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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卡螺丝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三部曲》(此帖内容仅供参考,回复关闭~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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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争对的是证据,
“心态”这种酱抽象的东西很难入CASE。
请就事论事,
不要对号入座来暗示你是 ...
卡螺丝 发表于 28-11-2010 10:18 PM


對我而言..他們的確是心態問題囉..
看過 N 個 case.. 沒有一個能通過勞工局上訴成功的...
最終還是需要回到談判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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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0 10: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甚麼苦衷 ?? 與其浪費時間去計較那些雞毛雜碎的福利.. 不如轉注一點賺更大的錢 ??

看了一些例子相當 ...
TheLamer99 发表于 28-11-2010 10:18 PM


不要来砸场啦。。。

这个时间你不是在睡觉的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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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样的,两天没有上班,通过电话联系说辞职的事。HR来电说要我去公司交代清楚,我向上公司交代解释了 ...
CoeyL 发表于 28-11-2010 09:57 PM



    不明白為何要去計較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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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甚麼苦衷 ?? 與其浪費時間去計較那些雞毛雜碎的福利.. 不如轉注一點賺更大的錢 ??

看了一些例子相當 ...
TheLamer99 发表于 28-11-2010 10:18 PM



    你错了,我没有要争取什么福利,我只想争取我任职的薪金,多一毫我也不会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是你想象中一样的。你不知道事情的全部,也不是每一个人都和你的遭遇一样的。我来这里要求协助,不是辩论的。你认为你是对的,我也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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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来砸场啦。。。

这个时间你不是在睡觉的咩???
卡螺丝 发表于 28-11-2010 10:21 PM


事實評論而已.. 哈哈.. 那裡有砸場...
其實已經睡覺了.. 那裡知道下雨.. 喵的..膝蓋痛到不可以.. 所以起來.. 裝熱水袋 + 貼藥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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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0 10: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给信,是透过电话联系的,这个我的却做错了。HR我今天尝试联系了,她说很忙,明天才给我知道。我找不 ...
CoeyL 发表于 28-11-2010 10:18 PM



如果真的拿不回就当作买个教训。

下次记得:
进工要拿offer letter,
辞职要交resignation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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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為何要去計較一個月..
TheLamer99 发表于 28-11-2010 10:24 PM



    一个月,也许可以是100,1000,也许是一个很小的数目。但对我打工一族来说,是很大的,你可以了解吗?当年的你有机会索回应有的$,你会放弃这一线机会吗?我希望你不要小看小数目,甚至是1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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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拿不回就当作买个教训。

下次记得:
进工要拿offer letter,
辞职要交resignation lette ...
卡螺丝 发表于 28-11-2010 10:27 PM



    好的,谢谢你,至少你拨了时间了解我的问题。希望你能协助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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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错了,我没有要争取什么福利,我只想争取我任职的薪金,多一毫我也不会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是 ...
CoeyL 发表于 28-11-2010 10:26 PM



問題就在這邊.. 你的任職薪金是多少 ?? 10K ? 50K ??
少過10k.. 沒有必要去爭了.. 爭取那種東西根本就是浪費時間..
法律上或者你是贏的..但是戰略上如果你當真去勞工局投訴.. 你就肯定要輸..而且還是輸掉了你整個名譽.. 以後找工會很難

有捨必有得.. 甚麼事情都是這樣.. 如果我10幾年前看不開那幾千塊.. 我也沒有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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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帖
希望所有的人以后都会来这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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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heLamer99 于 28-11-2010 10:32 PM 编辑
一个月,也许可以是100,1000,也许是一个很小的数目。但对我打工一族来说,是很大的,你可以了解 ...
CoeyL 发表于 28-11-2010 10:29 PM


我絕對能了解.. 因為我也打過工啊.. 重點是.. 自己看貼.. 我說過了 =.=
如果是我.. 就算10年前的我.. 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去追那 1萬不到的東西 ...
雖然當時我也很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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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CoeyL


    不用怕,Consult labour law 03 5638 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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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拿不回就当作买个教训

下次记得:
进工要拿offer letter,
辞职要交resignation lette ...
卡螺丝 发表于 28-11-2010 10:27 PM


所以說.. 呵呵.. 結果.. 就是心態問題.. 我有說錯嗎 ??
如果她看得開那些小數目.. 或者她現在連煩惱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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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問題就在這邊.. 你的任職薪金是多少 ?? 10K ? 50K ??
少過10k.. 沒有必要去爭了.. 爭取那種東西根本 ...
TheLamer99 发表于 28-11-2010 10:30 PM



    我只想知道,EPF给了没有出工资,公司说不需要赔偿,这合不合理。我没有说要闹到劳工部。更不想破坏自己和公司的名誉。当你身无分文的时候,你就知道水的稀有了。很抱歉我还没踏入您的阶段,成为今天成功的你。如果真的争取不了,我也无可奈何,就如所说的教训好了。谢谢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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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oeyL


    不用怕,Consult labour law 03 5638 4535
zealot 发表于 28-11-2010 10:33 PM



    谢谢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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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0 10: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實評論而已.. 哈哈.. 那裡有砸場...
其實已經睡覺了.. 那裡知道下雨.. 喵的..膝蓋痛 ...
TheLamer99 发表于 28-11-2010 10:26 PM



不是吧你。。
还衰过那些老太婆。。

你是风湿还是韧带损伤?
也有可能胶原蛋白流失。。

我曾经痛了两年,不能穿高根鞋,
好彩两次月子补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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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想知道,EPF给了没有出工资,公司说不需要赔偿,这合不合理。我没有说要闹到劳工部。更不想破 ...
CoeyL 发表于 28-11-2010 10:36 PM


我是 PG 人..
你應該沒試過人在 KL 身上只有 RM15 的滋味吧... 要回家都不能 !! 更別說安全撒退...
信不信由你.. 如果你繼續把那種小事情看得那樣重.. 最終吃虧的肯定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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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你。。
还衰过那些老太婆。。

你是风湿还是韧带损伤?
也有可能胶原蛋白流失。。
...
卡螺丝 发表于 28-11-2010 10:38 PM


韧带之前傷過.. 現在裡面打了4根釘子.. ㄇ的越痛越精神.. 人老了不中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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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0 10: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扣除工資

24. 合法扣除
(1) 除非依照本法令行事之外, 雇主不可從雇員工資中作任何扣除.        

(2) 雇主扣除以下事項屬合法:      
(a) 雇主錯誤多付給雇員最近三個月的工資;
(b) 扣除雇員在第13(1)條下須付給雇主之賠償;
(c ) 收回在第24條下的工資預支, 只要預支沒有抽利息;      
(d) 其他書面法律所允許之扣除.

(3) 以下之扣除必須有雇員書面要求方可進行:
   
(a) 扣除給注冊職工會, 儲蓄貸款合作社之入會基金, 月捐, 分期付款, 貸款利息, 或其他款項, 和
(b) 扣除用來購買雇主發售給雇員股份的款項.


(4) 以下之扣除, 除非有雇員書面要求同時也有總監書面批許. 方可進行 ;
      
(a) 扣除給雇主為雇員福利而成立之退職計劃, 公積金, 福利計劃或 保險計劃;
(b) 扣除在第22條下預支給雇員有抽利息之預支償還, 和預支利息之償還.
(c ) 扣除代替雇員付給第三者之款項;
(d) 扣除雇員向雇主購買雇主售賣給雇員物品的款項.
(e) 扣除在雇員要求下, 或依照雇員服務契約所訂, 雇主所供給之住宿租金, 服務費, 食物和膳食.

(5) 總監不可準許在第(4)(e)款的款項扣除. 除非他滿意, 住宿, 服務, 食物或膳食之供給, 是對雇員有利者.

(6) 若雇員向由一九九三年合作社法令下進行的商店, 賒購食品, 應用品, 或其他物品, 雇主可以在雇員書面要求下, 和徵得商店經理同意之后, 可以合法扣除不超過賒帳款額,而把款項交給經理作還債之用;

(7) 即使第(2),(3),(4)和(5)款另有規定, 總監可以在雇主, 一階層的雇主, 或多階層雇主申請之下, 向一個, 或一階層, 或多階層雇員, 扣除作某用途的款項. 不過, 總監可以定下他認為適合之條件.        
      
(8) 在此章下, 每個月雇員扣除工資的總額, 不可超過50%雇員的每月工資.

(9) 第(8)款注明的限度, 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a) 雇員在第13(1)條下付給雇主的賠償;
(b) 從雇員最后工資扣除雇員在服務契約終止時, 尚未清還的款項; 和
(c) 若得到總監的書面準許, 可以扣除房屋貸款, 從50%之限度加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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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 PG 人..
你應該沒試過人在 KL 身上只有 RM15 的滋味吧... 要回家都不能 !! 更別說安全撒退...
...
TheLamer99 发表于 28-11-2010 10:40 PM



    如果你等着一笔钱开刀,2200的薪金会是一笔小数目吗?就算是小数目,也已经是一笔开销了,不是每一个人为了争取利益而生事的。不幸的人,是我,不是你。我来这里是真的需要协助,很抱歉我无法了解您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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