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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國家發展 强烈建议国家成立強制老人计划死亡委员会!中國2019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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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愛國,中國政府的中華民族的偉大复興,個人利益是小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死亡条例
计生和计划死亡其实是一个逻辑,只是后者执行起来难度更高而已。但在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一切皆有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死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成立人口与计划死亡委员会,通过《人口与计划死亡条例》,确定计划死亡为基本国策。
第二条 凡年满65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均属于计划死亡对象。
第三条 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国家实行分批、分类计划死亡政策,但均应在一年内执行完毕。
第四条 年满65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地领取《死亡服务证》,持此证可办理领取工具、死亡执行、殓葬服务等事宜,合法死亡后加盖红章,其子女亲属持此证,方可办理入学、就业、经商、购房、出国等事项。
第五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死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暂缓死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六条 国家废弃、废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死亡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死亡,节省社会开支。
第七条 国家实行表彰奖励计死人员及其家属的政策。自觉在年满65周岁后一个月内自杀的对象,国家授予“计划死亡光荣老人”的称号,并提供除基本敛葬费外的追悼会会经费。获得“计划死亡光荣老人”称号者的子女家属,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死亡的奖励,除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外, 并按月领取10元的计死老人光荣费。
第八条 计划死亡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死亡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老人开展人口与计划死亡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年龄快到65周岁的居民开展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死亡、安乐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计划死亡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死亡的居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死亡方式,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倡但不强制使用绳索、跳楼、溺水等低碳方式,各对象可至基层计死机构免费领取相应工具设备。计划死亡后的老人,一般均应实行火化措施。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死亡的贪生对象,应依法缴纳社会赡养费。社会赡养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销市根据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实行5-10倍,上不封顶的缴纳标准。但不按规定实行计划死亡的老人,缴纳社会赡养费后,最多可允许其再存活5年,届时由国家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育有2个子女并成长或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老人,计划死亡时间延迟至70岁;育有3个子女并成长或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老人,计划死亡时间延迟至75岁。依此类推。但最迟计死年龄不得超过85周岁。
第十二条 社会各届和政府机关均应以计划死亡为基本国策,定指标,严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各项法规政策的制定执行均不得与计划死亡国策相冲突。违反计划死亡条例的老人的子女亲属,不得被录取入高校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领取合法经商执照,不得领取驾照,不得领取护照。
第十三条 藏匿、帮助计划死亡对象逃避计划死亡的,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处,并将其计划死亡时间提前至60岁。计划死亡对象逃窜的,一经捕获,立即执行计死。为杜绝少数人出国出境逃避计划死亡,凸显社会不公,激化社会矛盾,特规定:计划死亡对象逃至境外的,以叛国罪论处,没收其国内财产,并要求引渡回国立即执行计死。
第十四条 计划死亡实行死要见尸的严格审查制度。修改出生日期以逃避计划死亡的,装死假死的,委托他人顶替代死者,一经发现,从严论处。
第十五条 国家发生重大战争时,国家有权将计死对象列入前线先锋部队。年满60周岁者可编入候补先锋部队。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执行时间自2030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60年12月30日。有效期满后,由国家人口与计死委决定是否无条件延期。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人口与计死委。
补充条款:副科级以上官员、离退休官员不在此条例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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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7-2018 09: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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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匪支 那人好可怕,连老人都不放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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