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解vs自行悔罪
與
神父的赦罪權柄 1.
誤解者根據若一/約一1:9認為信徒犯罪後,只消認罪懺悔,天主便赦免他,因此無需告解;他又認為主耶穌只把赦罪的權柄交給教會,沒交給神父,加上神父都只不過是人,那有資格赦罪。小弟嘗試回應一下。 A)告解vs自行悔罪 2.
首先,天主教徒若犯小罪,自行懺悔(發上等痛悔)便成,無需告解,但若犯大罪,則需領告解聖事(又名「修和聖事」、「懺悔聖事」...)。 3.
正如若一/約一1:9所說:「若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天主既是忠信正義的,必赦免我們的罪過,並洗淨我們的各種不義。」一個人如果真心認罪痛悔自己的罪(不論大罪小罪),即使他沒有機會告解(例如一生都找不到神父),天主都會寬恕和赦免他,但請留意,是「沒機會告解」,並非「有機會去告解而不去」,如果他可以去告解,他應該去,因為這是天主的意思,若/約20:21-23清楚記載主耶穌在復活之後,顯現給宗徒時建立告解聖事,將赦罪(及不赦)的權柄交給他們,叫他們赦免人們的罪,那時,主耶穌「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所以我們要遵行主耶穌的意思去告解,好領受赦罪的大恩。聖經也吩咐信徒「要彼此告罪,彼此祈禱」(雅5:16)。 4.
若一/約一1:9和若/約20:21-23兩者沒有衝突,你去告解時要認罪痛悔,你認罪痛悔的話就會遵行主耶穌的意思去告解,領受上主的赦罪和寬恕。其實,告解本身都包含「真心認罪痛悔」,懺悔者真心認罪痛悔自己的罪,乃告解聖事的必備要素,如果那個人根本沒認罪痛悔,那麼,即使「辦了告解」,也沒有真正「告解」。 5.
基督徒犯罪,不僅得罪了天主,也損害了教會(例如令教會蒙羞),天主教徒到神父那裏告解,正是與主與教會和好,「而教會卻以仁愛、榜樣和祈禱,幫助他們悔改。」(《懺悔聖事禮典》導言(1973)(按1983年法典修正)第5號) B)神父怎麼會有赦罪權柄? 6.
誤解者追問道:「即使主耶穌交了赦罪權給當日的宗徒/使徒,但今日的神父怎麼會有此權柄?」這個問題似乎無需要問,因為它也適用於「今日的牧師又怎麼會有權柄開聖餐呢?」首先,單從上述若/約20:21-23已可見到主耶穌將赦罪權交給了宗徒/使徒(簡單來說,即今日的主教,他們是教會的領袖),根據聖經的記載,宗徒/使徒可以自行選拔他們的助手--執事(宗/徒6:1-7)和長老(宗/徒14:23,鐸/多1:5,簡單來說,即今日的神父),而天主透過宗徒/使徒給長老和執事覆手,便賦予他們各種神恩和權柄(參宗/徒6:6及10,宗/徒8:5及38,宗/徒20:28,弟/提前4:14,弟/提後1:6-14,鐸/多1:6-7,伯/彼前5:1-4,雅5:14-16等,另參宗/徒8:17-19),好能分擔牧養天主的子民。神父是主教的助手,分享了主教的司祭職權,因而領受了從主耶穌那裏而來的赦罪權。 7.
誤解者再辯說:「赦罪權不是交給某一個或某幾個人,而是交給(整個)教會,有赦罪權的是(整個)教會,不是神父。」既然(整個)教會從主耶穌那裏領受了赦罪權,那麼,教會當局自然可以(自行)運用適切的方式給悔罪者通傳上主赦罪的恩寵,並將赦罪的職權授予她認為合適的人(所以,主教和神父由於神品聖事,享有「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罪的權柄[1]
)。教會能夠這樣作出適切的安排,就像上面提及過的「宗徒/使徒可以自行選拔他們的助手--執事和長老」一樣,小弟想到的另一個例證是:在宗/徒15,教會當局議決了外邦人信主無需行猶太人的割損禮,此事就如此生效了,並且視為「聖神和我們決定」(宗/徒15:28)。的確,教會當局有權作出適當的安排。 8.
容我在此簡單地總結一句:主教和神父都只是人,如果主耶穌沒將赦罪的權柄交給他們,他們憑著自己的確沒資格赦罪,但是主耶穌已將赦罪的權柄交給了他們,所以他們有權柄以天主之名赦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