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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Limitation Ordinance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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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朋友(以下叫A先生)到KL做工一年多, 在1999年大選前申請了一條TELEKOM的電話線, 但是不到兩個月A先生就被外國公司請去在國外工作.
A先生離國前去TERMINATE SERVICE, 但TELEKOM的人說要一年才能割, 於是A先生沒辦法, 只能任由電話ACTIVE下去.
由於A先生在KL的住宿由前公司所提供, 在他離開後有不明人士用來打了近千元的電話, TELEKOM在2000年尾主動TERMINATE那電話. 但TELEKOM一直沒辦法找到A先生.
在追債期限超過六年的情況下, TELEKOM應該還是有向A先生追債的權利, 但是LIMITATION ORDINACE中提到超過六年, 相關債務人可以使用這個法令來保護自己.
問:
如果TELEKOM為了一千元而上堂, A先生勝利的機率有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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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7-2009 04: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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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tatement of defence plead limitation~
胜算?高~~6年limitation是很strict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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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31-7-2009 05: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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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aiyet 于 31-7-2009 04:27 PM 发表
在statement of defence plead limitation~
胜算?高~~6年limitation是很strict的~
嗯, 補充一些資料:
從A先生到國外工作(2000年1月)一直到2009年7月, 他都沒有和TELEKOM SETTLE過半分錢的電話單, 除了第一個月(他仍在使用該電話的第一個月)有去還該月的帳單.
A先生從沒有承認過那一千多元的電話費.
問1:
如果TELEKOM在2000年11月(最後一張電話單)算起的6年內 (到2006年11月)沒有向法庭申請/紀錄/延長這筆欠債的話, 是不是可以說基本上LIMITATION ORDINANCE可以完全為A先生提供保獲?
問2:
萬一案件真的上法庭, TELEKOM以A先生必須在責任上負起不被他人使用電話的可能性來作為主要控訴, 雖然A先生可以出示護照證明當時A先生不在馬來西亞. 在這樣一個情況下, Limitation Act 1953夠力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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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7-2009 05: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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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上法庭, 讲law, Telekom 是没办法
但是, A 先生 以后不用想 申請TELEKOM的電話線, blacklisted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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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31-7-2009 05: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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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31-7-2009 05: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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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再先律師大大請教:
1.如果TELEKOM敗訴, 那辯方律師, 堂費等相關衍生費用是由誰負責?
2.律師是否可以在當事人的授權下完全代表當事人上庭, 因為當事人不在國內?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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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7-2009 05: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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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ri_kent 于 31-7-2009 05:22 PM 发表
相關問題再先律師大大請教:
1.如果TELEKOM敗訴, 那辯方律師, 堂費等相關衍生費用是由誰負責?
2.律師是否可以在當事人的授權下完全代表當事人上庭, 因為當事人不在國內?
謝謝!
1. 输的一方还堂費
2. 不能, 不过不用担心, 不必等到 A亲自 上法庭 (Full trial), 通常这样 clear cut 的 case, 律师会 file “Striking Out” application, 把 Telekom 的 Summons 撤消, A 只需 簽 “Affidaivit” (宣誓书) 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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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7-2009 08: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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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王律師 于 31-7-2009 05:33 PM 发表
1. 输的一方还堂費
2. 不能, 不过不用担心, 不必等到 A亲自 上法庭 (Full trial), 通常这样 clear cut 的 case, 律师会 file “Striking Out” application, 把 Telekom 的 Summons 撤消, A 只需 簽 ...
那辯方能不能要求訴方付還辯方的律師費呢?
一般上這樣子要多少錢呢? 如果比原來的還貴, 那就是贏了原則, 卻損失了更多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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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7-2009 09: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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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都是 - 还庭费吧了
RM1,000.00 的 suit, 庭费应该是 RM50。00- RM100.00 吧了, 不够还律师费的,
你讲 Ordinance, 你应该是在东马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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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31-7-2009 09: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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