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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練

受僱須知、工作的權益與E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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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4-1-2008 01: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LS@ 于 13-1-2008 19:02 发表


我弟弟上个月两天请假没做,他老板竟然扣他薪水。。他气到。。。:@ :@

他老板说做门市是没有年假的。。。

我想除了自僱人士及某些代理制度的工作之外,任何工作都擁有享有年假的福利,別被無良雇主所欺騙。若在您弟弟辭職時他沒把年假轉換成工資,可于勞工局或檳消協提出投訴或尋求協助。

原帖由 Kevin20 于 13-1-2008 19:29 发表


就是啊~~ 我很不甘心......................... warning letter 都没给, 一直用老板的儿子来对我施压.  又是他叫我进去的时候就说你只能做到今天了, 但是我走了过后他竟然改口跟部门的同事说, 其实他不想我走的, ...

其實很多老闆都會用壓迫手段要員工自動辭職,那是爲了節省遣散費;當然,若你犯錯在先,他們的確有權力解雇你而無須給予任何賠償,要你辭職也可能爲了讓你保留顔面。
但以你老闆的做法來説,他似乎是前者比較多,因即使被解雇,理應得到一封解雇通知信。


yeeshan13,你的疑問已獲得北工老人網友的回答~

至於疑問二,公司是沒有權力在當事人沒有犯錯或失職的情況下逼你自動辭職的。若他這麽做往往是爲了省下解雇費,該員工是有權力拒絕這麽做的;只是若員工犯了錯,公司便有權力解雇你而不給予賠償,要你辭職也只是爲了顧及你的顔面。
而前者,有些公司在無法強逼會員自動辭職的情況下,往往會以刁難手段逼走員工,若遇到此情形,亦可向工業關係局提出投訴。

[ 本帖最后由 李練 于 14-1-2008 01:43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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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8 07:5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
我做酒店的IT Support的。。。
工钱超过RM1500。。
属于Junior Executive。。。

每天工作八个小时。。。
虽然我是做IT Support。。
可是我职位也是IT Manager...
因为整个部门只有我一个人而已。。
变成只要是电脑的问题。。
我就要一个处理。。。

这个也不算什么了。。
每天忙了八个小时后。。
我的总经理还说。。
放工后我还要24小时Standby on call。。。
不分假日那种。。。
一月一日我从凌晨三点做到早上七点。。。
什么都没有好地Claim。。。
做到真的很失望了。。。

楼主。。。
请问我现在可以怎样??

[ 本帖最后由 一个人 于 14-1-2008 07:55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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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8 10: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好帖, 我先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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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8 12: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想问一下,要是像餐饮业的,有分底薪和服务点来算的(basic salary + service point),那工钱该怎么算?该属于哪一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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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8 01: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咯,好好的帖!那么请问版主,工作少于两年是不是也包括多于半年但是不到一年,也同样有八天年假呢??如果去年我不知道此事而没有拿过年假,可以补在今年吗?如果老板不答应又该‘怎样做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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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8 05: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天8小時
*每週48小時

这是什么意思?这是给工作一周六天的员工算法吗?那一周五天的员工算法呢?
一天八小时再加一小时吃饭时间,所以每个员工的一天总工作时间是九粒钟。那如果超过九粒钟(不是OT,是普通工作时间)呢?算违法吗?
还有,我听说薪水超过千五就不能讨OT钱(如果有做OT的话)。这算什么劳工法律啊?才千六而已就不能讨OT钱!千六块算很多钱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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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8 11: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李練 于 14-1-2008 01:42 AM 发表

我想除了自僱人士及某些代理制度的工作之外,任何工作都擁有享有年假的福利,別被無良雇主所欺騙。若在您弟弟辭職時他沒把年假轉換成工資,可于勞工局或檳消協提出投訴或尋求協助。


其實很多老闆都會用壓迫手 ...


哦,谢谢你的回答。让我心中的疑惑解开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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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08 01: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李練 于 13-1-2008 02:52 PM 发表
關於工作,《1955年雇傭法令》是保障工人的主要權益之一,但這部法令只保護某些如月薪不足RM2000的雇員及勞動工人(不論薪金多少)
月薪超過RM2000者,他們的雇傭條款是以習慣法(普通法)或者他們本身的雇傭契約所 ...


不是rm150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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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1-2008 02:1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lvinlee1983 于 16-1-2008 01:30 发表


不是rm1500吗?

胥視您所提出的疑問或案例是什麽而定,關於RM1500以下的是1955年雇傭法令下的1980雇用條例所保護,遲些時候練叔會再追加資料。

也請大家稍帶一些時間,因上網時間有限,無法即時跟帖,遲些時候我才逐一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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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08 11: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加精, 给楼主一点压力定期上来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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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1-2008 12: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一个人 于 14-1-2008 07:54 发表
楼主好。。
我做酒店的IT Support的。。。
工钱超过RM1500。。
属于Junior Executive。。。

每天工作八个小时。。。
虽然我是做IT Support。。
可是我职位也是IT Manager...
因为整个部门只有我一个人而已。 ...

一般上若是Standby on call的工作,如有固定的工作時間,老闆便必須計算額外津貼予你隨傳隨到的工作時間。然而你得注意的是當你簽署工作條款書面契約時,老闆是否已詳細説明你的工作和服務時間及給予的津貼。

若當初沒有簽署這份服務條款契約,您可向老闆索取一份,對於往後咨詢詳細的員工法令給予的保障、或以此作爲往後爭取之前老闆應支付薪水的證據有莫大幫助。

原帖由 lovefishing 于 14-1-2008 13:26 发表
对咯,好好的帖!那么请问版主,工作少于两年是不是也包括多于半年但是不到一年,也同样有八天年假呢??如果去年我不知道此事而没有拿过年假,可以补在今年吗?如果老板不答应又该‘怎样做呢?谢谢!

一般上過了試用期,升為正式員工后,便能享有年假。計算方式上方已説明。
譬如老闆給予的年假為一年12天,你工作了三個月便有三天年假,若六個月則有六天,以此推類。

原帖由 serenaz 于 14-1-2008 12:08 发表
那我想问一下,要是像餐饮业的,有分底薪和服务点来算的(basic salary + service point),那工钱该怎么算?该属于哪一项的?

普遍上以底薪為准。


原帖由 碧海岚天 于 14-1-2008 17:56 发表
*一天8小時
*每週48小時

这是什么意思?这是给工作一周六天的员工算法吗?那一周五天的员工算法呢?
一天八小时再加一小时吃饭时间,所以每个员工的一天总工作时间是九粒钟。那如果超过九粒钟(不是OT,是普通工 ...

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不包括用餐時間,但法令規定員工不可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因此必須給予用餐時間。
至於48小時,指謂的是若一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個星期也絕不能超過48小時,無論一星期有多少的工作天。

原帖由 miyae 于 20-1-2008 11:15 发表
建议加精, 给楼主一点压力定期上来回答问题

文獻及資料分享還不足以封精啦~
近來比較忙,上綫時間有限,也同時忙於論壇的改革計劃,一直在開會,上綫除了管理帖子以外,很多東西都沒時間弄。
接下來還會忙幾天,此帖可能又要遲些才能回復了。

[ 本帖最后由 李練 于 21-1-2008 01:08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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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1-2008 12:3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當老闆將你裁退時

當您收到雇主辭退你的通知時,並沒有正當理由,而你又自認本身並沒有犯上任何必須被裁退的錯誤時,他是無法倉促的這麽做,你擁有權力去爭取你的公平。

我國有保護受僱員工的法律,雇主不能興之所致或隨心所欲的開除員工。否則雇主可能需在你失業期間付給你金錢,或假如被工業法庭諭令的話,讓你復職。根據1955年雇傭法令(適用于每月收入低於RM2000的員工),解雇方式必須是書面形式,並給予員工足夠的通知。若合約上未説明解雇的通知期限,有關期限便以法令下規定為標準。


法令表明,你的任職期少於2年,雇主至少需給予四個星期的通知。工作兩年但少於5年者通知期必須至少是六個星期,至於5年或超過5年者,雇主必須在8星期前通知你。然而,若雇主事前已作調查,發現及認爲有關員工的行爲不當,雇主還是可在未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將員工開除。

就此,員工可把時間帶往工業關係局,而他將嘗試解決糾紛(員工不一定需聘請律師,或可尋求職工會的協助)。倘若事件在此仍未獲解決,工業關係總監將把它提交予人力資源部,這個部門將決定是否把它交由工業法庭處理。(若它未決定這麽做,你就必須把時間帶上法庭。)
需注意的是工業關係局所訂下的期限,你必須在解雇的60天内向該局作出投訴,否則投訴將不受理。



[ 本帖最后由 李練 于 11-6-2008 02:20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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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2-2008 10: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雇與遣散費

已連續工作不少于12個月的員工在遭解雇時刻獲得雇主的賠償,你應確保本身獲得此權益。
月薪超過RM1500的員工遣散費,端視你當初與雇主之間的合約而定。但假如你的收入是介於RM1500或以下,你是被1955年雇傭法令下1980年雇傭(解雇與遣散費)條例所保護。
在此條例下,雇主遣散工作超過一年的員工是必須給予賠償,在公司服務越久的員工便獲得越多賠償。

如果你工作:
少於2年,你可為每一年的工作/服務獲得10天工資賠償。
2年至5年,你可為每一年的工作/服務獲得15天工資賠償。
5年或以上,則可為每一年工作/服務獲得20天工資賠償。
未滿1年工作期賠償是根據工作月份有多少來計算,至最接近月份爲止。


[ 本帖最后由 李練 于 11-6-2008 02:19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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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2-2008 11: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取代通知的賠償

若您突然被解雇,或是在通知期限未滿前解雇,你的雇主必須付給相等于在通知時間内工作所應得的工資賠償額。
工作少於2年者可獲得四星期的工資賠償,2年至5年者獲六星期工資,5年或以上可獲八星期的工資,以替代未事前給予通知。

但請注意,若您是在以下情況被辭退,涉及員工將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若聘用合約内已註明你將在屆退休年齡時離職
*行爲不當而被解雇。
*未先獲批准下連續超過兩天工作日缺席及未在此期間通知雇主(或甚至未嘗試這麽做)。而你在過後也無法為本身的曠職提供合理解釋。
*員工自動離職。
*公司股權易手,新老闆接管的7天内獻議你在不比過往條件差的情況下繼續留任,但被你拒絕。

向誰投訴?
檳消協(檳城消費人協會) :
10,Jalan Masjid Negeri
11600 Pulau Pinang.

或勞工局(或最靠近的工業關係局),或人力資源部屬下工業關係總監,地址:

Aras 1-9,blk.D3,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62502 Putrajaya.

勞工局電話:03-4257 9111 / 03-4257 6767



[ 本帖最后由 李練 于 11-6-2008 02:19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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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2-2008 11: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發現此版有一個關於勞工法令更詳細的資料分享帖子,大家可到那裏瀏覽看看,以更了解員工的權益。
這裡將分享員工與雇主薪水與合約之間以外的資訊。

http://chinese3.cari.com.my/myfo ... p;extra=&page=1

[ 本帖最后由 李練 于 7-2-2008 11:31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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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08 02: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李練 的帖子

感谢李練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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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2008 02:0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李練 的帖子

你好,我有问题想请教,我在call center 工作,是买astro on demand 的戏,我们每买一套戏有四块commision,后来推出了新的package 叫 玉龙配套,推出时我们还不知道,有多少,他们讲astro 还没讲怎样算,但是保证最少有三培,公司一直拖我们,我在十月start,一直到过年前才答应出给我们,公司讲从十月到十二月,一共三个月一起出,在年二十八时答应会出给我们,到那天又hold住,一直到年三十晚放工前才出,问题来了,那天大部分的同事都已经请假回家乡,我们的commision完全跟之前讲的不一样,我三个月一共有百多个sales,我算到最少也有一千块,但是才给我两百多,我打电话回去想搞清楚,但是公司没有答复,我想请问,我有可能追回吗?不只我一个,全部同事都一样少很多,如果公司不给,我们可以去控告公司吗?我所知道口头上的承若也有法律效力,我可以控告公司欺骗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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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6-2008 12: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積金局

公積金(EPF)是一項強制性的儲蓄計劃,計劃下,雇員本身需繳納占收入的11%款項,雇主則為你繳交12%。
某些雇主爲了私利,而剝奪員工的權益,對於擔心失去工作者,往往選擇沉默看待。但了解1951年雇員公積金法令及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賦予的權益依然有其用處。


公積金制指南(EPF Schemes)指南
公積金局會員的存款會被劃分,分別存入三個戶口(下面將以戶口A,戶口B,戶口C作爲類別稱呼)。


戶口1
儲存會員的60%款額,作爲退休后的養老金,當屆滿55歲時便可全額提款。
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會員投資制度下,如果存款超逾RM55,000,便可在55歲前提取一部分存款用作投資。
最低投資額為RM1000,最高為RM50000的存款之20%(譬如您的公積金存款有RM60,000,那麽便等於RM60,000-RM50,000=RM10000,而RM10,000X20%=RM2000,以此推類)

會員也可在每三個月后提款作這項投資,只要戶口1擁有保持最低的RM55,000存款。
(如今有至少30家由財政部批准的信托單位基金供有關會員選擇投資)。


戶口2

儲存會員30%款項,而會員可以下列理由提款:

1.供屋業用途,可用作買/建房屋和供店屋。

*提款可以兩种方式計算提出:
i)屋价減去房屋貸款再加上屋价的10%
ii)戶口2的結餘款額
視何者為低而決定。

*減低或還清房屋貸款,每三年可申請一次。
可以下列理由提款:
i)尚未還清購買房屋/可供住宿店屋的貸款。
ii)為有關房屋重新籌集資金者(refinanced)

根據原本房屋貸款額及以下條件--EPF當局接獲提款申請時,有關會員未滿55歲。
申請者可從戶口2提取全部貸款的結欠款額或戶口B的結餘誇呢,視何者為低而決定。

*提款以減低或還清配偶的房屋貸款。有關條件是會員不是借貸者;是合法聯名屋主而房屋是抵押給一家金融機構。
*提款以減輕或還清次間房屋貸款,條件是EPF存款購置的首間房屋經已售賣。


2.教育用途
會員可提款供本身或孩子們求學,本身選修課程最低水平為大專文憑,而孩子的話則須是學位課程。會員可將戶口2全部存款或所需學費全額。而這項提款也允許每年進行一次,只要戶口2還有餘額。


3.年屆50嵗
滿50嵗便可提取全部的戶口2存款。


戶口3
佔EPF存款的剩餘10%。可用作醫藥用途提出,繳付危急病症醫藥費。包括配偶、孩子、兄弟姐妹及雙親醫藥費。而危急病症的範圍,則當局有擬定名單列明。


最後還有多出一個戶口4,這個戶口只是開放給自願選擇參與2002年正月所推行的按月提款制,未滿55嵗的EPF會員參與。計劃讓會員們由55嵗至75嵗的20年間,可按月領出存款,戶口4也同樣享受EPF派發的年息。
會員起初可從戶口1轉移最多50%存款進戶口4。而該戶口也將逐漸增長至越長EPF存款之戶口1款額的50%。

會員年滿55嵗,而戶口4有至少RM24000,可選擇由其它戶口提款來加滿這項差額。
而會員一旦選擇加入這項按月提款之便不能退出,而該限期是20年,因此在75嵗后便不能再領取款項了。



[ 本帖最后由 李練 于 11-6-2008 02:18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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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6-2008 01: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PF全額提款制度
1.當會員年滿55嵗,可選擇將戶口1,2,3的錢全額提款。
2.保留戶口最少RM12000,于5年内每月提款RM200,若保留超過RM12000,則可選擇5年内每月提款超逾RM200,或只提款RM200至存款領空爲止。
3.年息制。會員若保留部分EPF存款,可每年領取生育存款所分得的年息。


全額提款制度
1.會員因身理或心理永久殘障而無法繼續工作,便可將所有EPF存款領出,若該殘障是在60嵗前發生,將可獲得一筆殘障撫恤金。
2.會員放棄大馬公民權,決定離囯而無意重返我國的話,可將所有存款提出。

會員逝世如何提款?
若會員不幸逝世,受益人可領出全部存款。
如會員乃回教徒,逝世后,受益人將充當執行員,根據Faraid(繼承權)法規,負責將死者遺產分配。


養老金者提款制
公務員養老金制度下的EPF會員,可領出自身儲蓄的款項,年息所得而政府方面的存款與年息將歸屬“養老金信托基金”。

退休人士提款制
選擇提早退休而目前無工作、或已轉換工作、或因私營化/企業化而提早退休但受僱于有關新機構的公務員會員,可領出自身儲存的款項。


EPF補償金
從2002年11月26日開始,EPF將提供兩項額外的補償金,給予永久殘障或逝世會員一筆爲數RM5000的撫恤金。而未滿55嵗的會員可將EPF存款全部領出,及申請該筆撫恤金。(已逝世者則可由至親申請)


關於雇主沒呈EPF...
有些雇主雖然每月都從薪水中扣除員工的EPF,但卻沒有為員工繳付EPF,或數額不對。
這種行爲是違法的,可在刑事法典405條文下被處理。面對此問題,員工可向警方報案要求調查。

也可向公積金局負責單位(Pengurus,Kumpulan Wang Simpanan Pekerja)做出投訴:

Bangunan KWSP,
Jalan Raja Laut,
50350 Kuala Lumpul



[ 本帖最后由 李練 于 11-6-2008 02:18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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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6-2008 02: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社會保險機構(socso,簡稱社保)

Socso是一項強制性計劃,涵蓋每月收入在RM2000或以下的雇員(員工),若會員因傷殘而喪失工作能力或工作時受傷,Socso將提供某种福利。

社保下有兩种保險制度,工作受傷保險計劃(EIIS)及傷殘撫恤金計劃(IPS)。
EIIS只從雇主那裏獲得款項IPS(即涉及雇員月薪的1.25%),而雇主都須向傷殘撫恤金計劃繳款(各繳付雇員月薪的0.5%)
但雇員只能在其中一項計劃下獲賠償,即給于最多利益者,當然也視受傷情況及有關雇員已繳納社保的時間長久而定。


工作受傷保險計劃(EIIS)

此計劃乃會員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導致受傷或患上職業病,將獲得賠償。
而工作期間的定義是,往返住家及工作地點途中及休息指定用餐地點途中,或與他工作有關係的途中。所有交通意外都算是與工作有関,除非該意外的發生是由私事停車或改道所引起。

此項保障計劃也涵蓋工作引致的疾病,如:過度噪音使聽覺受損;因木材厰或粉厰的塵埃引致呼吸道病症等。

臨時傷殘補償金
若雇員暫時失去工作能力不少過4天,在停工的工作日將能獲得每一天本身每日工資的80%賠償,賠償限額為RM10-RM52。

若您是永久性傷殘,社保則終年每月付撫恤金給會員,但必須經醫藥部正式你是因工作而遭受殘傷。賠償額則視傷殘程度而定。
若是完全傷殘(例如失去雙手、完全失聰或失明),日計賠償率將是本身每日平均工資的90%,但不會低於RM10。

若您損失工作能力少於20%,可選擇一次過領出全部賠償;超過20%則可選擇以日計賠償率1/5款項改換成一次過的賠款,餘款則以月常楊金終身逐月領取。

醫藥福利
若在工作時意外受傷或生病,可到社保指定診所或任何政府醫院就醫。若嚴重受傷,可進入鄰近政府醫院尋求一致,可得二等兵房待遇或住院醫療。


傷殘康復福利
社保將為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雇員提供免費無力治療及器材,以及職業訓練課程。
前者包括各項有關療程及供應人造義肢,輪椅及助聽器等;後者則包括技術訓練如修理收音機或電視機等。

若會員在工作期間受傷或領取殘障津貼閒逝世,社保提供RM1500的喪禮費予他的至親。



[ 本帖最后由 李練 于 11-6-2008 02:21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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