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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素还真

司法不公,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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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13 11: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读: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本帖最后由 林冲 于 5-2-2013 11:12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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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13 11: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网上资料:
高院合議庭也認定劉視人命如草芥,但卻以他在審判中,已向被害人的姑姑鞠躬道歉,展現悔意;且另認為幼童王昊被餵食海洛因後出現中毒現象,旋即在電話中指示同夥將幼童送醫急救等情況,認定劉金龍良心尚未泯滅,改判他有期徒刑上限的30年徒刑。
。。。。。。。。。。。。。。。。。。。

如果大家参考以下的刑法引用,对照以上的判词,二审会出现这种现象也不会奇怪。



中华民国刑法,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第 271 條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连同:
3,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第 57 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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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13 11: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歐陆法比较倾向法官对法律拥有较大的诠释权;而普通法较倾向于司法程序,强调“遵循先例”原则。

普通法对死刑刑罚有很严格的要求,而且在此条文被控之下只有两种结局:一就是被判死刑,二就是无罪释放。

歐陆法给法官相当大程度的诠释权,这也许是造成"减刑"的情形出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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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13 11: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哪里敢和愤青产生冲突?

只有阿句哥才有这份能耐和愤青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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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2: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好像案件里的嫌犯一样,明明是罪大恶极,法官却还维护他
法律有清楚说明杀人会如何如何,虐待人会如何如何,强奸人会如何如何,所以称不上漏洞


脑残的东西都可以通过,不是漏洞那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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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12: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贱猪头 发表于 6-2-2013 02:03 AM
就好像案件里的嫌犯一样,明明是罪大恶极,法官却还维护他
法律有清楚说明杀人会如何如何,虐待人会如何如 ...

我晕啊,这已经是狡辩了

法官的脑残不在法律的责任之内,如果法律可以“完善”到法官都脑残不了,我们还需要法官干嘛

就好像你填1+1=3,答案明明是2,你总不能说:“啊,这不是作答者的错,是数学有漏洞”

这岂不是很荒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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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12: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冲 发表于 5-2-2013 11:51 PM
我哪里敢和愤青产生冲突?

只有阿句哥才有这份能耐和愤青杠上。

你本来都不敢,你都没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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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12: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善尽美 发表于 6-2-2013 12:16 PM
你本来都不敢,你都没种的

好男不会与泼妇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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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12: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贱猪头 发表于 6-2-2013 02:03 AM
就好像案件里的嫌犯一样,明明是罪大恶极,法官却还维护他
法律有清楚说明杀人会如何如何,虐待人会如何如 ...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不可以乱乱来的,否则先例一开,以后就死得人多。

如果在普通法下被提控,这种情形会导致无罪释放的。

所以有很多案件都有交叉控状,以免造成犯罪者被释放。

控方也有权力修改控状,避开证据不足的问题。

愤青写的哪些东西看看就好了,不必太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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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12: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善尽美 发表于 6-2-2013 12:15 PM
我晕啊,这已经是狡辩了

法官的脑残不在法律的责任之内,如果法律可以“完善”到法官都脑残不了,我们 ...

你视乎已经把法律“绝对完美化”了。 就像1+1=2的定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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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1: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贱猪头 发表于 6-2-2013 12:55 PM
你视乎已经把法律“绝对完美化”了。 就像1+1=2的定律一样。

我晕,你越来越错乱了

法律有漏洞,但是不代表在这件事上是个漏洞

就好像人有坏人,不代表所有人是坏人

如果照你的逻辑的话,那么误判是不可能的事情,凡是误判都归咎于法律漏洞

法官不可能错,错的只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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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1: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冲 发表于 6-2-2013 12:38 PM
好男不会与泼妇纠缠。

你不是不要斗,你是怕,然后斗不过

就好像在爱情那样,斗不过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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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1: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冲 发表于 6-2-2013 12:52 PM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

可是现在他们都懂得避以后就会有更多的人敢做和不顾后果的觉得无所谓。就像这个case, 刚开始他们是不可能不知道会有这样(小孩死亡的可能性)的结果的。 所以小孩死亡后的行动只是为了维护自己。注入海洛因也是因为害怕小孩受不了死去后会连累自己。最离谱的还掰出小孩要求要海洛因,小孩会懂这个东西可以减轻疼痛? 所以他们的行动都不算是有悔意。

我只是很少事做, 发点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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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1: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善尽美 发表于 6-2-2013 01:18 PM
我晕,你越来越错乱了

法律有漏洞,但是不代表在这件事上是个漏洞

我的意思是 法律为何可以容许法官的刻意出错。 而却现在人的想法跟以前的应该也已经差个十万八千里了。 律师们的辩护能力应该也已经把法律系统的漏洞破解到七七八八了吧。 可是也不用烦这样多,有意的在位者会做出提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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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2: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贱猪头 发表于 6-2-2013 01:44 PM
我的意思是 法律为何可以容许法官的刻意出错。 而却现在人的想法跟以前的应该也已经差个十万八千里了。 律 ...

法官出错有两种情况

第一就是你说的刻意出错
何谓可以出错?
就是出于目的,有利益关系
比如贿赂,或者和嫌犯有不为人知的关系
这就是刻意出错,法官知道那判断是错的,可是他还是这样子做


第二就是误判
误判就不同了,误判不能说成刻意
法官认为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而其他人却不这么认为
那么到底谁对谁错?有个标准吗?
法官当时又是依据什么标准判案的呢?


如果情况是第一情况,贪污包庇,那就容易多了,这个审判根本就没有公信力
直接推翻重审,然后把法官给咔嚓掉,了事

如果是第二情况,面对脑残的情况
法官并没有动机,没受过嫌犯任何好处,嫌犯也不是他的舅舅的姑姑的婆婆的妈妈的堂兄的孙子
法官只是纯粹因为自己一时的脑残而做出误判,并且认为是正确的
那我问你,法律又要怎样阻止这种事情?
难道要设一条法律:凡因为脑残而误判者,监10年
这种法律是否合理?又要怎样鉴定脑残?
怎样才算脑残?
人类要为自己的低智商而受到惩罚?
你见过哪条法律这样子的?
ok,不要讲法律,讲校规
蠢的孩子,考试不及格就记个大过,鞭10鞭
你有看过这样的校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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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2: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善尽美 发表于 6-2-2013 02:16 PM
法官出错有两种情况

第一就是你说的刻意出错


法官只是纯粹因为自己一时的脑残而做出误判,并且认为是正确的
那我问你,法律又要怎样阻止这种事情?

可以做 出庭前精神检验。 健康是会影响脑袋运作跟判断能力的。 还可以把各个法官的宗教跟认知分类。

人类要为自己的低智商而受到惩罚?

至少不要因为他人脑残而自己受罪。

ok,不要讲法律,讲校规
蠢的孩子,考试不及格就记个大过,鞭10鞭
你有看过这样的校规吗?

没有这条校规,但是老师会用这种方法威胁学生。但是效果应该也不会理想。 因为不治本。 况且很多时候不是孩子蠢,而是因为环境接触人事物的不同导致学生不再状况里面。

本帖最后由 贱猪头 于 6-2-2013 02:45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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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2: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贱猪头 发表于 6-2-2013 02:43 PM
法官只是纯粹因为自己一时的脑残而做出误判,并且认为是正确的
那我问你,法律又要怎样阻止这种事情?
...
可以做 出庭前精神检验。 健康是会影响脑袋运作跟判断能力的。 还可以把各个法官的宗教跟认知分类。
没有那么好检验的
一个人即使脑袋正常,也是会做出脑残的判断

至少不要因为他人脑残而自己受罪。
这种法律是不合理的,你连在论坛都分辨不了对错
又要怎样分辨别人的对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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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4: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善尽美 发表于 6-2-2013 02:46 PM
没有那么好检验的
一个人即使脑袋正常,也是会做出脑残的判断

可能你还没有遇过吧,可能这辈子也不会遇到。因为那是需要配合心境的阶段才有办法体验出来的,所以我才会说没有什么对错的。 别人的不智,别人的恐惧如何化成对于其他人或自己的不利或伤害。 遇到又看清的人就会在那边“shit,shit" 叫。 凡是还是得体验后才会知道吧。

只要你觉得是bullshit, 那就是bullshit... 本帖最后由 贱猪头 于 6-2-2013 04:26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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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13 04: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贱猪头 发表于 6-2-2013 04:17 PM
可能你还没有遇过吧,可能这辈子也不会遇到。因为那是需要配合心境的阶段才有办法体验出来的,所以我才会 ...

你要这样子认为就自便吧

你要是觉得是漏洞那就是漏洞,你觉得可以检验就检验,也不用深入探讨,简单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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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人气 +1 收起 理由
贱猪头 + 1 思路不同, 难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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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2-2013 05: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话短说,我的看法如下:

种种迹象显示恶徒虐待孩童,又怕他死去自己会获杀人罪。所以为孩童注射海洛因,孩童昏迷才被逼送院。恶徒并非良心未,而是害怕获罪之心才有此举止。要是真有良心,恶徒就不该连续虐待并囚禁孩童21日!身为成年人歹徒完全清楚明白他的所作所为会导致孩童死亡,才会为孩童注射海洛因减轻痛苦或吊命。这个恶徒完全没有怜悯之心,只是为了保住自己不获杀人罪,以满足他的虐待欲。这种人应当死刑,不容减刑。至于共犯,应该处于极刑,甚至死刑也不为过。

我不信任法律,因为法律有愚蠢人类的因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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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猪头 + 5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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