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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5 04: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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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塞...那有誰還敢言阿..這樣國家也不會有進步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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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5 10: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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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惟诚 于 13-7-2005 07:08 PM 发表
而这么多次的修改中,可说微不足道,而最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就是1989年8月24日通过的<内安法令修改法案A739>。此项由前首相敦马哈迪提呈国会的法案,让该法令从此多出了第8B、8C以及8D条文,既是,"全面撤除法庭审察以及审讯权"的相关条文。在该新条文之下,法庭在<内安法令>所扮演的监督角色完全被解除,他们甚至不可提出质疑。
还有一点我似乎忘了说,一般的民事法或刑事法,都是由执法人员去调查,并由他们来证明你没有罪。反之,<内安法令>就非常特殊,在该法令的第75条文下,任何人因被怀疑威胁国家安全时而被逮捕时,他们有义务向政府证明他们是没罪的,而不是政府帮他们寻找证据。
在第一章你说法庭的监督角色被免除,我想问下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内安法令,然后法庭是否有权利去监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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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5 10: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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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惟诚 于 13-7-2005 07:08 PM 发表
还有一点我似乎忘了说,一般的民事法或刑事法,都是由执法人员去调查,并由他们来证明你没有罪。反之,<内安法令>就非常特殊,在该法令的第75条文下,任何人因被怀疑威胁国家安全时而被逮捕时,他们有义务向政府证明他们是没罪的,而不是政府帮他们寻找证据。
那个人都被抓了,如何去证明自己无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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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7-2005 01: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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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aiyet 于 15-7-2005 11:57 AM 发表
据我了解,在s.75被扣留下,程序是这样的:内安部长下令扣留为期六十天,在这六十天内,被扣这不是完全没有remedy,只有一样叫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但是申请大多被拒。我只记得在几年前沙亚兰高庭批准了好 ...
是的,根据Criminal Procedure Code,凡是在刑事罪下被拘押的嫌犯都有权向高庭申请<人身保护令>,以勒令政府将该嫌犯送交法庭,并由法庭审讯政府的拘押理由充足与否。<内安法令>是被归类为刑事法的其中一种,当然不能例外。不过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尽管CPC有这么解释,但是<内安法令>第8B(1)写道:There shall be no judicial review...而在第8C(c)的诠释之下,judicial review就包括了Habeas Corpus,既是<人身保护令>。
由此可见,这2种法令存在很大的冲突,一方规定,可一方却不允许。尽管如此,法庭还可以引援CPC的<人身保护令>来裁定政府在<内安法令>的扣留程序正确与否,但他们还是无法推翻政府的扣留决定。所以,由此可见,申请<人身保护令>还是可以的,不过说到勒令政府不得继续扣留,老实说,法庭在<内安法令>前没有这么大的权力,不然SUHAKAM、SUARAM、MALAYSIAKINI、HARAKAH、BAR为何吵到现在?
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在国会通过1989年A739修正法案前,有不少成功的例子。如在1987年的茅草行动中被政府以<内安法令>扣留的卡巴星,在1988年3月就成功申请到<人身保护令>,而被释放。不过,很遗憾的,他被释放后9小时,又被政府以相同的理由逮捕扣留,当时的内政部长上诉高庭,这次他就没这么好彩了。而现在的例子也不多见,经过1989年一摔,法庭也没有什么可以作的了。前首相在颁布A739修改法案时,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让BAR耿耿于怀到现在。这句话就是:如果我们(执法)一切的决定,都要经过司法审查,我们将无法管制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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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7-2005 01: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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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7-2005 05: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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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amxman2 于 17-7-2005 13:21 发表
有人認為ISA 也可以用作排除異己。
难道这不就是它的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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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7-2005 09: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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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Bored 于 17-7-2005 05:07 PM 发表
难道这不就是它的主要用途?
ISA主要是用于当年对付共产党的吧。然后在茅草行动中也大派用场。到了近几年,沦落成政府排除异己的工具,而掀起废除的声音,奈何恐怖事件此起彼落,让政府有了个好借口。其实内安令的出发点是好,但是效果还是要看用的人如何去应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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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06 02: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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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在是不是還是我是東馬人被捉,是要東馬大法庭來審先呢 ? 還是要我自己去找証明我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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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5-2006 02: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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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aymondha 于 1-5-2006 02:12 PM 发表
那現在是不是還是我是東馬人被捉,是要東馬大法庭來審先呢 ? 還是要我自己去找証明我無罪 ?
法庭已经完全失去了审讯监督《内安法令》的能力,在第8B条文下司法的监督权已经完全被解除了,这当然包括东马大法庭。古时中国还有先斩后奏的制度,但我们的可连后面的‘奏’都省回了,这么说你大概了解了吧。
因此,你就必须证明你自己是无罪的!至于要如何证明,这就是被逮捕人的事情了,不过没有什么的,只要你在服刑时期乖乖的,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这只不过是被人当做政治犯对待而已,不会留下刑事案底(因没有经过司法程序)。
基本上,要被ISA逮捕,你还真的要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只是一般平民百姓,是没有存在太多问题的(比较直接的说,平民百姓尚未有‘资格’被ISA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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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06 04: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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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学院也有读到Mass Media Law, ISA是很复杂的,搞不清楚分分钟被人家告回你~
谢谢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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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06 04: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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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hying 于 1-5-2006 04:04 PM 发表
我之前在学院也有读到Mass Media Law, ISA是很复杂的,搞不清楚分分钟被人家告回你~
谢谢楼主。
复杂什么,我都不去记其他的,我只记得一条,如果有人质疑华人
和印度人还有其他民族接受母语教育的权力,分分钟可以被关进
kamunting吃卡里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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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06 09: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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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06 11: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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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怕,不必怕,这条法令不是用来对付DAP,或独立新闻在线,或者如这里小李这样的人物。他是用来对付真正对巫统有威胁的人,
公正党人被抓进去,马上打的半死,(如安华),女的要脱光衣服,林吉祥,林冠英。郭素芯永远不会遇到这样的事,因为他们只能破坏马华,破坏华人的政治力量,巫统才不理。。
陈凯希他们,关了10 年8年,出来又不可搞政治,连跟政治人物来往也不可。。唉,巫统那里这么傻,用这个手段来对付DAP 和独立新闻在线之类地华人,那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懂的政治的人就知道,DAP 和巫统经常在唱双簧吧了。
CC。T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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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7 01: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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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麼 好 的 帖 , 為 什 麼 會 沉 底 ! ! ! 我 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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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7 02: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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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aybay 于 20-11-2007 01:56 PM 发表
這 麼 好 的 帖 , 為 什 麼 會 沉 底 ! ! ! 我 頂
好贴的原因是因为没有谩骂诅咒侮辱。
本版的反对派就只会谩骂诅咒侮辱。
所以这种好贴在本论坛沉底,是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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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7 02: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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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就是马来西亚版本的"尚方宝剑"可以"先斩后凑"威力无比,首相就是当今的"包青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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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7 02: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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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iewky 于 20-11-2007 02:13 PM 发表
ISA就是马来西亚版本的"尚方宝剑"可以"先斩后凑"威力无比,首相就是当今的"包青天了!
包青天?我呸!!!
你们忘了Operation Lalang的悲剧吗?
有很多无辜的人被这个卑脾手辣的ISA控制,反对党的人可最多(林吉祥也包括而且最惨的一人)。他们被抓了,不知道犯了什么罪,又没上法庭,就被坐监牢一年半,家人也被禁止探往他们。
近年来,黄明志也准备被ISA扣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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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7 02: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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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惟诚 于 13-7-2005 07:07 PM 发表
一提到<内安法令>,平民百姓作鸟兽散,而媒体同仁就恨的牙痒痒的。大家对于该法令的认知,多是"讲错话=中"。其实该法令没有那么简单,他包涵所有政府的反策动精华,和<煽动法令>、<出版法令>以及<政府 ...
可以把字体放大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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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08 11: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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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先生最新用了《内安法令》,让人民又有更深一层的了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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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08 10: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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