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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明白馬來西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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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2009 08: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嚴碧霞虐傭 控方上訴
(吉隆坡13日訊)狂虐印尼女傭案的家庭主婦嚴碧霞雖在去年11月27日因3項罪名成立而遭判處18年監禁,但控方不滿第4項控罪被撤銷,今日入稟上訴。 該案是由主控官諾林副檢察司提出上訴,司法專員再納阿茲曼已擇定4月24日審訊。 嚴碧霞的第4項控狀,指她在2004年5月17日下午約3時,在吉隆坡敦依斯邁路的VillaPutera公寓的33B-25-6單位內,使用鐵杯蓄意致傷尼瑪拉,牴觸刑事法典第325條文(致傷他人)。 由於上訴的文件不齊全,因此,主控官諾林要求司法專員給予他們時間把資料收齊後再審訊,而目前所有相關的文件都在地庭。 另外,嚴碧霞因在其3項罪名成立後,也提出上訴要求減刑,也將在4月28日進行審訊。 嚴碧霞是在2004年5月22日因為涉及虐待女傭尼瑪拉而被控4項罪名,此宗轟動國際的案件經過4年的審訊後,在去年11月27日做出判決,嚴碧霞當時獲知需入獄18年時哭得崩潰。 ~~~~~~~~~~~~~~~~~~~~~~~~~

黃秋玲案被告判監5年總檢察署將上訴
(關丹訊)總檢察署將針對黃秋玲遭攫奪摔死案,提出上訴! 可靠消息指出,總檢察署是於週一(5日)早上11時30分,向關丹法庭提出上訴申請。 在這起轟動全國案件中,被告諾曼莫哈末(24歲)總共被判入獄5年。被告共有2項控狀,第1項控狀指被告於去年8月6日,晚上7時至7時30分左右,在成功廣場第八號樓梯,疏忽致死25歲的黃秋玲,觸犯刑事法典304A條文。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攫奪黃秋玲手提袋,因而觸犯刑事法典393條文(企圖搶劫)。 首項罪名,最高刑罰是入獄不超過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次項控狀最高刑罰則是入獄不超過7年、外加罰款。 推事諾再漢判被告首項罪名入獄2年(最高刑期),第二項罪名入獄3年,刑期分開執行,不過刑期從被捕日開始計算。 被告諾曼莫哈末之前一直否認有罪,不過在11月10日,案件卻峰迴路轉,被告改口認罪
~~~~~~~~~~~~~~~~~~~~~~~~~~~~~~

兩個案件, 兩名受害人一傷一死; 兩個被告一個傷人一個殺人; 傷人者被判入獄18; 殺人者被判入獄5+3000令吉罰款,而且從被捕當天算起. 我很想知道到底這個判刑是從何而來,真是荒謬,越看越生氣!

[ 本帖最后由 blue1022moon 于 14-3-2009 08:41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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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2009 10: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你以另一个角度去看,第二个案件的被告是认罪的,再来可能法官会因被告认罪而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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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09 02: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肤色也被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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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09 10: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先 放開 "肤色",  "金錢" 的眼光來看看/討論這兩个案间

嚴碧霞案-
被控在刑事法典第325條文(致傷他人), 罪名成立, 可以判處7年監禁
在這里, 有3項控罪, 罪名成立, 可以共 判處 21 (3 x 7) 年監禁

黃秋玲案 -
被控在刑事法典第304A條文(疏忽致死), 罪名成立, 可以判處2年監禁

两个案间的最大分別是:  一个是有"意", 一个不是有"意" (intention)

在法律上, 有"意" 和 无"意" 杀人或 致傷他人 的判决是有很大的分別


等一个案, 還是重犯4次, 不過只有3項控罪, 罪名成立



[ 本帖最后由 王律師 于 16-3-2009 10:55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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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09 02: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个案, 应该是 像 这个故事:@ :@ :@ :@

http://cforum5.cari.com.my/viewt ... &extra=page%3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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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09 08: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律師 于 16-3-2009 10:48 AM 发表
先 放開 "肤色",  "金錢" 的眼光來看看/討論這兩个案间

嚴碧霞案-
被控在刑事法典第325條文(致傷他人), 罪名成立, 可以判處7年監禁
在這里, 有3項控罪, 罪名成立, 可以共 判處 21 (3 x 7) 年監禁

黃秋 ...


想请问下

一个攫奪者, 虽然他在攫奪的时候只是想要钱, 屏无意伤害别人

可是他却可以清楚的知道他的攫奪过程是可以导致别人受伤或死亡的

这样的伤害在法律上也算无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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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09 10: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律師 于 16-3-2009 10:48 AM 发表
先 放開 "肤色",  "金錢" 的眼光來看看/討論這兩个案间

嚴碧霞案-
被控在刑事法典第325條文(致傷他人), 罪名成立, 可以判處7年監禁
在這里, 有3項控罪, 罪名成立, 可以共 判處 21 (3 x 7) 年監禁

黃秋 ...


用"无意"和"有意"来判案,人命是太"儿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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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09 10: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larencele 于 16-3-2009 08:40 PM 发表


想请问下

一个攫奪者, 虽然他在攫奪的时候只是想要钱, 屏无意伤害别人

可是他却可以清楚的知道他的攫奪过程是可以导致别人受伤或死亡的

这样的伤害在法律上也算无意的吗

JUDGE’S HANDS ARE TIED。

PROVE BEYOND REASONABLEGROUND,98%,只要INTENTION有两个伤害,抢钱,导致他人死亡,已经是少过90%,所以很难说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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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09 10: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6-3-2009 10:27 PM 发表
PROVE BEYOND REASONABLEGROUND


dou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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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2009 08:4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larencele 于 16-3-2009 08:40 PM 发表


想请问下

一个攫奪者, 虽然他在攫奪的时候只是想要钱, 屏无意伤害别人

可是他却可以清楚的知道他的攫奪过程是可以导致别人受伤或死亡的

这样的伤害在法律上也算无意的吗

如果他当时的意识(state of mind)清楚了解到他的动作将会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理论上是可以被控谋杀。
但是基于这样东西很难证明(鬼懂你想什么咩),所以检察官都是以其他罪名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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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2009 03: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blue1022moon 的帖子

"黃秋玲案被告判監5年總檢察署將上訴 "这个案件,给了社会人士一个信息,就是"伤害他人身体要坐18年牢",和"抢劫导致人命只需坐牢5年"。
那么没有人敢走在路上了......(抢劫导致人命只判5年)
人民的生命也没有报章......
是否应该对死者和死者的家属有个公道?
请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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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2009 09: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一个小偷, 偷东西的过程不会伤害到别人, 所以他当然只需要为偷东西的行为负责

可是一个骑着motor 拉人包包的攫奪者, 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应该知道他的行为是可以使受害者重伤或死亡

在法庭上, 当律师判问他知不知道你骑着motor 拉人包包的行为是可以导致别人死亡的

难道他可以回答说不知道?

除非当时他未成年或是他当时的意识是不清醒的

如果是这样可不可以告他企图某杀



原帖由 kaiyet 于 17-3-2009 08:40 AM 发表


但是基于这样东西很难证明(鬼懂你想什么咩),所以检察官都是以其他罪名控告~




所以我觉得重点不应该放在他当时在想什么, 应该放在他当时的意识有没有能力判断他的行为所会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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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2009 10: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6-3-2009 10:27 PM 发表

JUDGE’S HANDS ARE TIED。

PROVE BEYOND REASONABLEGROUND,98%,只要INTENTION有两个伤害,抢钱,导致他人死亡,已经是少过90%,所以很难说是谋杀。


对不起, 我不是很明白你所要表达的

是不是说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 intention , 那么就只能以其中一个来控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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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2009 10: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larencele 于 17-3-2009 10:01 PM 发表


对不起, 我不是很明白你所要表达的

是不是说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 intention , 那么就只能以其中一个来控告他

不是INTENTION,是POSSIBILITY,当时他的STATE OF MIND在想什么。

首先要一个罪名成立必须有两个因素,先证明ACTUS REUS(犯罪行为)还有MENS REA(犯罪心态),就是当时的犯人想什么。
如果他心里想的是另一回事,例如只是抢钱不想伤害人命可是搞出了人命,在法律精神上他是不需要附上刑事责任。
ACTUS NON FACIT REUM,NISI MEN SIT REA。
A PERSON IS NOT GUILTY UNLESS HIS MIND IS EQUALLY GUILTY。

所以如KAIYET所说,鬼懂他想什么,实在很难告他谋杀,BURDEN OF PROOF太高了,除非DPP掌握很有力的证据。

[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7-3-2009 10:48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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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2009 10: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律師 于 16-3-2009 10:29 PM 发表


是 doubt   

打错字啦,体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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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009 11: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7-3-2009 10:46 PM 发表

不是INTENTION,是POSSIBILITY,当时他的STATE OF MIND在想什么。

首先要一个罪名成立必须有两个因素,先证明ACTUS REUS(犯罪行为)还有MENS REA(犯罪心态),就是当时的犯人想什么。
如果他心里想的是另一回事, ...


Carlosmak 兄你好

很喜欢你的手表贴, 因为我也是爱表之人

有表友网聚的话记得找我哦

回到正题

我还是有个问题不明白

比如有个人欠我的钱不肯还

于是我便打算拿刀弄伤他以逼他还钱

可是一不小心伤了他的要害, 所以那人就这样死了

可我当时的STATE OF MIND只是想伤他, 吓吓他而已

这样的情况下我会被提控某杀”, “误杀”, 还是伤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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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009 10: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larencele 于 20-3-2009 11:15 PM 发表


Carlosmak 兄你好

很喜欢你的手表贴, 因为我也是爱表之人

有表友网聚的话记得找我哦

回到正题

我还是有个问题不明白

比如有个人欠我的钱不肯还

于是我便打算拿刀弄伤他以逼他还钱

可 ...

你好,我告假了,不過有搞聚會一定通知所有表友,讓大家齊聚一堂.

你的例子是在於你INTENTION是否要用到武器來行事,你要弄傷他來逼他还錢,英法是SECTION 47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INTENTION TO CAUSE SOME HARM。

然而如果你當時STATE OF MIND只是想要傷他,CAUSE SOME HARM,不是殺死他,通常都是CONSTRUCTIVE MENSLAUGHTER误杀.謀殺很難PROVE.

人死了,是MURDER,不可能CHARGE你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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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3-2009 09: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终结以上所说

行凶工具
一个驾motor
一个拿力


行凶行为
一个驾motor拉人包包
一个拿力讨钱

Common sense
两者都可以导致别人受伤或死亡的


STATE OF MIND
一个想要抢别人钱
一个想要拿回自己的钱


假设性结果
受害人死了

拿力的可以被控误杀
motor的应该也可以被控误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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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3-2009 09: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律師 于 16-3-2009 10:48 AM 发表
先 放開 "肤色",  "金錢" 的眼光來看看/討論這兩个案间



之前有说过 以上。。。。。

其实,如果charge under

390 Robbery,
392 可以判 10-14 年

还有其他 section 可以 charge,判重点:@ :@

问题是, 決定權 (charge under 什么 section)是 在 總檢察長 (Attorney General/ Peguam Negara)

熟悉法律的 都知道 问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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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3-2009 10: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律師 于 24-3-2009 09:44 PM 发表


之前有说过 以上。。。。。

其实,如果charge under

390 Robbery,
392 可以判 10-14 年

还有其他 section 可以 charge,判重点:@ :@

问题是, 決定權 (charge under 什么 section)是 在 總 ...

AG NEVER STUDY LAW=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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