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忘記回家 于 15-2-2015 11:17 PM 编辑
承租合法旅游车辆是你自己应该注意的事项
看得懂的~最好
看不懂的~我也不知该如何解释
(台湾法规)
小客车租赁业及小货车租赁业第二章之一小客车租赁业及小货车租赁业
第100条
经营小客车租赁业及小货车租赁业应遵守左列规定: 一、租车人自行驾驶者,应领有有效之本国驾驶执照或国际驾驶执照。
二、经营小客车租赁业租车人如须雇用驾驶人者,应由出租人负责代雇持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驾驶。出租于外籍旅客者,并由熟谙外国语言之优良驾驶人代为驾驶。租赁小货车应由租车人自行驾驶使用,不得由出租人代雇驾驶人。
三、验明租车人驾驶执照内所载驾驶人姓名、住址、驾驶执照号码、及准驾车车类相符后,始得填制汽车出租单连同出租車辆交付租车人。小客车租赁业应承租人之请求代雇驾驶人时,并须验明承租人之身分证件连同代雇驾驶人驾驶执照加以登记。
四、供租赁之小客车、小货车于出租前应实施检修,保持良好状态。供租赁之小客车、小货车应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并得投保车体损失保险、汽车窃盗损失保险或旅客责任保险,未投保时,出租人应告知租车人,并载明于出租单。
五、应备置汽车出租纪录簿详细记载租赁情况,并至少保存两年。
六、应明示承租人随身携带汽车出租单及行车执照以备查验。
七、交付出租汽车时,应与承租汽车驾驶员一并检验该车辆,并签证确认车辆安全配备齐全及车况良好。
八、不得将供租赁车辆外驶个别揽载旅客、货物违规营业。
前项第三款之租车人为法人、非法人之团体或机关时,应验明租 车人登记名称、营业所或事务所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后,始得填制汽车出租单连同出租车辆交付租车人。
小客车租赁业违规营业处罚标准
一、为求省、市执行一致小客车租赁业将供租赁车辆外驶揽客违规营业者
,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处罚,其计次量罚标准商定为: (一)第一次:处银元三千元罚款。 (二)第二次:处银元五千元罚款。 (三)第三次:处银元一万元罚款,并吊扣该次违规营业车辆牌照一个 月。 (四)第四次起每次处银元一万元罚款,并吊扣该次违规营业车辆牌照 二个月。 上述计次课罚,自第一次违规行为之日起,届满二年后重行起算。 二、承租人利用租赁小客车从事揽客违规营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 二项处罚,由于依常理承租人非固定同一人,原则上应无计次量罚问题 ,爰商定每案处该车辆承租人银元一万元罚款。惟如有特殊情况,各地 方公路监理机关仍应斟酌实际情形,为适当之裁处。
请勿搭乘违规营业自用小客车以维自身权益 2012/10/29 交通部公路总局监理所函转,近日违规营业自用小客车(俗称白牌车)情形频繁,违规营业自用小客车车辆未经公路主管机关审验及未投保乘客险,且运价非经主管机关核定,恐有损及乘客权益之虞,请勿搭乘违规营业自用小客车以维自身权益
本帖最后由 忘記回家 于 26-1-2013 11:45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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