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4-2016 0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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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荒唐了
所以如果马来人印度人去投废票,就不是支持国政。
华人去投废票,就是支持国政。
请问华人和非华人的差别在哪里?多一只手吗?还是多一只脚?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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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6 03: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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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6 03: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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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你喜欢比较差的人执政,因为这个是政治,也是你喜欢。我不干涉。
我反对的是你说:投废票就等于支持国政。
发表于 20-4-2016 03: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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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阵没有马来票,国阵(除砂州外)马上倒台
华人倾向希盟,马来人倾向国阵。
发表于 20-4-2016 03: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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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哪一个政党没有马来票不会倒台?
然后,华人倾向希盟,马来人倾向国阵,这个跟投废票等于支持国政有何关系?
发表于 20-4-2016 03: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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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么没有关系?你叫华人投废票,然后马来人继续支持国阵,这样国阵不劳而获拿下议席。
为什么你不叫马来人投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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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6 03: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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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没有叫华人投废票,基本上我不会叫任何人投废票,我上面提的时候就已经说了投废票是“表面上”履行了公民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没有履行公民应尽的责任。
不过现在问题是:投废票绝对不等于支持国政
华人投废票不等于支持国政。
华人投废票不等于支持反对党。
马来人投废票同样不等于支持国政。
马来人投废票同样不等于支持反对党。
华人投废票绝对是没有尽公民应该尽的责任。
马来人投废票同样是绝对没有尽到公民应该尽的责任。
还有马来西亚不止只有华人马来人,以上句子,全部再换成其他种族再说一遍。
按照马来西亚的宪法,任何马来西亚公民,不论种族,在投票的时候,所拥有的权力和比重,都绝对一样。我很奇怪为何你会把华人和马来人在投票这件事情上讲到很不一样。
发表于 20-4-2016 03: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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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不是对安华有仇恨,而是安华做副首相的时候和他对经济议题有分歧
现在搞到这个地步,他是没有回头路,如果承认他弄安华,他就会名誉扫地,不到最后关头,他死都不会认
发表于 20-4-2016 03: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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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客虚伪不虚伪不是重点,现在我在选政客,不是选神父
发表于 20-4-2016 03: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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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说法在发展国家,民主制度建立了,你要投多少次废票都没关系
在大马的情况讲这种话就是大天真
发表于 20-4-2016 03: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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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6 03: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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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多不代表有道理。
不过人多表示我要马上撇了,懒惰和你们争论,拜拜
发表于 20-4-2016 03: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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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安华当副相的时候,马华告诉我们。未来首相安华是温和开明的,
安华失势后马华告诉我们安华的回教极端分子。
老马当首相的时候,马华马华告诉我们,老马温和开明,善待华人,
老马跟鸡鸡翻脸后,马华告诉我们老马是祸根
我们应该相信马华吗?
发表于 20-4-2016 04: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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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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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6 04: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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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6 05:48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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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erjaye 发表于 20-4-2016 04:15 PM
华人就是听了中立的话40多年才会被叫balik cina
308后,华人垂弃中立
虽然Umno爽爽还是喊 balik cina, 红衫军还是喊打喊杀
但我们华人反国阵,感觉很自豪!
别嘈别嘈
下一届的事下一届再说
快先去DAP的补选投你那神经一票
快去快去快去
哗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与PDC交易信落反贪会手
P小姐恐难逃牢狱之灾
2016年4月19日 | Posted by 张宇轩 | A1头条要闻
与PDC交易信落反贪会手
P小姐恐难逃牢狱之灾
获林冠英颁予总值2500至3000万令吉的建外劳村计划授权信落在反贪污委员会手中,P小姐恐怕劫数难逃,随时面对7年牢狱!
根据被指是行动党非主流派系开设的网站“行动党内幕人”(DAP Insider)最近发布的消息,反贪会不久前突袭槟州发展机构PDC检查时,带走几封P小姐与槟州发展机构有生意上往来的信件。
其中一封是于2013年11月15日,由P小姐以Magnificent Emblem Sdn Bhd董事名义签发,寄给PDC的信件。这封信是回复槟州政府邀请Magnificent Emblem Sdn Bhd提呈征求建议书(request for proposal),以在柔府12英亩以及峇都加湾的18英亩地段上兴建外劳村。
Phang1Phang2
除外,还有一封更重要的信,这是槟州发展机构于2014年4月在该机构主席兼竞标委员会主席林冠英建议下,发给Magnificent Emblem Sdn Bhd的外劳村计划授权信。
而根据“行动党内幕人”附上的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文件,Magnificent Emblem Sdn Bhd的大股东就是P小姐的男闺蜜陈荣洲,P小姐则是股东。
现在的问题是,P小姐曾在法定声明中说,她不曾与州政府有任何生意往来,而现在至少有上述两封信件证明她在法定声明中撒谎。
在刑事法典第199条文下,发出虚假的法定声明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而在刑事法典第200条款下,在知道是造假后,还是企图利用假法定声明也是一项罪行。
据了解,在这两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将面对高达7年的监禁!
最糟的是,连代P小姐宣读这份假法定声明的“哎呀堂哥”彭文宝,也一样会面对7年的监禁。
虽然P小姐可以辩说,她与其男闺蜜陈荣洲所拥的Magnificent Emblem Sdn Bhd,在获得PDC发出授权信后,因大幅度修改授权条款而抵触政府的合规性和采购条款,结果造成有关授权信最终被收回。但她与槟州政府有生意上往来却是不争的事实,也是白纸黑字的铁证,且看法官到时接不接受她的辩解。
根据《槟城头条》探知,P小姐在知道上述两封信件落在反贪会手中后,已知道情况对自己极不妙,目前她的精神状况极差,惶惶不可终日,而且几乎足不出户。
至于林冠英,也只能无助的找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阿都拉曼达兰辩论山竹园买卖事件,以及指槟城区域发展机构便宜卖地,以转移人民对P小姐将大洋楼贱卖给他以充“林宫”的焦点。
林冠英现在最担心的是,目前精神状况欠佳的P小姐,会在不堪压力下,转为控方的污点证人,而如此一来,林冠英恐怕就要步雪州前大臣基尔的后尘,回到牢狱再蹲几年。
不过,了解林冠英为人的老火箭却不认为林冠英会坐于待毙,他肯定会出尽手段以求自保,即使牺牲自己的至亲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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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2016 11: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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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yberjaye 于 23-4-2016 11:52 AM 编辑
中立谎言 9: 如果不是BN干训局的存在,说不定我们和印尼一样,回教徒可以改信别的宗教!
我们可能早就娶马来妹了!
你说,BN是不是跟我们有不共戴天之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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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6-2016 07: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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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16 10: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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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16 11: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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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歌手B已经向一个的裁判买票了,然后另一个裁判是他的亲戚。
当然你依然可以清高的觉得你给两个歌手同分是很负责任的行为,但是你也是变相的支持买票的行为。
如果在一个公平和成熟的制度下,中立不是件坏事,你觉得现在国家的制度够公平和成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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