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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披狼皮de羊

集资,筹资步伐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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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7-2014 01: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摩登农夫 发表于 18-7-2014 11:30 AM
老羊你病好了吗?
期待继续分享

还没。。 =.= 今天开始好转那他妈的一点点而已。。。

意外收获。。。女中医生好索。。。苦在喉咙痛骗不到她的 FB 跟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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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7-2014 01: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18-7-2014 01:06 PM
还没。。 =.= 今天开始好转那他妈的一点点而已。。。

意外收获。。。女中医生好索。。。苦在喉咙痛骗不 ...

做么跑来这里

重点是,
来到这里还是看到这样的你

花心鬼

男人就是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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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7-2014 06: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urnonsence 发表于 18-7-2014 01:51 PM
做么跑来这里

重点是,

我本来就是在办公版跟这边鬼混的嘛。。

爱情那边老羊我只是路过而已

你这样骂我。。。大家会误会你是我的女人咧。。。没行情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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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7-2014 06: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18-7-2014 06:12 PM
我本来就是在办公版跟这边鬼混的嘛。。

爱情那边老羊我只是路过而已

是吗?


这里都是生意人,不像爱情板块的气氛啦
你会没行情






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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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7-2014 06: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urnonsence 发表于 18-7-2014 06:22 PM
是吗?

不信你去办公版看看。。老羊的 精虫 精华帖子就在那边

这张只不过是精华贴那边分支出来。。因为太长了。。也不太适合办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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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12: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17-7-2014 06:14 PM
我们不搞上市 =.=
没事搞什么上市。。。蛋糕分给人吃


前辈生病好些了吗?
最近天气实在热,搞到我喉咙沙哑沙哑的,大家要多喝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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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7-2014 12: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FOX~ 发表于 22-7-2014 12:24 PM
前辈生病好些了吗?
最近天气实在热,搞到我喉咙沙哑沙哑的,大家要多喝水啊

好些了。。。昨天刚开始有一点点。。他妈的一点点转好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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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14 03: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2-7-2014 12:49 PM
好些了。。。昨天刚开始有一点点。。他妈的一点点转好的迹象

前辈好好休息,期待你的钜作
昨天无意间在一本金融衍生产品的书本里,发现这种‘十锅九盖’的模式,原来有个名词 - 交叉持股(Cross Ownership / Cross Holdings),我谷歌到的详情如下:

起源发展

相互持股最早开始于日本的阳和房地产公司事件。1952年该公司被恶意收购,从而引发了三菱集团内部结构调整。1953年,日本《反垄断法》修改后,出于防止被从二级市场收购的需要,三菱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始交叉持股。从此以后,交叉持股在日本作为一种防止被收购的策略而大行其道。在上个世纪50年代,日本企业还把相互持股作为跟银行保持密切关系以获取资本的一种策略。
相互持股发展的第二次浪潮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外国投资自由化阶段,这个阶段美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大举向日本进行FDI(外商直接投资),尤其是闯入了一些日本企业的优势领域,比如汽车行业。丰田是第一家运用相互持股策略来防止被外国企业恶意收购的公司,之后,日产、五十铃、日野、大法等汽车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策略。
交叉持股显然达到了防止恶意收购与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目标,但也有很强的副作用,那就是削弱了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控制。但无论如何,交叉持股使得日本的上市公司在资产重估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资产重估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日本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货币过量供应,期间还伴随着日元升值,流动性泛滥促使国内资产价格迅速膨胀。流动性催生了日本股市泡沫,而交叉持股概念又助推了股市走向泡沫性牛市的巅峰。
相互持股(交叉持股)在我国起源于20 世纪90 年代初期。当时我国公司在资金方面普遍匮乏,建立法人相互持股的关系能有效地发挥其虚增资本的作用,很多大型国有公司正是凭借其虚增资本的作用在股份制改革初期迅速达到上市所要求的资本规模,通过不流通上市的法人相互持股突出经营者集团的作用,且又可以将股份制改革维持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各种制度上的优势导致相互持股迅速盛行起来。随着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日趋复杂,我国公司正在步入一个并购的高发时期,资本运作的手法和方式更是层出不穷,变幻无常,特别是在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证券市场对资本运作的监管难度在不断的加大。相互持股既是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种常见手法,又是公司用来发展扩张的一种常见手段,其正日益频繁地发生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交叉持股的類型】

  交叉持股(Cross Ownership或稱Cross Holdings),原本是指二家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於特定經濟目的,相互持有對方所發行的股份;或稱為交互持股,基本上為兩家公司皆同時持有對方股份之現象,坊間又有人戲稱此情形就像是「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然,在非股份有限公司類型的公司或企業,投
資人的出資既不是『股份』,形式上雖異於股份有限公司彼此之間的相互持股現象,唯其相互投資之本質與股份有限公司間的交叉持股意涵是相同的;故今,交叉持股一詞則泛指企業法人間互相進行投資,互相成為對方的投資人而持有對方的股權或資本。

  從相互持有對方股份的公司間是否具有從屬關係,可將交叉持股分為垂直式交叉持股和水平式交叉持股之兩種情形,前者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時,子公司亦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後者為不具有控制關係的公司間平行式地相互持股。如按照交叉持股的進行方向觀察,則可分為五種不同的基本持股型態:單純型、直線型、環狀型、網狀型和放射型。而現實經濟活動中,公司交叉持股的實際形態可能更為複雜,呈現出來的則是運用該五種基本型態的複合狀態。茲分析五種基本持股型態:

(一)單純型:
即甲、乙二家公司間,相互持有對方公司的股份,這是交叉持股中最為基本的型態。

(二)直線型:
如甲、乙、丙三家公司間,甲持有乙的股份,乙又持有丙的股份,為典型的垂直持股,形成母子公司與子孫公司間的關係。

(三)環狀型:
在甲、乙、丙三家公司中,由甲與乙、乙與丙、丙與甲間各有交叉持股情形存在,彼此間形成一封閉環狀系統。

(四)網狀型:
即所有參與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與其他公司產生交叉持股關係,例如有甲、乙、丙、丁、戊、己六家公司都交錯互有交叉持股之情形,即甲與其他五家公司各有交叉持股的關係;同樣地,乙也與其他五家公司各產生交叉持股的關係,丙也與其他五家公司分別產生交叉持股的關係,丁、戊、己亦然,該六家公司持股情形如網狀般的密集與複雜。

(五)放射型:
是指以一家主力公司為中心,由其分別與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的關係,但其他公司間則無交叉持股情形的存在,例如甲公司分別與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己公司間有交叉持股關係,但乙、丙、丁、戊、己之間則未有交叉持股之情形。

交叉持股之利弊
所謂交叉持股,顧名思義,即二個以上之公司,基於特定目的之考量,互相投資而彼此持有對方所發行之股份,因此互相成為股東之情形。如果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都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則成為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中所稱之「相互投資公司」。企業間互相轉投資,不外乎基於經營權穩定、企業策略聯盟、或財務操作等需求,雖企業交叉持股在企業經營上有其正面功能,但也伴隨引發弊端之可能。各界對交叉持股常論及之利弊,整理說明如下:

一、交叉持股之利

(一) 有利於企業之多角化發展
當一家企業經營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為求持續成長因而進行轉投資,此為擴大經營規模最直接的方式,而交叉持股為轉投資策略中之一環。何謂轉投資,公司法並未對該詞下定義,但依據第十三條規定,應指一公司對他公司投資,而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當公司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達相當程度時,則可因此參與或影響該他公司之經營,進而使自己公司之經營層面擴大,達到企業多角化經營之目標。
(二) 維持或強化企業間之合作
企業為能確保物料來源、順暢銷售通路、從事技術研發合作、使成本降低、或增加彼此對外競爭力,而進行策略聯盟,約定互相轉投資持有對方股份,以交叉持股來維持雙方合作關係。例如,中國鋼鐵向經濟部提出之公股釋股案,擬洽韓國浦項鋼廠、日本新日鐵、住友等大鋼廠釋股,藉此與其形成交叉持股或是策略聯盟,使彼此關係更密切,以對產業發展有所助益,且因此在釋股時能盡量排除私人財團的覬覦,避免中國鋼鐵陷入財團掌握,造成財團私利凌駕整體產業利益,而對鋼鐵業造成傷害。
(三) 維護公司經營權
在資本自由化的風潮下,股份轉讓容易,經營者為避免他人利用股權收購方式,取得公司支配權,因此公司間藉由交叉持股,建立相互持股聯盟,互相支持對方公司之經營者,則經營者即能以較少資金去控制更多的股份,藉以維持經營權之穩定,而經營者也因此更能專心於公司之經營。
(四) 維持或穩定公司股價
當公司股價非正常下跌時,公司可適時透過交叉持股企業介入股市,以穩定公司股價,尤其在交叉持股之雙方皆面臨股價下跌的窘況時,更有可能雙方互約為對方公司護盤,以穩定彼此股價。
(五) 靈活集團企業財務操作
交叉持股企業因互相轉投資之合作關係,在資金供需上可互相調度週轉,使財務操作更為靈活,並降低資金調度的成本。

二、交叉持股之弊

(一) 操縱股東會,排除公司監控機制
交叉持股公司可互相透過所持有股份之表決權來配合經營階層行使,使得董監事可操縱股東會,有效支配公司。藉由交叉持股雖可維護公司經營之穩定,但卻也使公司的監控機制不能有效發揮,舉例來說,AB 兩家公司互相持有對方股份各百分之三十左右,兩家公司經營階層互相協議將持有對方股份之表決權配合對方董事會意願來行使(交叉表決權),若 A 公司董事會成員已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二十五,再加上 B 公司持有 A 公司股份之百分之三十,A 董事會成員所能取得使股東會議決基礎的成數將大為提高,削弱其他股東對公司參與經營的決策權,稀釋股東的權利,並有效排除股東會對董事的監督,甚至形成萬年董、監事,使公司選任董監事之機制及監督功能喪失,破壞了股東平等原則。甚至 AB 兩家交叉持股公司即是由同一批董監事所掌控,雖公司法第二二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但並未規定不得兼任公司所轉投資之他公司的董事,因此可能 A 公司的監察人同時擔任 B 公司的董事,而 A 公司的董事則同時擔任 B 公司的監察人,因為 AB 兩家公司的監察人,在對方公司均為被監督的董事,使得彼此易互相姑息,而造成 AB 兩家公司監察人的監督功能都無法發揮。
(二) 公司資本空洞化
備受各界批評之交叉持股另一弊端為,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相關企業互相轉投資認股,使得公司帳面上虛增資本,但實際上未有資金挹入。舉例來說,AB 兩家公司各增資二億元,A 增資發行之新股由 B 出資認購,B 投資 A 之二億係 B 增資取得,而B 增資發行之新股則由 A 出資認購,而 A 認股資金乃由增資取得,其所增資發行之新股,如上述由 B 出資認購,結果形成 AB 互相投資二億,雖兩公司之帳面上都各增資二億,但實際上未有資金增加,形成虛增資本現象,有違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影響公司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權益。
(三) 操縱股票市場價格
藉由交叉持股,股份籌碼被鎖定,法人長期大量持有公司股份,影響證券市場公司股份之供需及價格,尤其是集團企業常透過其轉投資之公司來炒作自己公司股票,或是與他公司協議互相炒作對方公司股票,藉此彼此拉抬對方公司股價,影響證券市場之正常運作,一旦股票市場行情無法繼續維持,先前蓄意炒高之股價,將可能一瀉千里,跌入谷底,使投資人、公司債權人都遭受重大損失及損害。

(四) 增加公司財務風險
集團企業常藉由交叉持股虛增資本之股票向銀行質借資金,再轉投資外圍公司,然後藉由轉投資之外圍公司炒作公司股價,或是公司與他公司協議互相炒作彼此間的公司股價,而炒作購買來之股票再向銀行質借資金,所取得之資金則再繼續投入互相炒作股價,如此循環不斷,造成公司不務正業,追求短期股票差價,不但影響公司本業發展,且因過度運用財務槓桿之操作下,當股市下跌時,更可能影響公司之財務調度,嚴重時,為取得資金投入股市護盤,甚至可能挪用公司資產,使公司陷入財務危機,例如著名之漢陽集團、東隆五金案。
(五) 不法利益輸送
在 2001 年 10 月公司法第 11 次修正案未通過實施前,公司可以藉由其轉投資之子公司來買進自己公司(亦即母公司)股票,造成所謂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現象,此一運作方式容易引發不法的利益輸送。例如母公司藉子公司來買賣炒作母公司股價,而且可能事先透露予相關人士知情,讓相關人士先買進母公司股票(內線交易),之後再由子公司去買進母公司股票,而這些先前以低價買進股票的相關人士此時就可賣出股票賺取差價,至於子公司之買股資金則來自於母公司,藉由此種運作方式,就能將母公司之資產不法輸送給相關人士。或者,當母公司大股東股票被套牢時,經由子公司買進母公司股票,使母公司內部及其相關人士解套,特別是在借殼上市案35更容易發生此種弊端。在借殼上市案中,許多借殼上市成功後,新經營者通常在很短的時間內辦理現金增資以便取得大眾資金,而募集來之資金用途卻和原先申報之資金用途不符,現金增資取得之資金流入該被借殼上市公司所轉投資之子公司,再透過子公司買進母公司股票,一方面可替新經營者為取得經營權所買入的股票解套,一方面又可用來穩固經營權及維護股價,實是一舉數得,但在股市下跌時,極易使母子公司皆陷入財務危機,因此現行公司法已禁止子公司可買母公司股票(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或稱為控制從屬公司的交叉持股),以杜弊端。

(六) 危害股東盈餘分派之權利
企業間為穩固彼此的商業穩定關係而運用交叉持股者,若其交叉持股嚴重,證券市場股票籌碼減少,將有礙於強調投資收益之國外投資法人、機構投資人對這些企業的投資,容易造成這類以穩固商業關係而交叉持股的企業不會特別強調轉投資收益,因此不會以股東身分去積極要求轉投資公司的股利分配,使得公司其他股東之盈餘分派權利受到壓抑或危害。
本帖最后由 ~FOX~ 于 25-7-2014 03:25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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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14 03: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集资是个好的策略,但要小心处理,毕竟钱的问题还是小心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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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7-2014 03: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FOX~ 发表于 25-7-2014 03:23 PM
前辈好好休息,期待你的钜作
昨天无意间在一本金融衍生产品的书本里,发现这种‘十锅九盖’的 ...

原则上是这个道理。。。这篇文章是最近才出现的吧 ??

那些股份交换的把戏。。都是 phase 2 以上 的事情了。。

第一步办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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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7-2014 03: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微时代 发表于 25-7-2014 03:24 PM
集资是个好的策略,但要小心处理,毕竟钱的问题还是小心的好。

肯定啊。。不然我会说。。。人最难。。。

患难时候好兄弟。。赚了钱嘴脸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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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14 04: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5-7-2014 03:29 PM
原则上是这个道理。。。这篇文章是最近才出现的吧 ??

那些股份交换的把戏。。都是 phase 2 以上 的事 ...

我找到的是份04年的报告-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另外还找到一些报告关于外国对这种交叉持股的模式设了限定-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而最新的新闻应该就属这个了-安倍挑战日本企业交叉持股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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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7-2014 04: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FOX~ 发表于 25-7-2014 04:00 PM
我找到的是份04年的报告-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另外还找到一些报告关于外国 ...

那个是日本。。。跟我们没关系的 =.=

这种法律是用来防止垄断市场。。。

而且。。只要公司没上市。。他们也不能搞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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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14 04: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5-7-2014 03:30 PM
肯定啊。。不然我会说。。。人最难。。。

患难时候好兄弟。。赚了钱嘴脸就出来了

我很好奇,是多少的数目可以让一个人反目成仇/举家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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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14 04: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朋友或亲戚借钱 是否可以自己写下借条借款来保障他们的贷款呢??
受法律承认吗? 需要通过律师来做契约吗?
还有别的办法来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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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7-2014 04: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FOX~ 发表于 25-7-2014 04:17 PM
我很好奇,是多少的数目可以让一个人反目成仇/举家潜逃?

有些人几万块杀人放火都干。。有些人几百万也把持得住。。

所以没有一定的数目。。。只有当时那个人的环境所需要或者所逼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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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 + 5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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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14 07: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5-7-2014 07:30 AM
肯定啊。。不然我会说。。。人最难。。。

患难时候好兄弟。。赚了钱嘴脸就出来了

恩,很多时候东西小心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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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14 07: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心难测 哈哈   会跑这些程都是 高EQ 高IQ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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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7-2014 07:4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windfreedom 发表于 25-7-2014 07:19 PM
人心难测 哈哈   会跑这些程都是 高EQ 高IQ的人

哈。。。这点。。呵呵。。我不敢承认也不想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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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7-2014 09: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6-7-2014 07:44 AM
哈。。。这点。。呵呵。。我不敢承认也不想否认

哇呜! 双重回击问题  一来不用认自己是强者 2来 强者的实力可以保密  传说中( 忠奸人)  低调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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