我现在正在写<煽动法令>和<政府机密法令>,敬请留意喔。
谢谢,再一次撑你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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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5 11: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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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5 11: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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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在s.75被扣留下,程序是这样的:内安部长下令扣留为期六十天,在这六十天内,被扣这不是完全没有remedy,只有一样叫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但是申请大多被拒。我只记得在几年前沙亚兰高庭批准了好像两个的扣留犯的申请,并勒令警方不能立即重新逮捕他们。一旦六十天后无法向法庭申请到该令,部长就会签署为期两年的延长扣留,并能够在两年后延长期限,直到部长认为威胁不存在为止,好像是不用放了他在重新逮捕的。。
如有错误,还望指点。。。
[ 本帖最后由 kaiyet 于 15-7-2005 11:58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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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5 12: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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