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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08 11: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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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离婚需要有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
(1) 双方协议离婚。
(2) 某方皈依回教。
(3) 婚姻破裂。(另分为四种情形,从略)
申请离婚之前,法庭会强制性安排双方进行辅导,试图挽回这段婚姻。辅导期长达六个月。
申请离婚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赡养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婚姻财产(matrimonial asset)的分配。双方可以私下立约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要求法庭裁决。
赡养费是男方付给女方日后的生活费,有趣的是,根据我国的法律,在特定的情况下,男方也能要求女方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数目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谁导致离婚的原因,孩子的需要,等等。
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庭会优先考虑孩子的福利,看谁能够给孩子较良好的成长环境。不过,在我国,通常是判给母亲的(不是全部案件,我是说母亲有较大的优势)。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将可以被允许在特定的时间见孩子。
而财产方面,必须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matrimonial asset,也就是婚后用来维持家庭生活的产业,包括车子和房子,无论在谁的名下。根据我国的法律,女方能够claim这些财产的一部分,就算财产是在丈夫的名下。通常是接近价值的三分之一,但是还是要视情况而定。
百年修得同舟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这里要劝楼主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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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08 0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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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我有一方面的混乱,就是 Judicial Separation 和 Divorce 之间的法律效果,请大大解释一下。虽然我们知道,Judicial Separation 是还未正式 Divorce,但是,Judicial Separation 也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分居",而是具备特定法律效果的。Specifically,
(1) 处于Judicial Separation状态下,有一方死于 intestacy,另一方是否享有 Distribution Act 1958 之下的遗产继承权益?
(2) 处于Judicial Separation状态下,男方死于 testacy,但是遗嘱里头排除女方遗产的继承(没有阐明缘由),女方是否享有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1971 之下的遗产继承权益?
(3) 处于Judicial Separation状态下,女方是否可以援引 Married Women and Children (Maintenance) Act 1950 要求瞻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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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08 03: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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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08 04: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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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08 05: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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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4# 2750廿三号 的帖子
Judicial Separation 和 Divorce是不一样的。(懒惰列出来)
请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女方在Judicial Separation期间去世,财产归丈夫吗?
我刚刚查证了,最新版本的Law of Reform Act(Mariage And Divorce) 1976是这样写的,Section 66:
66. Property of wife after judicial separation.
(1) The property of a wife who at the time of her death is judicially separated from her husband shall, in case she dies intestate, go as it would have gone if her husband had been then dead.
大大,有什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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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08 06: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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