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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捷不雅事件 當事男噗浪發聲明 揚言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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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2013 04: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還不懂事情的來龍去脈,這邊有網友發的“上篇”: 男女高捷車廂上演口交秀?給香港朋友蓋不住的驚喜![附视频]

現在下篇來了!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3年4月23日 09:56


高捷不雅活春宮?網友若散布影片恐觸法。(圖/翻攝網路)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近日社群風傳「疑似一對男女在高雄捷運上公然進行猥褻行為」;一名自稱當事男子的網友23日在噗浪(Plurk)主動發布聲明,除了承認「吃香腸」事件,也呼籲「網友應自律,如有對於本人或其友人造成名譽上之損傷者,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男子表示,當天為友人之外拍活動,該活動結束後搭乘捷運欲返家休息並整理照片,在身心稍微疲累之狀態下,途中開始上演起「吃香腸」之戲碼,直到友人快抵達她該下車之車站時才停止。

男子也提到,當時雖未有射精現象,但由於友人屢次碰觸到本人之敏感點而不慎露出有些令人覺得不舒服之表情。他呼籲大眾停止人肉搜索之狀況,否則如有對於本人或其友人造成名譽上之損傷者,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請求民事賠償。

以下為疑似當事男子聲明全文:

高捷不雅照事件,疑似當事男子公開聲明。(圖/翻攝網路)



有屆於FB上面的跟本人和其友人相關之事件,被網友越說越離譜之情況下,本人不得不在此陳清:

1.本人與友人在高雄捷運車廂內所發生之所謂「吃香腸」事件,事實上為本人和其友人剛結束完外拍活動正要搭捷運回家休息而突發之事件,雖本人與友人皆達到刑法之法定成年年齡,已屬完全責任能力人之範疇,且該事件雖可能屬私事但發生地點及場所卻有不適當之處。在檢調單位尚未針對本起事件進行調查之狀況下,即便本人和其友人之行為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之「公然猥褻罪」,其刑責也較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其刑期亦得以易服勞動折抵之。本人與其友人在此為本起事件,致上最深歉意。

2.該事件之詳細說明如下:當天為友人之外拍活動,該活動結束後搭乘捷運欲返家休息並整理照片,在身心稍微疲累之狀態下,途中開始上演起「吃香腸」之戲碼,直到友人快抵達她該下車之車站時才停止。雖未有射精現象,但由於友人屢次碰觸到本人之敏感點而不慎露出有些令人覺得不舒服之表情。

3.有網友在FB上之回應越來越誇張,甚至是欲發動人肉搜索之狀況,本人在此敬告諸位網友請自律。如有對於本人或其友人造成名譽上之損傷者,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在非符合公共利益之情況下任意發動人肉搜索,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其他相關條文,依法本人得以對於發動人肉搜索者提出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4.基於該影片、照片之原PO(據網友轉載內容研判原PO應為香港人)將該起事件以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之攝/錄影功能錄下其影片或拍照並上傳至FB,且經由網友轉載至各大平台(包含YouTube)及PTT,已造成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上之受損之事,本人強烈要求原PO立即撤下該影片及照片並向本人及其友人道歉,也請諸多網友停止轉載,並要求轉載者刪除相關文章或連結。原PO和諸多網友所作之行為已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妨害秘密罪」、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之「妨害名譽罪」、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條文,本人及其友人將立即行使刑事及民事訴訟,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若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本人僅有一項要求:「合理範圍,不得OVER」,希望原PO若能看到本聲明能夠主動與本人聯繫,並與本人討論相關和解事宜(前提是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之情況下)。

5.對於媒體(目前如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如壹電視等)未經查證即報導本事件者,本人要求前述之媒體立即道歉,並於各大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及權益。否則本人將對於前述媒體提出民事訴訟並請求民事賠償。

以上為本人之澄清聲明,歡迎各界踴躍轉載,也希望本起事件能盡快落幕。


轉貼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3/04/23/91-2929638.htm

許多網友看到這段影片直呼太扯,網友調侃說:「捷運站內禁止飲食聽不懂嗎?」,也有網友問:「這應該算是妨礙風化了吧?」,事實上這對男女在公眾場合這樣激情行為的確已涉嫌公然猥褻罪,雖然男子欲以外套遮擋女子行為,但如此行徑實在令人搖頭。



----- 我是分割線 -----
這種處理手法樓主我還是第一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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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2013 06: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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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2013 07: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想叫我们本土的 Alvivi 出来跟他PK

看谁的脸皮比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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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3: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声明也是恶搞的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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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3: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那么急吗?等不及回家才做meh~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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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3: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此声明是真的,不就是恶人先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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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3: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脸是人家给的,架是自己丢的
男人大丈夫此等事都做得出来还怕被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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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3: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世风日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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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4: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超恶心!既然不想被人肉就不应该公然做这种事,而且两人还不是情侣关系的说!!难道要我们说你杂交啊!!!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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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4: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不成立,因为在公共场所或公交上的一切行为已经是“公開活動、言論、談話”,再加上他当时没有“露鸟”,身體隱私部位也没被窥视);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妨害秘密罪」(同上)、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之「妨害名譽罪」(不成立,发布者并没有“毀損他人名譽”,因为发布者的言论已被起诉人直认不讳,纯属真相)、

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不成立,短片中的男主角没有“露鸟”)

哈哈,我希望起诉人可以请好一点的律师,不然最后还要自己付堂费;不过,如果起诉人他妈是哪个中共政治局高层的二奶,小三,或阿五阿六之类,就另当别论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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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4: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筱泉 发表于 23-4-2013 07:04 PM
真想叫我们本土的 Alvivi 出来跟他PK

看谁的脸皮比较厚

不用PK...ALVIVI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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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4-2013 04: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wwwione 发表于 24-4-2013 04:18 PM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我也是這樣認為...

而且如果以上的聲明真的是男主角發出來的話,他已經承認他自己“妨礙風化”。
警察可以開始辦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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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4: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沒藥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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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04: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是别人替他发表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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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10: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現在的人~讓人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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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3 10: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做错事,不知悔改,还要告人,恶人先告状,天啊,现在的世界已经黑白颠倒不分了。
可以告那个男的利用无知少女吗?女生又不是他的女友,且有社交反应迟钝,所以搞不好是给那个男的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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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4-2013 12: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顶他。。做错事了,还能恶人先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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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4-2013 01: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对“性”这回事,几乎要跟狗的理念相同了~
不用房间,不用固定伴侣~喜欢就上,喜欢就搞!
唉~道德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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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4-2013 03: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风日下~无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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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4-2013 04: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沒藥救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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