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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出你们大家所遇到不规矩的人的ID 女士小心提防FB 里的变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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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1: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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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对,新一对欢喜冤家了!
风之残云 发表于 18-1-2010 06:36 PM
欢迎去我的贴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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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2: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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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宝,说道歉就可以吗?这可是刑事罪。
我建议受害者即刻报警,不要姑息养奸。
我看,为了使事情水落石出,对男女最公平的方法莫过于寻求法律途径。我已向马华公会的公共投诉局张天赐助理寻求帮助,还请两位当事者,挺身而出。
根据《通讯及多媒体法令1998》(CMA98),你无中生有的言论,可被提控。
当然,如果他真的露宝,那也应该得到法律制裁。
终结:
为了使双方都得到应有的利益。受害者不可在未经过任何刑事调查前,做出毁谤性的指控。如果被告真的犯了刑事罪,受害者应当马上报警,以避免更多的受害者受骗。不是,在这里假惺惺的叫人把别人的照片传上来,企图煽动人群。
当然,被告者如果感觉被冤枉的话,可就此事,向马来西亚多媒体委员会 (MCMC)投报,后者将开档调查。
《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11条规定,一切含不雅、猥亵、虚假、具胁迫性与攻击性,并且企图用来干扰、虐待、威胁和骚扰任何人的内容是犯法的。一旦罪名成立,将被罚款不超过五万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若定罪后重犯,每天将额外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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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4: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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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宝,说道歉就可以吗?这可是刑事罪。
我建议受害者即刻报警,不要姑息养奸。
我看,为了使事情水落石出,对男女最公平的方法莫过于寻求法律途径。我已向马华公会的公共投诉局张天赐助理寻求帮助,还请两位当事者,挺身而出。
根据《通讯及多媒体法令1998》(CMA98),你无中生有的言论,可被提控。
当然,如果他真的露宝,那也应该得到法律制裁。
终结:
为了使双方都得到应有的利益。受害者不可在未经过任何刑事调查前,做出毁谤性的指控。如果被告真的犯了刑事罪,受害者应当马上报警,以避免更多的受害者受骗。不是,在这里假惺惺的叫人把别人的照片传上来,企图煽动人群。
当然,被告者如果感觉被冤枉的话,可就此事,向马来西亚多媒体委员会 (MCMC)投报,后者将开档调查。
《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11条规定,一切含不雅、猥亵、虚假、具胁迫性与攻击性,并且企图用来干扰、虐待、威胁和骚扰任何人的内容是犯法的。一旦罪名成立,将被罚款不超过五万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若定罪后重犯,每天将额外罚款1000元。
wchek 发表于 19-1-2010 02:48 PM
谢谢你给于法律知识...
可是在于网上发言的话
可以当于证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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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4: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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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有变态人物?什么id?注意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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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4: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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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有变态人物?什么id?注意下。。。
jay_loon 发表于 19-1-2010 04:16 PM
你就是其中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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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5: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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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5: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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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案不用真身的~
sec 2也蛮有可疑下。。。
jay_loon 发表于 19-1-2010 05:09 PM
各又各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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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5: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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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23# jazkchai
当然可以。就如最近,一位友族朋友在FB发表可以协助烧教堂一案。现已被政府提控。
所以,如果发帖者无中生有,应该就事主道歉。如真有此事,应当马上报警,然后通过适当的管道,发表本身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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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5: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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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某人突然很有知识的说话
如果脑袋真的有知识就不会做出一些“下水”自己的事
无风不起浪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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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5: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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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29# @宝贝仪@
听说您也不是什么好东西,有谁不懂你的pattern?
当然,你也要扛心自问,你做的那门事,会有几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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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6: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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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不打自招了...
果然做贼心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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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6: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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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30# wchek
哈哈。。我倒想听你说说看
如果你说的我做过我会承认,我不会像某些人那样敢做不敢认
还要口口声声喊冤枉
都有人证出来作证了还要喊冤枉
自取其辱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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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6: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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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了嘛,跟不上你们年轻人,所以躲起来玩退隐。。。
是你细心。。。
白天到晚上忙工作, ...
孤单旅行家 发表于 19-1-2010 10:43 AM
这和细心没关系吧
生意很好下HOR~~~
从早忙到晚,证明你赚很多。。。
几时要请我喝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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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6: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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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这里很活跃一下哦
Aaron80 发表于 19-1-2010 09:20 AM
呵呵~~因为~~~~~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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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6: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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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放一个在FB的摄影师的ID....
不过不懂他是不是佳礼人罢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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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6: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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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i1212 于 19-1-2010 06:40 PM 编辑
回复 jazkchai
当然可以。就如最近,一位友族朋友在FB发表可以协助烧教堂一案。现已被政府提控。 ...
wchek 发表于 19-1-2010 05:22 PM
那是个别案例。。。不适用于论坛。。。在部落格写下的东西是私人拥有的。。当然要面对多媒体刑法
在论坛你用的不是你本名你才敢大声说他人。。。。如果这么容易。。。。
回复 @宝贝仪@
听说您也不是什么好东西,有谁不懂你的pattern?
当然,你也要扛心自问,你做的 ...
wchek 发表于 19-1-2010 05:51 PM
《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11条。。。你这句话就要可以用在你身上了。。。。
或是用诽谤罪第246条1要我告诉你刑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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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6: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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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宝贝仪@
听说您也不是什么好东西,有谁不懂你的pattern?
当然,你也要扛心自问,你做的 ...
wchek 发表于 19-1-2010 05:51 PM
你是那个二号人物吗?你现在算是诽谤吗? 要不要我quote起来去告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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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6: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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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投诉,也看到争吵开始了。。。
基于出现了对他人有人身攻击(名誉破坏)的讨论,引起不满的投诉是预料中的了。为了避免更多的投诉,我决定暂停这主题的讨论。
建议楼主另寻一个更适合的版面继续讨论。(如觉得有需要继续)
当然我更希望大家可以私底下把问题/误会给解决。
谢谢大家的合作。
任何的不满可以直接短消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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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0 06: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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