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ghong 发表于 11-12-2012 07:07 PM
放心吧,是一百巴仙不用拿馬來西亞護照交換的,我在Deutschland住了einundzwanzig jahre,二十一年了,还保 ...
拿外國護照裡面貼上一個"Unbefristete Aufenthaltgenehmigung(無限期居留許可)"只是一個Permanant Residence性質.這法理上還是一個外國人,不是德國公民權.不可能在德國投票的,不是嗎?
拿美國綠卡也是一樣,不代表他是美國人.
德國憲法規定得很清楚,本國人只能單一國籍.所謂的雙重國籍只得是小孩子未成年時可以暫時保留,但是到了18-23歲的時候得要強迫選邊站.你手上拿馬來西亞護照法理上就是馬來西亞人,只是貼了一張可以在德國長期居留的許可證而已.
相關資料參考:http://www.boca.gov.tw/content.a ... D=13&CtUnit=17&mp=1
她說的公民權(Deutsche Staatsbürgerschaft)不是貼那張Unbefristete Auftenthalgenehmigungvisum(無限期居留許可簽證),而是一本"Deutscher Reisepaß(護照),外加一張"Personalausweis(身分證)",這種東西只有外國人放棄自己原來國籍護照後才換的到的.(未成年不在此討論列)
德國國籍原則:外國人欲取得德國籍,必須拋棄原國籍;德國人取得外國籍時,德國籍即喪失。就是說如果美國人要取得德國籍,就必須拋棄美國國籍;如果德國人取得美國國籍,其德國籍便會喪失(但只要德國主管機關不知道他取得美國籍這件事,自然也無法主動註銷該人之國籍、護照,這是執行上可能產生之漏洞,但並不表示德國承認雙重國籍)
例外:倘前述之外國籍為歐盟會員國之國籍,則無拋棄原國籍或喪失德國籍之問題。就是說如果羅馬尼亞人要取得德國籍,不用拋棄羅馬尼亞國籍;如果德國人取得羅馬尼亞國籍,其德國籍亦不會喪失,因為這是例外情況。我看這樣搞下去到時會有一種國籍叫做歐盟國籍。 德國人與其他國籍之人所生之子女:出生後可能會有雙重國籍,如父母ㄧ方為德國籍,另一方為其他歐盟會員國國籍,如上所述,為例外情況;於一般之情況,該擁有雙重國籍之子女在23歲之時必須決定究竟要選擇哪一個國籍。目前雖然有在討論是否要修改這個規定,但迄今尚未變更。
本帖最后由 mok24 于 11-12-2012 09:35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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